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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57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9
页码:
516-524
摘要: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建国后对集市管理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在建国初期,集市贸易受到限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开放的推进,集市贸易逐渐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改革开放后,集市贸易得到了更加规范的管理,同时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发展。
关键词:
武清县
经济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40年日伪县政府设立工商实业股。1946年路北武清县政府设立工商科。1947年7月,路南津武县政府设工商管理局。工商科和工商管理局主要负责缉私禁运,推行晋察冀、冀热辽等解放区货币,查禁国民党统治区的金圆券及管理私营工商企业。
1949年3月,武清县政府设工商管理局,负责银行、税务、贸易货栈的管理和打击吸毒。是年10月,工商管理局改为工商科,编制5人,行使工商企业发照(营业执照),查禁私营企业违法活动,劳动就业登记和参与集贸市场管理职能。1957年7月1日,建立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编制2人,隶属县政府财贸办公室。1959年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在12个集镇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场关闭,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职能终止。1968年物价工作划属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随之更名为县市场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县财税局,负责全县集贸市场的管理。1972年市场管理委员会又划属商业局,12个集镇管理委员会改建为市场管理所。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集贸市场管理和企业、商贩的营业执照发放。
1978年12月14日,市场管理委员会从县商业局析出,改建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69人,局机关设办公室、市场组和行政组,下设杨村、王庆坨、城关、崔黄口、东马圈、大良、河西务、河北屯、梅厂、黄花店、南蔡村、大碱厂12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90年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科、市场科、合同科、企业管理科、个体经济管理科、经济监督检查科、商标广告科、政工科、法制科以及工会、检查中队、消费者协会、劳动者协会,增设汊沽港、徐官屯两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杨村市场所,干部职工计245人,担负全县市场、企业、个体经济、合同仲裁、商标广告和经济监督检查6个方面的外部管理。
第二节 集市管理
一、市场管理
解放前,历代政权对集市管理缺乏利民措施,官商勾结,囤积居奇,致使物价涨落靡常。
解放后,为了制止物价波动,县政府积极组织调入大量生活、生产物资投放市场。1949年9月,县工商科成立后,同各乡镇相继建立的物资交流委员会一起,加强市场贸易管理,查禁私营违法活动。翌年初,在各集市上设立由政府工商行政部门主持的粮棉市场,并通过国营商业和农村供销社适时购销、吞吐,平抑物价,稳定行情,解决农民的泄余补缺问题,安定群众生活。1953年11月,取缔粮棉市场,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对生猪、席、麻等大宗农副产品,由供销社代为收购;羊毛、鸡蛋、花生等主要物资,本着先公后私的原则,由国营公司、供销社、私营三方按国家牌价在集市联合收购,严禁私人在集外自购,更不准贩运出境。是年5月,各集镇先后建立工商委员会,设市场、物价、物资等组,综合管理市场,督查违法贸易。是年后,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的派购、统一收购的范围不断扩大,上市的品种、数量逐渐减少,农村集市日趋萧条。1958年在人民公社一体化管理下,物资统由国营商业部门大购大销,集市贸易自行停顿。1959年9月后,县内实行“大集体、小自由”,开放被限制品种,促进集市的恢复和发展。