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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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49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税
分类号: F810
页数: 12
页码: 419-4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明清及民国时期和解放后的财政机构、财政体制和税收情况。明清及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为田赋、契税及各税附加等,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抚恤、社会救济及行政管理等方面。解放后,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为农业税、工商税和企业上缴的利润,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抚恤、社会救济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同时,文章还介绍了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从清代的典当、银楼开始,到1935年使用法币,纸币代替金属币,以及后来的联银券、关金、金圆券等充斥市场,币制混乱,物价飞涨,币值极不稳定的情况。文章最后提到了金融保险事业的发展,包括建立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保险公司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以及全县存款余额和保险种类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武清县 财政理论 国家财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29年依照部颁《县组织法》,县政府下设财政局。1935年财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三科。1938年2月改称财政科,内设省款、县款、契税、田赋4股。
  1944年9月,路南武清县(后改称津武县)设财政科。1946年3月,路北武清县设财政科、税务局。在税务局设税政股、会计股、缉私队,派出大良、大安(今下伍旗)、刘排庄、崔黄口4个税务所。8月13日津武县设财粮科。1947年7月津武县成立工商管理局,设税政股、会计股。10月撤销大良税务所。1948年9月路北武清县税务局、银行营业所、贸易栈合并,称工商管理局,设税政科、会计科、合作科、银行科、秘书室,派出的税务所改称工商管理所。1949年3月县政府设财政科。4月路北武清县工商管理局与津武县工商管理局合并,称武清县工商管理局。5月建立税务局,设税政股、田赋会计股,派出城关、河西务、东马圈、桐柏、黄花店、王庆坨、杨村、大良、崔黄口9个税务所。1950年6月撤销东马圈、桐柏、大良3个税务所。8月设南蔡村税务所。翌年7月,在全县各村组建村税收委员会。1952年财政科设契税股。翌年冬增设册籍室。1958年7月26日,财政科、税务局、保险公司武清办事处合并,称财政局。设秘书、税政、预算、保险、监察5个股。10月,安、武两县财政局合并,称武清县财政局。设秘书、税政、企业、预算、监察、公社财务6个股,派出杨村、南蔡村、河西务、城关、王庆坨、崔黄口、廊坊、万庄、大王务、码头、梅厂11个税务所。至翌年5月,税务所人员一度下放到人民公社。1961年安、武两县财政局分开,财政局设秘书、预算、企业、税政、公社财务5个股。翌年1月1日分设财政局、税务局。财政局设秘书、预算、企业3个股;税务局设秘书、税政、计划会计3个股,派出杨村、南蔡村、河西务、城关、黄花店、王庆坨、梅厂、崔黄口、大良、大碱厂10个税务所。6月7日撤销财政局,在人民委员会设财政科。1963年3月24日撤销财政科,设财政局。翌年4月25日撤财政局设财政科。1967年12月撤销财政科,在县革命委员会内设财贸组。翌年9月财贸组的财政业务部分与税务局、市场管理委员会合并,称财税局,设政工组、业务组。1973年1月增设东马圈、河北屯2个税务所。1980年11月撤销政工组、业务组,设秘书、预算、税政、企业、农财、人事、监察7个科。1983年3月财政、税务分设。财政局设办公室、预算科、农财科、企业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税务局设办公室、税政科、计划会计科、稽征管理科。1984年1月,税务局增设人事监察科及徐官屯、陈嘴、汊沽港3个税务所。翌年6月设下朱庄税务所。1986年全县34个乡镇设立财政所,增设上马台、东蒲洼、曹子里3个税务所。至1990年财政局设人事科、监察科、会计师事务所、行政事业科;税务局人事监察科分为人事科、监察科,增设稽查队、征管科、政教科、行政科、发票管理科、税政二科、涉外科。
  第二节 财政体制
  1934年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省款各项收入,除扣支政法经费留按县款外,其余悉数上缴省库。
  解放初,县财政实行报帐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凭单据报销。1952年实行预决算制度,县财政由专署定收定支。日常按收入的50%每月上解专署财政局,余50%用于县内各项支出,节余留用,不足向专署借款,年终多退少补。年底财政决算时,另按全年任务数3%的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按7.5%的比例,两项均作为县机动财力留用。1958年10月至1960年6月,县财政收支下放,一度建立人民公社一级财政,负责对国家的预算上缴任务。1974年划归天津后,市规定日常收入的80%按月留县使用,20%上解市财政局,年末结算,多退少补。年终财政结算,另按全年财政收入任务数3%的固定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另定(10-20%)比例,两项留成作为县机动财力。1985年改革财政体制,“定收定支,总额分成,超收另定比例”改为“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收支包干,一定三年不变”,把建筑税、奖金税划归县地方财政收入。总额分成按全年财政收入的57%留县包干使用。1988年县财政收入分成按43.6%。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林特产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全部留县,其他各税按全部收入高于上年部分的70%留县。1989年后,县财政收入分成比例恢复到57%。
  第三节 税收
  一、民国时期
  税收分省款和县款。省款为正税,包括田赋、契税、牙税、屠宰税、牲畜税等,县款为各税附加及绅商捐、井捐、汽车捐、状纸价、违警罚金等杂捐税。
  1.田赋:分地粮和租课两种,征税按亩计算,最低为银币1分2厘,最高3角8分2厘,分为13等,每年只能收至4-5成。1932年至1938年平均应征5.04万元,实征仅1.91万元。
  2.契税:买契税率12.6%(包括正税6%,地方附加6%,学费0.6%),典契减半。税收旺季为4至7月。1935至1937年平均实征买卖契税4.7万元,典当契税0.15万元。
  3.牙税及屠宰牲畜税:征收办法实行招商承包制,征收对象有牲畜、屠宰、烟酒牌照、各类牙行营业税。牙行营业税中又分粮食、棉花、麻、席、牲畜、果、皮、木、花生、秤10种。1935年至1937年平均每年实征9.6万元。
  4.附加税及捐杂税:计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屠宰附加、各行留拨附加、绅商捐、汽车捐、井捐等。
