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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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44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水费征收
分类号: TV882.8
页数: 1
页码: 317-3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63年国营扬水站定为自负盈亏单位,开始征收水费,按除涝、排灌两项实际开支,按受益范围计亩分摊,委托信用、财政部门代征。1985年根据上级指示,凡除涝面积均征水费,包括机关、团体、工商、企事业、公路、铁路等。1988年底建立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依取用地下水量及用途始征资源费。征收范围包括乡镇企业、畜牧、水产、养殖用水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性用水,收费标准不同。
关键词: 武清县 书费征收 征收

内容

1963年国营扬水站定为自负盈亏单位,开始征收水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利设备更新改造和进行正常管理。按除涝、排灌两项,据实际开支,按受益范围,计亩分摊,秋收后下村征收。70年代按征收方案,先后委托信用、财政两部门代征。1985年根据上级指示,凡除涝面积均征水费,包括机关、团体、工商、企事业、公路、铁路等(公路、铁路收费未落实)。中心站设征收小组,常年征收。收费标准:大田每亩0.4至0.5元,稻田每亩1.5至2.0元,企事业单位每亩1.0至2.0元。
  1988年底,建立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之规定,负责全县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依取用地下水量及用途始征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技术改进、培训,设备购置及管理费用开支。征收范围:据县政府规定,除农田灌溉用水、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农村中小学生活用水、油田注水取用地下水,以及上年度核定亏损的乡镇企业半年度计划用水等均暂免外,其它一切单位及个人均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乡镇企业、畜牧、水产、养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性用水每立方米0.0968元,由地下水资源办公室安排专人按月收缴。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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