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8812
颗粒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管理办法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4
页码: 326-329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管理办法的内容。
关键词: 地方法制 法规 天津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各行政事业单位选才用人渠道,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不断规范公开招聘程序,确保录用人员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党组和管委会所属的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岗位、急需专业性人才岗位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各单位要严格加强编制内人员管理,出现调出、旷工等不在岗工作的情况时,应主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出现上述情况但未办理手续超过3个月的,按不在岗人员数量核减该单位编制数量。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人事工作主管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
  公开招聘应按各级人事主管部门统一计划和安排进行,须经开发区编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招聘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公开招聘的具体操作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人才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按照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招聘计划。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各单位招聘计划,报开发区编委批准。
  (三)各招聘单位根据区编委批准的文件,报送本单位招聘方案,该方案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招聘方案应包括单位编制情况(事业单位应包括岗位设置和聘任情况)、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整体招聘方案,逐级报送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在公开媒体或网站发布招聘公告或招聘信息。
  (六)报名和资格审查。
  (七)笔试和面试。
  (八)根据考试成绩,各招聘单位确定拟录用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管委会批准。
  (九)体检和考察。
  (十)公示招聘结果,并逐级进行报批和备案。
  (十一)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试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相适应;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报考行政单位人员,一般女性在35周岁以下,男性在40周岁以下;
  (六)外地户籍人员要求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
  (七)对于特殊职位、岗位或急需引进的人才经管委会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应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开发区组织的招聘工作中曾出现违纪行为、曾主动放弃录用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情形的。
  第四章 招聘信息发布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须对外发布招聘公告,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和岗位、招聘数量、应聘人员须具备的资格;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地点、方式;
  (三)考试的方式、科目、范围,成绩的计算方式;
  (四)体检和考察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五)拟录用人员的确定办法和公布方式;
  (六)咨询电话、举报和投诉电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应在相关网站及天津市市级报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招聘信息的内容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报名岗位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否则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第五章 笔试和面试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遵循“逢进必考”原则,采取考试方法,择优聘用,考试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十六条 笔试应根据招聘单位实际需求,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招聘单位根据岗位特殊需求,可组织心理测试和其他测试。
  第十七条 公共考试、心理测试等考试应委托专业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一般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专业考试服务机构组织或其他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依据招聘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前招聘单位应将面试公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在有关网站公布。招聘单位应采取发放面试通知书、网站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及时通知获得面试资格人员参加面试。
  面试公告内容应包括面试考生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及编码、面试时间、地点,面试的形式及纪律要求等。
  第十九条 面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应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下进行。每个面试考官组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其中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一般由招聘单位有关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主考官应由招聘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并在进行面试5个工作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面试成绩核算时,应将每项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所有要素成绩之和为面试得分。主考官和面试组织部门派出考官分数应保留。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成绩确定后,招聘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拟定成绩公示公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相应网站上公布所有人员的考试成绩。
  第六章 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聘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体检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自行体检无效。
  体检的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即按照2005年1月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阶段。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第七章 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提出录用意见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管委会批准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对拟录用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招聘单位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委会批准,按照应聘人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补录人员。
  (一)应聘考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
  (二)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任;
  (三)拟聘人员主动放弃;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报到也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拟录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招聘单位领取《试用人员审批表》,经批准后确定试用时间,拟录用人员进行试用。
  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满,招聘单位对试用人员表现进行评价,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办理纳编手续。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核表》(现实表),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条 被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在纳编时,其在原单位聘任的职务不予考虑。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人员可以不经过试用期直接录用,办理纳编手续。
  (一)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党组和管委会批准同意以组织调动形式调入的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党组和管委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通过选拔方式引进的专业性人才。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相关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相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公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调用、借用非编制内人员或私自招录人员。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录用手续,并停止该单位的人员招录、人员晋升、干部考核评优工作。
  管委会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5日发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办法》(津开发[2003]74号)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介绍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情况,其中包括区域简介、大事记、文献、开发区管委会党组、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司法与司法行政、区域规划与建设、南港工业区、西区、产业园区、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教育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天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