  解放区对运往敌战区的花生、瓜子、香油等的税率为5%,对敌战区运进的小百货亦实行征税。农业税实行加级累进税,计征前,每人减两个标准亩,再按剩余土地计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解放后,税法、税种增减、确定税率、税收开征停征时间等由中央统一制定,实行以率计征,依法减免。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税务部门征收工商税。
  1.农业税
  解放初,县内农业税按加级累进税开征。1951年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收政策。翌年,在全县范围开展土地评等、定级发照,按地级确定标准平均产量计征农业税,对每一农户人均所需口粮折合地亩列为免税亩。1955年取消免税亩。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减免。1984年开征农林特产税,主要有林果、芦苇两个税目。翌年,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1990年农林特产税又增加了淡水养殖、果用瓜等税目。
  2.工商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征收工商税。凡在境内从事工商业的单位(集体与个人),按不同行业缴纳1.5-15%的商业税和1-3%的所得税。1953年国家税制调整,改工商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以生产单位或收购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税率按不同产品分别为5-66%,完税商品可行销全国,不再缴纳营业税;货物税完税后,在零售单位售后缴营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税中包括的所得税改为单独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以企业利润为依据,多利多征,少利少征,没利不征。税率按21级全额累进计算,对供销社按39%税率征收。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以工商统一税为基础,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屋地产税中有关对国营、集体征收部分合并组成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税率按经济类型划分。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税率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60%;供销社仍按39%的税率征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55%。农村社队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实行超起征点的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单一税制改为多税制。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共15类45种产品,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50%(粮食酒);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5%、10%;增值税,以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额级距划分,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55%;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亏损不征;建筑税,以基建的全部投资额为征税依据,税率为10%;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办法计征;房产税,以县城杨村的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价、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屠宰税,限于猪、牛、羊,1950年1月开始,以重量和价格计征,后改为按头计征税款;牲畜交易税,对从事骡、马、牛、驴等牲畜交易中按价的5%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税率县镇为5%,乡村1%;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90年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在5个建制镇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工建农基金和公用事业费。
  第四节 财政收入
  1935至1938年县款总收入394543.304元。解放后,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工商税和企业上缴的利润。1952至1990年,县财政总收入88439.7万元,其中,各项税收占92%,企业收入占7%,其他收入占1%。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利润纳入了税金的形式。
  第五节 财政支出
  1935至1938年县财政入不敷出。
  解放后,政府量入为出,连年收大于支,略有结余。1952至1990年,累计支出67881.3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占23%,文教事业占34%,卫生事业占11%,抚恤、社会救济占9%,行政管理费占12%,其他支出占11%。
  第六节 监督检查
  1954年县财政科设专职监察员,负责查处违反财经纪律事件。1957至1965年,财政监察员集中于专署,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帐册、凭证及报表。1968年财政局成立监察科,1981年财税局对全县各单位进行了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检查了6777个单位的帐目,1982年抽查了94个单位。1983年10月成立审计局,11月16日至12月13日,对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站的中小学课桌椅专款专用问题进行试点审计。是年,全县各单位进行自査,财政、税务、物价联合组织专人进行重点抽査。1985年始建内部审计制度,年底有5个单位配备了专职、兼职审计人员。1986年由财政、税务、检察、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物价8个单位组成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査领导小组。1988年全县各单位及34个乡、镇均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翌年,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査。1990年始行一年一度对乡镇财政、税务收支的全面检査。是年,对34个乡镇财政所1989年度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査,并对91个单位进行了审计。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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