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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十一卷 政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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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683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卷 政务
分类号:
D035.1
页数:
28
页码:
693-720
摘要:
本卷记述了政务,包括了民政、国家抚恤、拥军优属等。
关键词:
武清县
政务
机构改革
内容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拥军优属
解放后,县优待工作包括群众优待、国家抚恤、拥军优属、建优抚事业单位和老区工作。
一、群众优待
1.代耕土地 组织有劳动力的农民帮助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优待对象代耕、代种和代收。1949至1951年,对无劳动能力而又无雇佣力量的烈军属土地全部代耕。对只有半劳动力的贫苦烈、军属自己劳动力所不及部分予以代耕。代耕办法采取“业耕法”,按人畜分配应负担数目,由代耕户和被代耕户双方自由结合,保证红粮到家,责任专一。1952年根据内务部《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和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全县代耕形式以合作社代耕、互助组代耕和确定户代耕为主。
2.优待劳动日 1956年4月1日,实行劳动记分制,收益按工分分配,优待形式由代耕土地改为优待劳动日。优待对象为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士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消防警察士兵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复员军人。优待标准,按全家人口计算,凡低于生产队人均占有工分的,低多少优待多少。优待劳动日,一般采取春评、夏查、秋兑现制度。这种优待形式实行27年,至1982年底结束。
3.优待现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陆续实行生产责任制,优待现金和粮食逐步代替了优待劳动日。1982年全县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1985年除杨村、崔黄口镇、泗村店、黄花店乡外,实行了统筹平衡负担优待现金,最高不超过同等劳力全年的正常收入,最低不少于200元。
1986年全县34个乡镇全部实行了以乡为单位的统筹优待。翌年,县规定实行按年份、贡献、定奖励办法。战士从超期服役年度起,每年增发优待金50元,战士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者奖励3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2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100元。战士父母、妻子被评为乡级先进生产者的奖励100元,评为县级劳动模范者奖励200元,评为市级劳动模范者奖励300元。1990年全县34个乡镇,年优待标准最低的每人600元以上,多者达1000元。
二、国家抚恤
1.烈士抚恤 ①建立烈士陵园:为安葬烈士忠骨,纪念先烈;于1956年建烈士陵园,地址在杨村镇塔园路北侧,1958年迁到外场路北侧。陵园占地面积44880平方米,建筑面积1150平方米,园内有墓区1处,安葬着解放天津和抗美援朝牺牲的烈士 98名。经过20多年修葺,园内肃穆整洁。陵园正中有汉白玉牌坊1座,正面牌匾采用郭沫若题词,雕刻着“浩气长存”4个大字,两侧刻着副县长李联荫手书的挽联“革命烈士永垂不朽,人民英雄万古流芳”,“壮志永存千古尊崇千古颂,英名长在一番瞻仰一番悲”。牌坊后面建有灵堂,是悼念和追祭烈士的地方。每年清明节前后,机关干部、中小学生及驻军敬赴陵园,为革命烈士扫墓,缅怀烈士。
②发放抚恤金:1980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凡按条例批准为革命烈士者,均向其家属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并按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和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烈士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1985年底,全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143户,179人,定金额6.612万元。1989年根据市民政、财政两局的指示,提高了烈士抚恤费,城镇烈属由每月55元调到70元,农村烈属由每月37元调到55元。
2.失踪军人追恤 1959至1961年,对国内战场和抗美援朝战场失踪军人进行追认。共追认牺牲军人173名,被追认者,均按牺牲军人待遇,并按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享受牺牲军人家属待遇。
3.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2月11日开始,凡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或《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或《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从1957年开始,发给定期定量补助。是年,全县发给2539人,共1.57万元。从1985年1月1日起,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是年,全县发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51户,76人,2.29万元。1989年据市民政、财政两局文件规定把城镇和农村病故军人家属抚恤费分别由每月52元、32元提高到55元、40元。
4.残废抚恤 1950年12月11日,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终身抚恤。始对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民工,按照残废等级(四等四级)发给残废金。从1965年起,将三等残废军人由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1985年1月1日,对在乡下的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三等甲、乙残废军人分别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每月5至7元。1985年底,全县共有革命残废军人539名。是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1.8万元,残废补助费6000元,安装假肢27人。残废军人病故,另发其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的残废金。1987年按照规定为563名残废军人提高了抚恤标准。1989年根据市民政局指示,为全县残废军人换发了新证。