1961年初,集市全部恢复,设市场管理委员会16处,由202名人员组成,并提出“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稍严一点”的管理办法。除粮、棉、油料和毛巾、香烟等工业品外,准许其他农副土特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后,持商业部门证明,自由交易。社员出售自行车凭完税证;卖家具、估衣,持生产队证明。外地区或本地非农业人员到集市购买物品,需有本单位证明或工作证。市场物价按国家牌价,上浮5—10%。1963年,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严禁私人经营一、二类物资,严禁棉布、土线、土布、烤烟上市;严禁转手倒卖和长途贩运;严禁倒卖票证;粮食、油料、麻、生猪,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文化大革命”中,集市贸易再度受到限制。
1978年12月,建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内设市场组,下设杨村、王庆坨等12个工商管理所,集市贸易首次归口管理。翌年10月,境内14个传统集市全部开放。到1985年,除一、二类重要物资外,凡完成国家任务后的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和国家计划没有规定的商品,均可经营。对来料加工、出摊设点、流动服务、承包、长途贩运、合伙经营及农民进城、入集开店设坊,都不加以限制。集市贸易空前活跃,1985年最高日流量达36万人次。为使货畅其流,全县各集市设立咨询处,提供县内外市场行情、供求变化等经济信息。在查处违法经营的同时,开展“十佳”经营活动,是年,评出“文明经营”个体户997户,占总数的8%。
1986年后,强化规范管理,采取“三亮”(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佩戴胸章)、“三白”(饮食业着白衣、白帽、白手套)等系列措施,推进文明市场建设。1990年杨村、城关、河西务评为县最佳市场。与此同时,重点解决了杨村、城关、河西务和崔黄口集镇的马路市场。
二、交易管理
解放前,集市斗、秤、大、小牙行4个税种。官方投标征税由私人招标承包负责交纳税款。市场交易由牙行充当经纪人。量1石粮由买方交铜元20枚;骡、马、鸡、猪按价值的十分之三抽费,牙行可上下渔利。故每当投标时期,招标者斗殴讼争不绝。
解放初,在县工商科的管理教育下,原有牙行人员基本改掉了营私舞弊、欺行霸市、吃“好汉子股”的恶习,协助群众正常交易。1954年针对农民完成征购后的余粮出路问题,在各区政府所在地建立了粮食交易所,为国家办理粮食收购工作。1959年开始恢复集市贸易的同时,各市场管理委员会共设置91名物资交易员,按价格政策代理买卖双方办理成交手续。1960年2月,县内第一次制定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牲畜,由交易税提成5%;家禽、家畜、鲜蛋、水产品、烟、自行车、旧物一律按成交额的1%征收;蔬菜、干鲜果品、木材石料、草编、竹编按成交额1.5%征收;柴草等笨重低值物资按成交额2%收纳;粮食市场在开放期间一直以1%征收卖方管理费。1963年为了限制投机倒把,平稳物价,县商业部门在各集镇成立交易所,实行有领导的自由议价。1978年以后,集市贸易日益繁荣,各工商所分别雇用人数不等的帮集员,逢集到市,临时服务,帮助成交,收取交易费。1979年4月,粮食成交改按0.5%征收买卖双方管理费。1980年变更收费标准:卖方纳税起征点为5元;大牧畜、粮食、油料按.1%;其他商品按交易额的2%收取交易费。经批准进入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商业、饮食业者,收取销售额的2%;属手工业、修配业者,按每摊位固定日征收0.1元。社队办饮食、修配、服务业,每摊位日定额征收0.5元。为解决乱收费问题,从1984年2月11日起,暂定私营每1米长度内为1摊位,日收费提到0.3元,对销售额大的,也可按销售额的1%收取。
1988年调整摊位收费标准,规定每1摊位百货日收费0.6元,蔬菜0.3—0.5元。
第三节 私营工商管理
清朝,县内工业企业仅为个体手工业,商业以小商贩居多。光绪七年全县有41个村镇设有店铺,计178座铺户。个体手工业主要制做苇帘、苇席、席箔、柳器、蓑衣、草帽、黄蜡。商业以经营粮、棉、油、果品和日用杂货为主,政府管理乏力。1942年全县从事编织苇席,织纺土布、线袜,制做绒花手工业者的241户,462人;商铺达840户。1949年5月,查城关、东马圈、崔黄口、南蔡村、北蔡村、大良、下伍旗、河西务、梅厂、王庆坨、杨村、汊沽港12个集镇,计工商2601户。其中,坐商676户、行商263户、摊贩1126户,其余为手工业和饮食服务业。政府及商会推进发展不力。
