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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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8816
颗粒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3
页码: 341-34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关键词: 地方法制 法规 天津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全面构建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天津经济技术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引进计划,促进开发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开发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三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及组织评审论证工作。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
  第四条 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开发区人社局、科技局、科技集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名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不同专业领域负责确定引进领军人才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评委不少于5人,并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领军人才应当是拥有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专利,并具有自主研发和实现产业化的能力,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开发区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开发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六条 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人才自荐与企业、专家、社会团体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开发区人社局。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八条 申报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说明项目内容、人选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同行权威专家或社会团体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等;
  (二)引进领军人才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权威机构或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四)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第九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预审。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评审。预审通过的,在听取参评人选答辩的基础上,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名领军人才人选,并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领军人才人选通过开发区政务网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对领军人才进行认定,并颁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第四章 资助及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开发区对领军人才按照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扶持。
  (一)Ⅰ类扶持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工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资助。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1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4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向领军人才提供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2年内免交房租或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限期不超过5年。
  (二)Ⅱ类扶持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Ⅱ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资助。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4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公寓及租房补贴与上述I类标准相同。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开发区领军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引进领军人才企业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开发区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 开发区领军人才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从泰达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对领军人才在五年内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资助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自签订合同后,每年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 理与考核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九条 开发区领军人才优先申报享受《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其总额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政策补充执行。本政策与上述政策不可兼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津开发〔2009〕 61号)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介绍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情况,其中包括区域简介、大事记、文献、开发区管委会党组、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司法与司法行政、区域规划与建设、南港工业区、西区、产业园区、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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