5.定期定量补助 国家对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从1954年始发定期定量补助。从1984年始,复员军人均发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全县发2594名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477.7万元。1986和1989年,把抗日、解放、抗美援朝时期的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由每月20元、15元分别调到45元、34元。
6.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发生意外事故或遇特殊困难,政府发给临时补助,重点解决吃饭、穿衣、住房等困难。
三、拥军优属
1.节日优属 在建军节、新年、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县、乡、村各级领导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联欢会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乡、村领导组织慰问团组,深入到户进行慰问,赠送节日礼品,发动共青团员、中小学生、民兵等为优抚对象做好事。县、乡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1987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全县组织青年民兵、学生、群众7373人次,为烈军属做好事3250件。县民政局、武装部对全县106名参战军人家属进行了走访慰问。1989年春节,全县各部门为军烈属解决细粮11610公斤,肉类1848公斤,生活用煤495吨,砖瓦65万块,木料21立方米,对参加北京戒严任务的108名县籍战士、干部家属逐户走访慰问。
2.日常优属 从1950年开始,在土改中分配实物、子女入学、招工、贷粮贷款、治病等方面,对优抚对象给予优待,尊重其社会地位。开会设烈军属专席,组织贺功贺喜,挂光荣匾、光荣灯等。
合作化和公社化时期,在分工分业、分配自留地等方面,照顾优抚对象。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烈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安排进入国家兴办的光荣院或固定专人帮助他们料理日常生活。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分配房基地、入副业厂、买化肥等。夏收秋收季节,组织义务帮工队,帮助优抚对象搞好生产。
为推动拥军优属工作,解放以来先后7次召开全县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大会。1990年8月,县建立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3.军民“共建”活动 1985年12月,县和驻衡水武警部队建立了“警地共做战士思想政治工作”关系,确定黄庄、东蒲洼、曹子里、豆张庄和下朱庄等5个乡为联系点,并和本地驻军开展了军民共建文明街、文明村、文明学校、文明商店等活动。
四、优抚事业单位
1.光荣院 1958年在城关西南街建立了第一所烈属幸福院,接收对象为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孤老残废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1956年又在大良公社小营、大碱厂公社黄官屯建烈属幸福院两处,入院121人,工作人员10人。1962年3所幸福院合并为1所,设在城关西南街,在院老人34人,孤儿9人,工作人员6人。1983年改称为“武清县光荣院”。1985年在院老人26人,工作人员8人。1986年迁址八孔闸原武清县退伍军人疗养院。该院占地面积5333.36平方米,建筑面积1344.55平方米。1987至1990年,又先后投资13万元,建水塔,安暖气,整修了院区和花坛。现有工作人员15人,汽车两部,救护车1部,收养孤老烈属、复员军人29人。
2.疗养院 1958年在南蔡村建立武清县复退军人疗养院,接收复员退伍军人中的慢性病患者。先后接收病员161人。该院1962年撤销。
1975年6月1日,投资11万元,在八孔闸建立武清县复退军人疗养院,收治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到1985年已有病床50张,职工27人。是年11月,按市民政局要求合并于静海县疗养所。
五、老区工作
1979年7月22至26日,县革命委员会召开老区干部座谈会,会议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通知精神,确定大黄堡、上马台、崔黄口、拾棉庄、黄花店、石各庄、陈嘴、汊沽港、河北屯9个公社中的139个大队为抗日根据地,免征其社队企业4年工商所得税,并享受老区荣誉称号。
第二节 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建立县复员委员会,1951年改称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从1950至1957年底,共接收安置3131名复员退役军人。
1958年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至1973年4月27日,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4669人。
1973年6月22日,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换发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证明书的通知》精神,为7800人换了新证。
1974至1981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7298人。其中1976年为36名非农业户口的复员军人分配了工作。1976年9月,对1969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到县的103名干部妥善安排了工作。
1982至1985年,共接收安置73名二、三等残废退伍军人,同时为95名非农业户口的复员军人安排了工作。
1984至1985年,共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51人。
1985年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1984年10月18日颁布的《关于做好1985年度复员退伍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为从农村入伍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116人和女兵1人分配了工作。是年,县民政局成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向有关部门输送各种技术人才293人,占回乡退伍军人的48%。
1986至1990年,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2771人,为28名二、三等残废军人,158名非农业退伍军人,246名志愿兵和650名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对回农村的169名退伍战士,县、乡两级则按其各自特长,分别输送到乡、村企业。1988年底为1987年底前立功的农村退伍军人和1987年底前服役期满的农村籍女兵和立战功的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1989年为参加北京平暴立功的13名农村退伍军人安置了工作。是年1月,县民政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培养、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先进单位。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8至1964年,共接收安置军队供养员1人,退休军官1人。到1985年全县先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260人,帮助解决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就业等实际问题,投资94.8万元兴建住房60套,共4600平方米。是年12月,成立了武清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站址占地5.84亩,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设有图书馆、娱乐室,配备了两辆专用汽车,11名工作人员。1986年接受了16名军队离休干部、3名退休干部,到1989年底,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40名。