解放初期,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私营工商业得到发展。1954年初,私营工商业达8333户,其中小商贩7336户。为保证国家计划经济有效实施,对私营的原料及商品来源,采取集市公私联购,给予少量分配比例,或由国营限额供应,严禁自贩自购。在排挤批发商的同时,维持零售私营,国营公司与1277户经营百货、烟酒、日用杂品、煤球业等商铺、摊贩建立批购零售经销关系。是年,组织起纳鞋底、修理自行车、打铁、钉掌、缝纫组等,计25户,101人。1956年各行业公私合营后,对私营企业财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定股定息7年不变,对资方人员量才使用。1958年6、7月间,将境内860名个体经营者,转入供销部、合作店组353名,转入农副业生产351名,保留老弱病残商贩156人。在104名个体手工业者中,除19人仍个体经营外,62人转入农业生产,23人加入手工业社。在开设私人诊所的302人中,转农31人,有271人加入35个乡办医院。1959年生活日用品供不应求,贩风四起。县政府对全县1667名小商贩,按其经营类别对口安置到集体行业,对其资金一般未做处理,由公社商业部门暂记。1963年取缔长途贩运,严禁私人经营一、二类物资,对2300名无证商贩清理登记。对国营、集体企业,无力、无需代替的某些服务、修配、个体手工业和土副产品小摊贩,划定经营种类和活动区域,发放了临时营业证。1965年在“国营企业要占领社会主义阵地”的口号下,全县只保留293户个体修配服务行业。“文化大革命”中,私营工商业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全部砍掉。
1979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中,个体户、专业户大批涌现。是年,从事修配、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达236户,从业人员452名,资金1.7万元。为使个体、合作经营者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服务的目的,1983年5月1日,成立了武清县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到1985年,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修缮、运输、手工业者,累计12263户,从业人员18059人,资金1431.2万元,工商局建立了个体户档案,对从事技术行业的,在登记前需进行技术考核。随着工商法规的完善和实施,1987年各类私营工商业发展到15076户,从业人员达25285人,资金2367万元。1990年全县私营工商业11301户,从业人员17051人,资金3166万元。其中个体工商业11108户,从业人员15027人,资金2672万元;合作经济190户,从业人员1932人,资金388万元;私营企业3户,从业人员92人,资金106万元。
第四节 证照管理
解放初,对工商户开业、歇业手续不严。1954年坐商、摊贩纷纷歇业转向行商。为了切实摸清各行业行商情况,限制经营范围,防止转行现象,是年12月1日至翌年1月30日止,县税务所首次对有证行商者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前,行商登记报表有1475户,资金16万元,经换证统计,有证行商实有584户,资金5.47万元,换证后,对鲜蛋、肠衣、生熟花生、猪、席、麻以及由国家控制的棉布、煤、食油等主要物资不再批准经营,可转营一般物资。1959年对私营行业,本着既不发展也不恢复的原则,换发证照409份。其中长期商贩50份,临时商贩55份,个体手工业234份,民办工业70份。1963年为了活跃集市,方便群众,给经营服务修配、手工业和小土副产品的个体户,发放了临时营业证,并固定经营项目和经营地区。“文化大革命”中,停止发放证照。
1978年县工商局成立后,工商企业的证照管理工作纳入正轨。1979年4月,对旅店、旧货、印铸刻字、修理等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换证。1980年1月,对工业系统和农村社队从事零售、批发的经营单位(公司),重新登记发照。1981年4月,制定了“社队企业开办,必须具备有固定组织、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有核算制度,全年开工在3个月以上”的登记发照条件。1985年5月,开始验照,换发全国统一执照,从而结束了境内4种营业证照并存的局面。是年,对138户贸易中心、贸易货栈、贸易公司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换照手续,不准再经营汽车、拖拉机、钢材、生铁、有色金属、石油(包括原油、商品油)、木材(计划内)、水泥、化肥、烧碱、彩色电视机、家用电冰箱、名牌双缸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永久、凤凰、飞鸽)、纯毛呢绒等商品。换证后,歇业的75户,变更经营的40户,并吊销执照1户。与此同时,对全县105户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经清理保留67户,取消38户,撤销批发权6户。在乡镇企业升级(市级)工作中,至1990年底,为150家企业升级进行了换证。
第五节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一、合同
