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合同制雇员管理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8811
颗粒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合同制雇员管理规定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4
页码: 322-325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合同制雇员管理规定的内容。
关键词: 地方法制 法规 天津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雇员管理,维护合同制雇员及相关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使用合同制雇员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合同制雇员派遣工作的机构及其聘用的合同制雇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制雇员是指经管委会批准,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合同制雇员不占用正式编制,不担任单位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职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劳务派遣机构,对合同制雇员派遣工作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受劳务派遣机构委托对合同制雇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合同制雇员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第六条 合同制雇员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职工,应当遵守劳务派遣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际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机构与合同制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于每月10日前向合同制雇员发放薪酬,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雇员档级和条件
  第八条 合同制雇员分为三级:高级雇员、普通雇员和工勤雇员,每级内再分为一至八档。合同制雇员的级别和档次,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确定。
  第九条 合同制雇员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遗传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无不良嗜好,能够承担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高级雇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从事过高级管理工作;
  (三)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普通雇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担任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从事过专业性、技术性工作;
  (三)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工勤雇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具有岗位需要的技能和资格证书;
  (三)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 劳务派遣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开展合同制雇员劳务派遣的机构进行认定,派遣机构经认定后方可开展开发区合同制雇员派遣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雇员派遣机构审批表》。
  第五章 名额设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合同制雇员的名额由管委会批准,各单位应在批准名额内使用合同制雇员,不得超额使用。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聘和使用其他编制外人员。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提出使用合同制雇员的申请:
  (一)新增工作量较大,需设置临时性、辅助性或可替代性岗位的;
  (二)需完成阶段性特定工作的;
  (三)其他经管委会批准可以使用合同制雇员的。
  第十七条 合同制雇员名额审批程序:
  (一)每年年初、年中,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加合同制雇员名额的申请;
  (二)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主管部门;
  (三)由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单位合同制雇员需求情况,报管委会批准。
  第六章 招聘录用
  第十八条 合同制雇员的招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一般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第十九条 合同制雇员招聘程序如下:(一)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批准的合同制雇员岗位和人数,提交招聘条件和人数;(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包括:发布信息、条件审查、笔试和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等。在招聘前,应当告知应聘者,招聘岗位为劳务派遣制;
  (三)实际用人单位根据综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人事主管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向劳务派遣机构推荐聘用人选,劳务派遣机构根据推荐名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制雇员与劳务派遣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 订立、变更、终止、续签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合同制雇员和实际用人单位同意,报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程序调整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为2-3年。试用期一般为2-3个月,试用期满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实际用人单位出具的试用期表现确定是否予以转正。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建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合同制雇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雇员在试用期间发现不合格的;
  (二)合同制雇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合同制雇员年度考核为“差”等级,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下一年年度考核仍为“差”等级的;
  (四)合同制雇员严重违反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五)合同制雇员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制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实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实际用人单位发生调整、撤销、合并等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制雇员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实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经实际用人单位同意,合同制雇员调出该单位的;
  (三)合同制雇员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合同制雇员被招录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实际用人单位需在7个工作日内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时备案的,该岗位核销并且不再批准新的用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由于实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实际用人单位负担。
  第八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财政设立合同制雇员专项经费预算,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制雇员的人员经费标准按照不同级别和档次核定,所需费用由合同制雇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雇员的薪酬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带薪休假补贴。上述各项与给付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费构成合同制雇员的人员经费。
  第二十九条 人事主管部门根据物价水平、社会同类岗位薪酬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经管委会批准后,依法适时调整合同制雇员人员经费标准。
  第三十条 合同制雇员享受防暑降温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年天津市发放标准执行;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实际用人单位应安排雇员休假,因单位工作繁忙不能休假的,应休未休的天数给予带薪休假补贴,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不发放补贴。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按年度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造成个人支付金额增加的,可在人员经费总额外追加经费,以保证合同制雇员薪酬待遇不降低。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聘用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只能在门卫、厨师、帮厨、保洁等工勤岗位使用,聘用的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不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和补贴。
  各单位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或其他情况需要经济补偿的,由实际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实际用人单位同类岗位使用普通雇员人数较多的,可视情况设置负责人岗位,负责人设置情况需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负责人薪酬福利待遇可按上浮一级标准核发。
  第三十四条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制雇员的薪酬标准应与全额拨款单位保持一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合同制雇员绩效考核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合同制雇员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机构是考核工作的主体。实际用人单位受劳务派遣机构委托对合同制雇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合同制雇员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个实际用人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等级的雇员,不得超过该单位参加合同制雇员考核总数的20%。
  第三十八条 实际用人单位的年度考核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考核采用个人述职并填写《合同制雇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形式进行,实际用人单位填写建议成绩。经考核三方同意确认后,向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合同制雇员年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等级或连续三年为“良”以上等级的,在本级别内晋升一个薪酬档次。
  第四十条 合同制雇员年终考核结果为“差”等级或在同一岗位连续两年为“中”等级的,在本级别内降低一个薪酬档次。达到本级别最低档次时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解聘合同制雇员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合同制雇员如果对考核过程和结果有任何异议,应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制雇员和劳务派遣机构发生争议时,应当向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月颁布的《合同制雇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合同制雇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介绍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情况,其中包括区域简介、大事记、文献、开发区管委会党组、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司法与司法行政、区域规划与建设、南港工业区、西区、产业园区、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教育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天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