第三节 救灾救济
一、救灾
50、60年代频繁发生水、虫、雹、霜冻及地震等自然灾害。1949至1962年,受灾人口累计达182万人,房屋倒塌21.5万间,畜禽死亡,农具损失严重。1950年7、8月份暴雨成灾,至10月份40万亩土地积水深度1—4尺不等,县民政部门承担了掌握灾情,发放救济款,检查救灾政策执行情况等任务。发放救灾款594.1万元,赈粮5.35亿斤。国家调入种子、农药、医药、煤、线、土布等大批生产生活必需品。1956年推行了“定工生产,定额救济”的办法,村定方案,乡政府审批,分期发放到户。
1964、1969、1972年三次水灾,政府都及时组织了抗灾、救灾工作。
1976年7月28日凌晨,唐山地震严重波及武清。震后县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7个组负责震后救灾和救济工作。由粮食局拨出麸皮20万斤,支援重灾区社队解决饲料问题。民政局设立接待站,共发放救灾衣物10万多件。
1979年8月中旬,暴雨成灾,发放救灾布票12万尺,棉票2.4万斤,对严困户发放临时救济款16.2万元。
1980年6月22日,风雹袭击306个大队,是年8月20日,暴雨成灾,共发放救灾款30万元,布票10万尺,棉花2.5万斤,解决8万多户吃饭、治病、住房和过冬衣被困难。
1987年5月22日,暴风雨加冰雹袭击了除王庆坨、汊沽港、石各庄、黄花店乡以外的30个乡镇。30日夜,全县两次遭受暴风雨夹冰雹的袭击。县委代理书记徐景树冒雨深入灾区查看灾情,召开乡、局长紧急会议,分片包干,深入灾区,抗灾救灾。民政局拨救济款35.6万元,解决了7800户灾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1988年秋,农作物遭受了严重的沥涝灾害,秋粮减产3.9亿公斤,致使翌年春,全县缺粮、缺钱的“双缺”户有3792个,缺口粮60万公斤,民政局下拨救济款27.5万元,拨平价粮61.5万公斤及平价粮款23.78万元,全县没有出现外流乞讨、破产渡荒现象。
1990年8月11日,崔黄口镇东赵庄遭受龙卷风袭击,最大风力11级,有30多户120间房瓦被揭,19处低压电杆刮断,县委书记徐景树、县长梁文忠深入到村慰问、救济。
二、救济
1.临时救济与扶贫 解放初期对灾民、难民、贫民、无业游民、人多劳力少困难户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帮助解决吃、穿、住、医,保障基本生活。
历年冬季,均拨款10万元以上帮助严困户、五保户、孤老户解决取暖等生活问题,并在春节前后进行慰问。1989年春节,县政府拨过节补助款15.5万元,组织了770名干部深入到741村,查访了8388户的26507人。
扶贫工作始于1980年,在大良公社3个村搞试点。1982年4月,在崔黄口和石各庄两公社46个生产队76户中示范推广。1984年除杨村镇和下朱庄乡外,32个乡开展了扶贫工作。共扶持贫困户1930户(其中优抚对象740户),下拨扶贫款31.87万元。1985年改变了扶贫形式,在搞好975户分散扶贫的基础上,办起6个乡办扶贫厂,吸收扶贫对象83人。到1985年底,大部分扶持对象都能解决温饱问题,有的走上勤劳致富道路。
1986至1990年,扶贫工作主要是通过办扶贫厂、福利厂,吸收贫困户子女进厂务工,有的采取单户扶持的做法,到1990年底,全县办扶贫经济实体35个,扶贫户8196户,下拨扶贫款138.6万元,贫困户的人均收入达到了市里规定标准,一部分已脱贫跨入富裕户行列。
2.定期救济 定期救济主要对象是60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1963年有1人享受原工资30%的救济。196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是年,有2人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1972年增加到40人,1981年增加到51人。1983年3月,根据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和天津市对退职老职工补助意见,对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普查,总计有退职老职工8000多人。根据困难程度确定700人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1050人享受每月9至10元的一般救济。1985年根据市民政局意见,调整救济金额,对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在原额基础上每月增加12元;对享受一般救济的老职工在原额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年拨老职工救济款56万元。还陆续办理了几种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其中包括:
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8人,每人每月救济补助30元。投诚人员1人,每月救济补助46元。
救济非农业孤老户2户,2人,每人每月30元。
因地震致残的3人,修铁路致残的1人,每人每月救济25元。
第四节 社会福利
一、社会福利事业
1958年全县有农村敬老院429所,收养五保老人4344人。1960年减少到142所,收养孤老残幼1736人。1960年10月,在南蔡村乡建立盲聋哑学校1所,有25人入学。敬老院和盲聋哑学校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相继解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村五保户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生活有人照料,后事妥善处理。1981年10月16日,县政府对五保户供养内容和标准做出规定,每人每月供粮食40斤,零用钱5元。1982年根据民政部和市民政局有关精神,对全县五保户进行普查和登记,发放“五保证”。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五保户供养标准大部分村达到每人每月供粮40斤,零用钱8元。
1984年3至5月,县民政局建立五保户台帐,加强此项工作管理。是年12月,县民政局召开敬老院工作经验交流会。1985年底,全县敬老院已发展到42所,其中乡办20所,村办22所,共收养五保老人506人。
1986年五保老人的每月零用钱,由原来的8元提高到10元以上。全县有52所敬老院(包括村办26所)共收养老人592名,每年支付老人生活费50.9万元。1987年7月,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民政助理、敬老院院长对各乡、镇敬老院的卫生、服务、美化、制度、院办经济实体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检查,28个院老人住房宽敞、明亮、整洁。全县28个敬老院年人均生活费达到600元以上,有的达到1000元。
二、社会福利企业
1953年始,兴办集体福利企业和安置残疾人工作。是年8月29日,县民政科建立了八一窑厂、八一铁工厂、烈属缝纫厂3个厂。1960年又在崔黄口、筐儿港、城关建立3处盲人福利厂。
