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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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8815
颗粒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3
页码: 338-3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关键词: 地方法制 法规 天津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由管委会统一购置分配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以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上级单位无偿调配的固定资产;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经管委会确认为委属资产的其他类型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所属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及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在固定资产维修、改良过程中购置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配件及零部件;
  (六)经认定符合标准的其它类型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管委会实际情况,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分为十一类:
  (一)土地
  (二)房屋及构筑物
  (三)通用设备
  (四)专用设备
  (五)交通运输设备
  (六)电气设备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
  (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记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关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财务中心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遵循“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一般性办公设备购置标准的制定、审核,固定资产管理台帐的设立,从电子档案及实物动态上监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定期清查、盘点。
  第九条 财政局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申请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和核销等事项的审批,合理安排资金,同时履行固定资产购置的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条 财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及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产权、类别和价值进行核算,从资金上监督和控制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核销申请,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和定期核对。
  第十二条 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全额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自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购置登记、维修和实物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购置、无偿划拨、调配、接受赠予及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报财政局进行审批。预算批复后,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前,应填写《管委会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报管委会办公室及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购置。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相关单位按照管委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
  第十六条 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后,需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如实登记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监护负责人等详细信息,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打印出《固定资产入帐通知单》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凭证。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打印资产条形码。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将资产条形码粘贴在资产的显著位置,便于核对、清查。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登记情况,登记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可以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等,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直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如需在管委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配时,申请调配单位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报财务中心调整账务,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变更登记。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保全
  第二十一条 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损毁,管委会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即监护责任人;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作为监护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负有监护、保全固定资产的责任。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检查本部门资产监护责任人履行资产监管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发生工作变动时,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所在单位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后,开具资产移交证明,重新指定监护责任人,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做变更登记。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的清查制度,包括全面清查及分类抽查。清查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财务中心和资产使用单位联合进行。清查内容包括:资产财务账与资产电子档案及实物的核对。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流失、损毁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向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经批准后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如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其监护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评估净值赔偿。
  第九章 固定资产拨出、出售、报废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拨出时,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配合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及财务中心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财务中心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联合实施。固定资产出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配合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时,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报废及资产核销手续,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做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介绍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情况,其中包括区域简介、大事记、文献、开发区管委会党组、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司法与司法行政、区域规划与建设、南港工业区、西区、产业园区、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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