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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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4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1
页码: 419-4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34年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解放初实行报帐制,1952年实行预决算制度。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一级财政,1960年6月撤销。1974年划归天津后,市规定日常收入的80%按月留县使用,20%上解市财政局。1985年改革财政体制,改为“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收支包干,一定三年不变”。1988年县财政收入分成按43.6%,1989年后恢复到57%。
关键词: 武清县 财政体制 国家财政

内容

1934年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省款各项收入,除扣支政法经费留按县款外,其余悉数上缴省库。
  解放初,县财政实行报帐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凭单据报销。1952年实行预决算制度,县财政由专署定收定支。日常按收入的50%每月上解专署财政局,余50%用于县内各项支出,节余留用,不足向专署借款,年终多退少补。年底财政决算时,另按全年任务数3%的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按7.5%的比例,两项均作为县机动财力留用。1958年10月至1960年6月,县财政收支下放,一度建立人民公社一级财政,负责对国家的预算上缴任务。1974年划归天津后,市规定日常收入的80%按月留县使用,20%上解市财政局,年末结算,多退少补。年终财政结算,另按全年财政收入任务数3%的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另定(10-20%)比例,两项留成作为县机动财力。1985年改革财政体制,“定收定支,总额分成,超收另定比例”改为“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收支包干,一定三年不变”,把建筑税、奖金税划归县地方财政收入。总额分成按全年财政收入的57%留县包干使用。1988年县财政收入分成按43.6%。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林特产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全部留县,其他各税按全部收入高于上年部分的70%留县。1989年后,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恢复到57%。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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