1959至1962年,此项工作受到挫折,原有企业解散。直至1978年,遵照“办好安置聋哑残疾人员的福利生产事业”的精神,福利生产才得以迅速发展。1984年杨村镇建立了福利染整厂,招收残疾人35名,是年产值68万元,纯利润35万元。残疾人人均工资30元至90元。
1986至1989年,全县福利企业已发展到40家,就业职工2014人,安置残疾人988人,实现产值3730.62万元,利润384.7万元,并完成了福利企业的检查验收、建档、颁发福利企业证书等工作。1990年底,有28个乡镇兴办了福利厂,村办11个,从业人员2520人,其中残疾人员1207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9%,年产值达到1.34亿元,利润1900万元。
个体从业残疾人有169人,总计安置残疾人1376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3%,占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总数的13.7%,基本解决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1990年7月,民政局建立福利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县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收容遣送
1956年对大城市遣送回来的370户,1120人,采取回原籍进行安置,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适当救济的政策。1957年7月28日,为解决无家可归,或家中无人照管的精神病患者,以及盲目流入境内人员的生活问题,在筐儿港公社丁家村东北部,建立收容所1处,有工作人员6人。1962年3月1日,建立县收容遣送工作指挥部,领导管理收容遣送工作。
1961年11月到1962年4月,外地盲目流入县境的人口主要分布在铁路沿线,交通方便的几个公社,以黄花店、东马圈、陈嘴、石各庄几个公社最多。1962年3月1日至4月20日,在杨村、豆张庄、东马圈3个火车站劝阻回去的达11912人,并对其中2115人盲目外流,生活无着落的进行了收容遣送。
近年,收容者多为游手好闲乞讨生财,或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及顽劣儿童,每年在100人左右。1982年建立县收容遣送站,配备3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是:及时收容流散在社会上的收容对象,加强对收容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配合乡、村搞好对遣送回村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全县形成婚姻法的学习和宣传高潮,实行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由县民委办公室负责婚姻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合法婚姻登记工作。
1953年继续宣传《婚姻法》,批判旧的婚姻制度,对极少数虐待妇女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1955年6月,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县内按新的办法进行婚姻登记。1958年始行晚婚节育教育。是年4月,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县民政科负责婚姻管理,各公社办公室负责婚姻登记。1964年青年男女多自觉推迟婚期。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提倡男25岁,女23岁或更大一点结婚,号召青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1981年1月1日,实施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年11月,民政部颁布第二部《婚姻登记法》,婚姻登记工作按新法办理。1985年,县民政局对各乡镇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专业考核,并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
1987年完成了1981至1986年的婚姻档案建立和归档工作。1988至1989年,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8个乡镇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检查和纠正。从1981至1990年,全县共办理婚姻登记85893对,离婚登记176对。
第六节 殡葬管理
明、清、民国至解放后一段时间,殡葬一直沿袭旧俗,实行土葬。1958年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群众自觉平坟改田。
1972年在南蔡村建火葬场1处,占地12015平方米,建筑面积1495平方米,设火化炉3个(后改成2个),场内还建有礼宾厅、停尸房、骨灰堂。初期有正式职工3人,临时工2人,运尸汽车1辆。是年,火化尸体98具,火化率为2.01%。到1990年场内有职工15人,殡葬专用汽车5辆,有冷冻机3架,可同时冷冻尸体15具,开放了骨灰存放业务。是年,火化尸体共1811具,火化率达37.4%。
1981年10月5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发布“关于推行火葬,移风易俗办丧事”的布告,改革旧的殡葬习俗,并将此内容列入“乡规民约”之中,火化新俗,逐步被群众所接受。
1986年县政府召开首次殡葬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全县推广大孟庄乡、河西务镇索庄村殡葬改革经验。
1987年8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内除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人口死亡在指定地点埋葬外,其余民族,人死实行火化。是年,对全县作殡葬管理工作的110人发放了“殡葬管理检查证”,各乡、镇殡葬管理人员做到持证履行殡葬管理工作。1988年天津市民政局在索庄村召开全市殡葬管理现场会,推广索庄村建立骨灰公墓的经验。
1987至1989年,县民政局投资3万元,帮助大孟庄乡、大沙河乡、索庄、段庄、曹园村建立骨灰堂和骨灰公墓5处。
1990年7月县政府召开殡葬工作会议,各乡、镇长与主管殡葬工作的县长签定了火化指标责任书。
第二章 劳动人事
第一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就业
解放后,政府根据需要从社会上选用少量人员就业。50年代中期约有职工2000多人。到1983年底,职工人数发展到18045人。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全县在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同时,建立和发展一批集体所有制企业,城乡待业青年由劳动部门就地安排为全民固定工、全民合同工、集体固定工、集体合同工。1964至1979年底,下乡知识青年总计24274人。其中天津成批插队和北京等地回乡投亲的为20916人,内蒙、东北等地下乡知识青年婚迁入境,补办知青手续的3100人,还有县城下乡的知识青年。从1974年起,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下乡知青与城镇待业青年分批安排就业。至1980年知青病退和困退回城及升学参军的16818人,死亡19人,12人不够招工条件的国家拨给安家费在农村落户,其余安排就业7425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5年底,职工退休子女顶替2442人。1981至1985年,逐年分批安排初高中毕业生1170人。为解决待业青年安置问题,县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
