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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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8813
颗粒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4
页码: 330-33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关键词: 地方法制 法规 天津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学研结合工作的不断深入,培养和引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天津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和组织全国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区内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项目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开发区博士后工作在国家和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博管办”和“市博管办”)的指导下开展。
  第五条 开发区工作站设在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常工作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六条 开发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滨海新区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审核、报批博士后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指导开展博士后工作,制定开发区博士后工作整体规划;
  (三)与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共同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或整顿,对不再符合开展博士后工作要求的单位,报请国家或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取消其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五)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在站博士后补助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指导并协助在站博士后申请国家、省部级的有关科研基金资助。
  (七)组织博士后宣传推介、联谊交流、择业指导等工作;
  (八)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企业分站、创新基地的设立及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下设若干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均可以申请建立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引进博士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建立企业分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创新实践基地: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
  (三)重视科技投入,能够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企业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申报程序:
  (一)企业提出建立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申请,开发区工作站审核企业情况,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博管办,由市博管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通过评审的创新基地申报单位,由市博管办批准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分站申报单位,由市博管办统一上报国家博管办,由国家博管办批准后建立工作分站。
  第十一条 企业分站及创新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开发区工作站做好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的研究项目,与博士后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与区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三)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四)协助开发区工作站会同博士后指导专家,按时做好本单位在站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工作,并定期向开发区工作站报告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及管理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后工作应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开展。
  第十三条 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且愿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均可向开发区工作站提出进站申请。条件特别优秀且所学专业为企业急需的博士,经国家博管办审批后,年龄可放宽到42周岁。
  第十四条 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流动站单位共同对申请入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进站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博士后人员需向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家推荐信》;
  4.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与工作站、流动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签订协议书后由企业分站到市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如果博士后流动站设在外省市,也可选择在当地或国家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
  (四)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博士后流动站所在省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或国家博管办签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各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并须报国家博管办及市、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因研究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应履行的义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按照规定时间和计划,完成进站时设定的科研课题;
  (二)结合科研工作和自身技术专长为所在分站培养技术人才;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执行,博士后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所在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须按协议规定为博士后提供安定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保证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视其研究工作的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支付薪酬,具体由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工作站协助企业分站、创新基地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期内,开发区每年给予企业分站博士后每年5万元补助经费,给予创新基地博士后每年5万元补助经费,资助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站、创新基地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企业进站博士后可申请免费入住开发区白领公寓或申请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主持研发的科研课题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5万元奖励。第二十五条 以开发区工作站、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为著作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或EI检索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出站后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后,给予安家费补贴10万元。安家费分两年拨付给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各类补助经费均在泰达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的考核
  除国家和天津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进行的考核外,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每二年对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和连续四年没有引进博士后的单位,将报请国家和天津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取消其引进博士后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核
  (一)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1.进站考核。开发区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进行进站考核,通过考核人员可以办理进站手续;
  2.开题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并对本人的科研工作做出阶段计划,经博士后指导专家、导师审核后,报开发区工作站备案;
  3.中期考核。进站一年后,由考核小组对其项目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并做出考核意见。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发区工作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为其办理退站手续;
  4.出站考核。博士后科研工作完成后,要对本人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向开发区工作站提交工作和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开发区工作站组织相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开发区工作站及时为完成研究项目、考评通过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二)博士后考核专家要求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其中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指派的考核专家应具有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中期考核专家总数不少于3人,出站考核专家总数不少于4人。各类考核从科研院所邀请专家不少于2人。
  (三)博士后考核的时间安排博士后进站考核一般于每月第一个星期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安排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进行。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安排博士后考核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与开发区工作站联系确定考核时间。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已享受部分应予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介绍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情况,其中包括区域简介、大事记、文献、开发区管委会党组、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司法与司法行政、区域规划与建设、南港工业区、西区、产业园区、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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