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及发布管理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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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8810
颗粒名称: 泰达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及发布管理规定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2
页码: 320-32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泰达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及发布管理规定的内容。
关键词: 地方法制 法规 天津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泰达政府门户网”作用,保障网站内容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泰达政府门户网”包括:门户网主网站,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单位依托于泰达政府门户网CMS平台建立的各部门子网站(简称各子网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在“泰达政府门户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门户网主网站是开发区信息服务的枢纽,是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和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五条 管委会(党组)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对主网站的内容、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子网站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维护和报送
  第七条 门户网主网站内容从维护角度分为静态内容和动态信息两类。静态内容主要指开发区基本情况介绍、政府管理规范、政府机构设置以及政府对投资者、企业、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的各类信息。动态信息是指及时发布的各类新闻及公告类信息。
  第八条 门户网主网站内容及信息来源主要由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驻区单位,和其他渠道提供。
  第九条 门户网主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由栏目内容关联部门负责,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的具体栏目信息详见附件)。各部门要定期查看本部门负责的栏目内容,及时报送新增和更改内容,保障各栏目内容准确、有效、及时。
  第十条 各部门向门户网主网站报送的各栏目静态内容,统一通过管委会OA办公平台“泰达政府门户网信息维护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报送。新闻类动态信息则通过OA办公平台“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报送。门户网主网站原则上不接受其他方式报送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部门信息的维护和报送工作要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静态内容和动态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二条 经由OA办公平台“泰达政府门户网信息维护监督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的门户网主网站信息内容,由管委会(党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管委会(党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维护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泰达政府门户网信息维护监督管理”系统将定期对各部门负责维护的栏目进行督促检查和短信提醒,对各单位栏目维护情况、信息报送数量进行统计,并以此作为定期考核依据,同时通过不同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门户网各子网站的栏目、功能、页面设计等方面的调整,由各部门和单位通过OA办公平台“网站变更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主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三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安全审核
  第十六条 门户网主网站发布的静态内容和动态信息应严格按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通过的内容和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具体如下:
  (一)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各类静态和动态信息,由各部门和单位办公室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才能通过OA办公平台向主网站报送或在本部门子网站发布。主网站编辑经由OA办公平台接收的各部门报送信息视为完全符合信息安全要求。
  (二)主网站发布的各类动态新闻信息实行两级审核制,即经过网站编辑初审和网站主编复审后发布。特别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的信息发布,报送委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管委会新闻宣传办公室审核后在主网站发布。特别重要和敏感信息由新闻宣传办公室报送委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安全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区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各类数据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造成网站内容有误、更新不及时的,对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和批评。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介绍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情况,其中包括区域简介、大事记、文献、开发区管委会党组、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司法与司法行政、区域规划与建设、南港工业区、西区、产业园区、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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