1986年安排待业人员355人,1987年安排待业人员421人,其中全民单位229人,集体单位192人。
1987年7月至1989年1月,根据市劳动局指示精神,办理知青及其子女农转非4801人。1988年安排851人,全民单位461人,集体单位390人。1989年待业人数达到2020人,安排全民单位720人,集体单位300人,乡镇企业156人,临时就业184人。1990年安排就业1547人,全民单位860人,集体单位687人。
二、劳动保护
解放前,商店、作坊、劳动保护无定制。解放后,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乡镇企业2300多家,从业人员15.6万人。1979年县劳动局设立劳动保护科,后增设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负责劳动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技术培训、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及事故检查和处理。全县各企业主管局和千人以上大厂均设立安全技术科,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1至3人。全县共有2400多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干部,建立了完整的工作体系。
1985年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天津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天津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等3个地方法规。为贯彻落实这3个法规,劳动局先后4次举办了全县厂长级干部学习班,600多厂家制订了安全生产厂规厂法。劳动局制定了《关于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培训了乡镇企业公司经理和安全技术干部,实行了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例会制、检查制、奖惩制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劳动部门定期对全县各企业的电器设备、烟尘、毒气等污染行业进行检查,对蒸气锅炉和压力容器登记、建档,进行技术鉴定,每年进行一次监测检查,签发合格证书。
为加强安全生产,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从1979至1985年底,共培训电工2475人,电气焊工1080人,司炉工2600人,均毕业发证。
1986年对各企业强化了领导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对特殊工种进行了培训工作。是年,培训电工1780人,电气焊工230人。1987年县制订《乡镇企业管理办法》,作为对企业的监察依据,并对全县1600名电气焊工人进行技术考核,给1440人发了合格证。1989年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培训了电焊工600人,安全员100人。杨作镇主持研制的皮带运输机保护装置受到市劳动局肯定,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是年,对全县企业进行4次安全检查,查出隐患1048项,下监察令3次,处罚2名电工,1名厂长,培训安全技术人员511人。1990年加强企业安全监察工作,评分并排出名次。结合安全检查,继续贯彻《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有70%的企业从班组、车间、厂方到县主管部门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使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落到实处。是年,培训电气焊工150人,电工250人,建筑业特殊工种工人50人。
三、劳动保险
1986年12月,县劳动局设立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主要对县属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市和外省市的驻县企业固定职工和全民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负责退休养老基金的征集拨付工作。
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87年4月开始,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90年7月开始,劳动合同制工人从签定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养老基金。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共105个,参加劳动保险的职工13675人,征集统筹基金654.2万元。1984年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一律实行养老统筹。
第二节 人事管理
一、人事
1951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置人事科。1955年4月,并入县人委办公室。1956年9月,又恢复人事科。1964年4月,改名为人事监察科。“文化大革命”中组织中断。1967年12月,县革委会政治部设干部组。1979年11月,县政府重建人事科。1988年12月,人事科改称人事室。
解放以后,根据政府的需要,主要从青年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积极分子中选拔录用了一大批干部。以后不断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得到补充,1973至1990年,陆续选拔和录用2671名干部,还安排了1454名部队转业干部。
1986年代批代授会计师2名,助理会计师6名,技术员50名。1982至1990年,先后给符合条件的182户科技干部的家属,计308口人办理了农转非。
二、劳动
1955年2月,武清县人民委员会建劳动科。1959年7月,与县民政科合并,改名为“劳动生活服务委员会”。1960年3月,劳动科与民政科分设。1963年9月,并入计划委员会,改为劳资组。“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组织陷于瘫痪。1967年12月,建立县革命委员会恢复计委劳资组。1968年9月,计委与统计局合并为计统局劳资组。1979年8月,武清县计委劳资组与武清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合并,建立了武清县劳动局,下设3室:办公室、服务公司办公室、老龄办公室;7科:计划调配科、工资福利科、仲裁科、劳动保护监察科、锅炉科、锅炉监测科、保险事业科。劳动局主要负责对工人的管理,包括调动和奖惩。
调配:1973年8月以前,工人的县内调动由劳动局调配。1974年以后,工人在系统内调动由主管局调配,出系统的,由劳动局调配,县外由市劳动局调配。
1978至1980年,根据市局指示,办理退休、退职子女顶替9186人,1981年办理退休、退职子女顶替9012人,外省市调入77人,部队家属转工30人,畜牧兽医转工27人。1982年有96名工人因犯各种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1986年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废除子女顶替制度,保留了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属在农村的老工人可照顾子女按条件招工。1986至1990年,共办理退招979人,完成市内外调动745人,县内调动1046人,安排军转及家属1330人。