解放前,境内无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解放后较长时间内亦未纳入正轨。1959年,由于对城市统管物资加强了管理,采购人员纷纷集中到农村。是年元月24日,境内部分公社与内蒙、河南、北京、天津等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在高出国家牌价和限定价格2倍多的情况下,自订苇把、苇席、柳编、土筐、木器等销售合同50多份。为加强合同管理,县政府于2月1日下发了有关文件。4、5两个月,市场物价委员会在审核16份关于柳帽、柳笆、抬筐、叉子等24种农副产品外来采购合同中,保留12份、废除4份。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废除大良公社商业部门呈报的与北京签订6万片苇席的外销合同。是年,国营商业与各生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218份。
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合同组(1981年改科)后,开始对经济合同实行签证、检查、咨询等系列化管理。1984年县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亦随之开始。1985年7月1日,开始执行《签定经济合同法定代表证明书》、《签定经济合同委托代理证明书》。是年,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至1990年底,全县累计签证各类经济合同97539份,合同金额19830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131件,争议金额292万元,确认无效合同7份,制止违法金额95万元;82户企业被市政府批准命名为“重合同、守信誉”单位。
二、商标
1979年前,商标由天津市统一管理。1980年县工商局始设专人管理商标注册工作。1974年至1990年底,全县共注册商标265个。有43个厂家,47种产品被评为市优产品。其中,泗村店乡小陈庄的陶粒为“南极”牌,梅厂乡旅游鞋为“斯娜”牌,大孟庄乡小押虎寨村的时装美术扣袢为“双喜”牌。
随着商标注册的增加,健全了商标管理制度和档案。对假冒和混同的商标予以取缔。县内酿酒厂酿造的“运河”牌白酒,因晚于江苏省沛县酒厂的“运河”牌注册,于1983年6月被取消。更名为“园春”牌。到1990年底,已受理商标侵权和假冒案件11起,销毁大量各类假冒名酒、名烟。
三、广告
1978年始,工商企业多用广告作商品宣传。广告经营单位的批准权属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广播站和县印刷厂是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广告单位。1988年6月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广告管理权。1990年为县70家企业办理广告认可证。
第六节 经济监督检查
民国期间,食盐官卖,由私商设分销处向天津盐务局包销代营,禁止私贩;用盐碱土熬制小盐亦不准出售。1948年10月31日,津武县政府明令,禁止解放区粮棉走私,禁止使用金圆券及“洋”毛巾、“洋”香皂等,违者予以缉卡,对“洋”布征收25%入口税。
解放后,工商监督工作,仍然长期限于对农贸市场各类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事件,进行监查处理。1958年在处理1767名贩运粮食、薯类、油料、废钢铁、青麻、肥田粉、肉、蛋等物资的投机倒把、违法分子的同时,对全县商业、手工业开展反对投机违法、提高服务质量活动。翌年,针对部分公社违反物资、物价政策与外地自订副业产品销售合同一事,由县物价委员会、检察院、财政局及本村组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进行查处。1963年在各集镇的集市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年初4个月即查处了获利在4千元、万元以上案件40余起。对千元以上的,处以60—80%罚款;500元以下的,追补偷漏税款。
1984年后,工商监督工作开始深入到社会大市场中。是年,对全县3900户国营、合营的乡镇集体企业和9800户个体、合作经营者进行清理检查,处理违法违章经营案862件。其中立案235件,总额33.3万元。结案192件,收缴赃物(实物折款)16.2万元。案件涉及151人,其中判刑17人,受其它处罚的68人。同时,在农贸市场处理违章违法1741件,对其中18件立案全部结案。1985年始,由监督转向主动检查,制止6个单位、11件较大案件的发生,防止违法金额900多万元。到1990年底,共查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贸市场违章违法经营2489件,全部结案。罚没金额19万元,罚没粮食10万余斤,帮助追回货款1.2万余元。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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