第三节 劳动工资
解放前,境内没有统一工资制度,城镇店铺、作坊的学徒,为期3年,管吃管住,均无工资收入。学期满工资由业主、店主议定,工资微薄。
解放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51年11月8日,根据上级指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货币为支付形式,“计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分”。1955年7月起,县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取消供给制,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工资改革的规定,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县为3类工资区。
1959年对部分职工晋升了级别,1963年对40%的职工调了工资,年增资额为98.93万元;对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3级工调高1级;对1960年底参加工作的1级工调高1级。“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的升级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1年对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调高1级;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调高2级;对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调高1级。1977年后,进行了多次较大范围的职工工资调整。
1979年11月,由3类工资区调为4类工资区;是年,恢复了奖金制度。1983年9月,由4类工资区调为6类工资区。以上各类调资企事业不分。
1983年以前的调资,包括全县企事业职工和行政干部;1984年专为企业6806人调资,人均月增资3.42元,1985年又为企业8009人调资,人均月增资12.81元。1985年7月以后的3次调资只限全县企事业职工,不包括行政干部。
第四节 退休 离休
一、退休
按照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①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②……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工人、职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又符合第一条的;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④专职从事革命工作20年的工作人员,身体不能继续工作自愿退休,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办理退休手续。是时,县内无符合条件者。
三年“暂时困难”时期,根据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精简职工压缩非农业人口”的指示精神,县内建立了“压缩非农业人口办公室”。到1962年底共办理退职下放人员1219人,干部427人,其它省市精简压缩回县的职工、干部12048人,总计13694人。此项工作前后持续4年时间,到1965年6月结束。
“文化大革命”期间,退休中断。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丧失工作能力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应办理退休手续。干部退休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或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休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对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应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的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80年10月,本县第一批18名老干部办理了离职休养的手续,至1990年又先后为已退休而符合离休条件的284名老干部办理了离职休养手续。是年,本县共有离职休养干部679人。离休后,受地师级待遇的老干部有:单博文、彭康、巨增、胡杰。
三、管理
1.机构 为便于管理,使离职休养的老干部各得其所,安度晚年,1978年在县委组织部设立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
1983年9月,根据中共天津市委的指示精神,建立县老干部局,下设办公室、政工科、服务科,编制11人。县社、粮食、卫生、水利4局建立了老干部科,同时各乡、镇和其它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5人,兼职55人。
1989年县建立退休干部领导小组,邵久武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人事室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各乡、镇均有基层领导和管人事的干部主抓这项工作。
老干部局主要管好离职休养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按照正常手续接收本县籍在外地工作的老干部回原籍的安置。
2.活动 1985年县城东环路侧建成“老干部活动中心”,有平房16间,建筑面积431平方米。设有阅览室、书法室、游艺室、健身室、录像室。县直各局及各乡、镇有25处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
平时注意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多种多样文体活动,如象棋、围棋、麻将、扑克、长跑、钓鱼、篮球等。对离、退休老干部的住房、就医、日常生活、平时学习、阅读文件、子女就业均有具体安排和规定。1985年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组织40名老干部合唱团,登台演唱。是年,还组织老年人迪斯科训练班。1986年在县城和各乡、镇,先后建立16个离退休干部党小组和10个党支部,各乡、镇建立34个老干部学习站,每月上站学习1次,县里重要会议都请离退休老干部参加。1986年在为老干部服务方面,县老干部局被市委评为先进集体。
1990年以来,县老干部局对29名在外省市工作,离休后回原籍的老干部均妥善地给予安置。
3.经费 职工的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87年4月开始,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90年7月开始,劳动合同制工人从签定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养老基金。
干部离、退休费用原来由行政开支的仍由县财政拨付,原由企事业开支的由企事业单位拨付,原由集体开支的由集体单位拨付。从1990年始,退休干部按每人每年100元提取经费,其中20%上交县政府人事室统一安排使用,80%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离休干部每人每年按500元由本单位支付,其中35%返原单位自行安排,65%由老干部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 外事 宗教
第一节 民族宗教事务
解放后,民族宗教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兼理。贯彻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及“信仰自由和不信仰自由”的政策,民族宗教生活正常。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外事组,由外事组兼管。1984年县政府建立民族宗教组,负责民族宗教工作。
境内共有22个民族成员,汉族人口最多,其次为回族。解放初,杨村、河西务各有清真寺1座,为回民宗教活动场所。“文化大革命”期间,河西务清真寺被拆除。1978年杨村清真寺北寺毁于雷击,影响了回民的宗教活动。1982年中央关于“遵重信仰自由”的文件下达以后,1984年杨村镇回民集资又建起清真北寺和清真南寺。翌年,河西务回民复建起清真寺1座,并建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处理民族事务。
境内汉民,自古多信奉佛教。解放以后,佛事活动逐渐减少,已无统一的组织和活动场所。清末天主教、基督教传入境内,有汉民教徒数千人。解放后,政府实行“信仰自由和不信仰自由”的政策,现有天主教徒3600多人,主要集中在白古屯乡的小韩村,双树乡的双树村和曹子里乡的大三庄。1982年3个村的教徒分别建立起天主教爱国领导小组,恢复了简易教堂,保障教徒有宗教活动场所。境内有基督教徒26人,分布在杨村、王庆坨镇和下朱庄乡,主要在自家作宗教活动。
近年评选出4个民族先进团体和6个先进个人。受到国家民委和国务院的表彰和嘉奖。1989年河西务乡周羊庄村回民杨茂永被国家民委和广播电视部评为全国少数民族企业家。1990年杨村镇七街刘秉亮被国家民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
第二节 外事 侨务
一、外事
外事始于50年代,主要接待中央领导和外地来宾。1958年8月,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陪同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来县参观水稻的栽培。1959年4月14日,接待毛泽东主席来县豆张庄视察小麦田。60年代的外事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兼管。1976年3月,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建外事组,主要配合驻杨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空军搞好接待来自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一些军事代表团。1972——1979年,共接待了91个国家的1148人,并有美国、法国、西德、英国、日本等国拍摄反映人民军队爱人民的电影、电视片。
1979年10月,县政府办公室设外事组,有工作人员3名,外事参观点有杨村镇的王庄、夹道,下朱庄乡的太平庄和大顿邱乡的前河淤、后河淤。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外事点增加,外事活动频繁,除接待参观访问外,还有许多对外商贸活动。1980——1981年,两年就接待44个国家的870人。1982至1985年,接待24个国家的241人。
1988年4月,建立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事工作重点转向经济活动。1988年以后,规模较大层次较高的接待有4个国家的60多名外宾。另外县内12个合资企业中都有外方经理,诸多外贸生产厂家直接与外商洽谈业务,对外贸易活动频繁,因多与外商直接交往,内容不便详细统计。在此期间,县领导人亦曾多次出访国内外参观学习。
二、侨务
县内共有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眷属77户,归侨3人,侨居国外的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45户。
50年代末,县内始有侨务工作。60年代中期,接收印度尼西亚华侨子女16人。
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外事组,侨务工作有了归属。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同家乡、眷属来往密切。美国王安电脑公司的总工程师王文华,原籍东马房村,1982、1983年,两次随美国电子访华团来华并到东马房村探亲。美籍华人画家王铭祖籍武清,1990年到崔黄口镇修家庄寻根祭祖。
县政府办公室于1989、1990年,两次邀请4名本县籍华侨后裔来津参加华侨青年夏令营。
第四章 信访 档案
第一节 信访
解放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置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办公室各定1名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查办案件等各项制度。1966年9月,“文化大革命”中一度废置。10月,重新建立了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15名,由县委直接领导。实行军管后,由军管小组领导。1967年12月28日,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信访组”,工作人员5名。1982年5月,建立“中共武清县委、武清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并升格为局级单位,工作人员8名,主要任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信访事宜。1990年县、乡、村形成三级信访网络,全县各乡、镇及局、委均建立了信访小组,各村设有1至2名信调员。县内信访工作曾出现过三次高潮:
第一次高潮是从1963至1965年。3年当中,先期开展了清理帐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工分的粗线条“四清”,后期开展了细线条“四清”,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信访工作出现“一增三多”,即来信来访大量增加,反映复议阶级成份的多,被组织处理干部的多,揭发经济问题的多。1963年信访总量达3813件,比1962年增加了6.3倍;1964年信访总量达7327件,比1962年增加了12倍,比1963年增加了2倍。信访干部查办了一批信访案件。
第二次高潮是1966年9月至1967年底,大批群众写信上访、串连,有些“造反派”冲击强占接待室,揪斗接待人员,正常的信访工作无法进行,上访量增加,由于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些查办案件和数字未能记载下来。
第三次高潮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提出平反冤、假、错案,干部群众写信上访的多,内容多为申诉冤、假、错案和索赔查抄物资以及历史遗留、复议问题。1979年信访总量为2562件,比1977年增加了3.7倍。
1986年以来,坚持每月搞一次信访工作形势分析和预测,不定期地向市、县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建立信访信息处理程序、制度,实行目标考核。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多办少转”相结合的原则。1990年全县各乡、镇、局受理、办结信访案件2201件,为市、县领导提供信息425条,由信访办公室自行办理和主持联办重大案件785件。
第二节 档案
一、机构
县档案馆始建于1959年2月,县委办公室和县人委办公室主任兼任馆长,负责全县档案的行政管理和集中管理。档案馆建立后,部分乡、镇、局也相应建立了档案室,共有档案人员38人,其中专职人员16人。1960年档案馆有办公室、阅览室各1间,档案库房4间,使用面积72平方米,购置档案厨10套,架子2个。至“文化大革命”前机构无变化。
1971年县档案馆并入县革命委员会秘书组。1980年4月,恢复武清县档案馆,建立档案科,有专职档案人员3人。1986年将县档案馆(科)列入县政府编制序列。各乡、镇、局也由党委管档改为政府管档。县档案馆增到6人。1987年档案科(馆)设置了办公室、管理组、编研组、业务指导组。1990年有专职档案干部9人,职工1人。
二、管理
1.整卷 1956年制定了“档案分科管理,一季一入档”制度。办公室确定1名专职档案员,整理解放后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要求其所属各科室(包括临时办公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办公室统一立卷管理。9月,县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划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档案室。1957年全县建档案室4个,整理积存档案800余卷。
1958年召开了县直机关和各乡文书、档案员会议,贯彻河北省第二次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清整,共清整出积存文件2800余斤,县档案室整理立卷300余卷册。1959年1月,县组织了近百人参加的文件清理队伍,进行了短期培训,对所属单位的“清档”工作进行了业务指导。2月建馆后,全县共立档案5474卷,资料187册,3至6月份组织大突击,全县整理装订档案4429卷。1960年档案馆增设库房4间,储藏档案共6个小全宗1190卷,档案资料2129册,县直单位及各乡档案仍未集中管理。1975年对县革命委员会机关各部室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定后,用3年时间,对各公社及部分县直单位的档案进行了整理。1978年整理出文书档案12000余卷,其中各公社整理10392卷,未集中管理。
1980年部分县直机关建立了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984年县委办公室下发了《抓紧做好1966年底以前文书档案鉴定整理工作的通知》。翌年,各乡、镇清理出1966年底前文书档案652卷,交县档案馆。年底,召开了全县档案工作会议。
1986年6月,新的档案馆楼在县委院内落成启用。占地500平方米,使用面积700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350平方米,阅览室45平方米。全县有档案室40个,专兼职人员70人。1987年,机关档案室增至82个,专兼职人员85人。是年,在全县范围内清理1980年以前文书档案,重新修定了《武清县档案馆保密制度》、《武清县档案馆借阅制度》等规章制度。
1988年1月,宣传贯彻《档案法》,接收1980年以前文书档案7000余卷,藏档案数量由原来的6000卷,增到14705卷。1989年改革了档案工作管理形式,在县直单位按系统行业成立了档案工作协作组8个,定期开展活动。是年,完善了档案检索工具,由过去单一的帐簿式检索增加了卡片式检索。1990年加强对乡镇档案立卷的监督指导,举办各种培训班23次,培训档案员1721人次。
2.分类 1960年后,档案馆储藏有文书档案1190卷,分6个小全宗。1979年馆藏档案大小全宗17个共2000余卷。1990年档案馆所存档案分文书、会计、城建、科技5个门类,63个全宗,有县委、县政府、县革命委员会、人大、部分乡镇局档案计14705卷。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个保管期限。其中永久卷8033卷,长期卷4895卷。上限11840年,下限1985年。1990年馆藏资料有地方志、党史资料、内部文集、档案书刊、工具书、图书报刊6600余册。分为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哲学、军事、文化教育、艺术、语言、文字、文学、历史、地理、自然科学、医药、工业技术、农业技术、综合参考共18类,并编制了《档案馆图书索引》。
3.利用 1980年以前,档案只服务于立档机关。是年后,利用范围不断扩大,在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干部待遇、知识青年安置、地界纠纷、经济案件、编史修志等项工作中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证据。
1986年县档案馆对满30年的历史档案进行了鉴定,向社会开放,第一批档案涉及到6个全宗,共19卷。编制了《开放档案目录》,1988年开放了第二批挡案共956卷,有1847人次查档15619卷次。
三、编研
1988年档案馆编写出《武清县档案馆指南》一书,全书共17万字,收集全宗介绍55篇,并与有关部门合作编写出《中共武清县组织史资料》、《武清县政权系统组织史资料》等重要史料。大王古庄乡编写出《大王古庄乡国民经济资料汇编》、《乡、村历史沿革》、《历年发展党员情况》等参考资料。武清县供销合作联合社编写出《社员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等。
第五章 监察
解放前,民主政府的监察工作随政治运动和组织部门管理。
1951年县人民政府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是否履行职责,纠举违法和失职的机关和人员。1952至1953年,围绕党和政府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以及巩固“三反”运动成果,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1953年共受理以贪污和违法乱纪为主的人民来信来访381件,办结355件。
从1950至1954年的5年中,共受理监察案件965件,办结943件。其中违法乱纪442件,贪污腐化360件,玩忽职守141件。
1955年撤销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年10月,天津专署监察委员会派驻武清监察组,后于1956年11月15日改为监察室,监察工作由专署直辖。1958年受理监察案件194件,全部办结。
1959年5月25日,撤销监察室,监察工作由政府人事科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的奖惩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干部组兼理。
随着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于1988年1月,建立县监察局,下设办公室、监察科、审理科、信访科,编制15人。是年5、6月,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清查,从1985至1988年的3年中,10个单位19份引进的合资项目合同,70%成功,30%有误。
1988年9月,召开党风党纪建设经验交流会。1989年遵照国家监察部《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待问题的通告》,敦促有贪污受贿问题的人坦白自报。是年4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组织廉政建设座谈会,并查处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私房问题。下半年,召开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搞好行业廉政建设》动员大会。
1988至1990年3年中,共受理群众举报186件(次),共查办案件30件,其中包括以权谋私11件,贪污受贿2件,违反计划生育4件,违犯财经纪律5件,失职渎职8件。有17人受到政纪处分,15人受到批评教育。
1990年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县监察局曾在国家监察部召开的东北、华北8省市监察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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