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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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8805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49
页码: 295-343

内容

开发区农民工群体性讨薪纠纷案件处理规范(试行)
  一、发生农民工群体性讨薪纠纷,联合小组及时介入
  区内建筑工地发生农民工群体性讨薪纠纷后,开发区处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信访办、建管中心、人力社保局、法律援助中心、公安分局、工会、政府投资类项目所属建设单位等)及时介入,了解纠纷情况,并视需要赶赴事发现场。
  二、受理农民工投诉
  引导农民工到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程序受理案件,调查案件情况,并收集农民工身份信息、相关证据材料。法援中心视案件情况会商信访办,由信访办通知联合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介入案件处理。
  三、联合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能协同处理案件
  信访办负责协调联合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向上级汇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参与案件协调处理及代理农民工起诉,建管中心负责联系建筑施工企业(有代表资格的具体负责人,包括总包或者在总包处有委托权限的分包负责人)配合到场处理及协调处理案件,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情况和拖欠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案情制发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公安分局负责维持案件处理秩序、要求相关责任人到场配合案件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工会负责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和参与案件协调处理,政府投资类项目所属建设单位负责对各自所承担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和纠纷处理工作。
  四、对涉嫌施工单位或包工头恶意欠薪的案件,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经搜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施工单位或包工头确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合小组应及时依法处理,公安分局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或包工头采取措施,人力社保局应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施工单位或包工头进行调查取证,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公安分局移送案件,公安分局应及时审查立案处理。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建管中心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限制入区施工等措施,并应及时通过政务网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对案情复杂、纠纷较大的案件,尽量搜集证据,尽力进行协调
  如案情复杂,农民工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拖欠事实及工资数额,施工单位或包工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具体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就工程量、结算单价、工程质量、已领钱款、拖欠工资数额等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联合小组应想方设法搜集证据材料,耐心疏导农民工情绪,稳控案件发展态势,积极协调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努力争取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通过反复沟通、多番协调,力争尽快促成当事人和解。
  如双方争议巨大不能促成和解,且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过程中按要求对农民工人数、工资等具体数额进行统计,不能说明农民工出勤及工资支付情况的,应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由建管中心制定并依据相应程序,直接动用工资保障金向农民工先行支付工资,并追究违法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六、对农民工通过违法手段谋求不当利益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理
  通过调查案情,如发现农民工可能存在少干多要、不干强要的行为,联合小组应及时固定农民工劳动合同、施工协议、出勤记录、工程量结算单、领款记录等原始证据材料,利用录音、录像设备调查取证,详实制作调查笔录,查清案件真实情况。
  经调查,如认定案件确属农民工通过违法手段谋求不当利益,或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规范,证据充分且农民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诉求的,公安分局应及时介入处理,对参与堵门、堵路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身份甄别和采取强制措施,联合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组织、指使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幕后人员和违法事实,公安分局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追究其头目和骨干分子的法律责任。
  对参与恶意讨薪的一般农民工,联台小组应坚持依法解决合理诉求、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调查消楚真实的被拖欠的工资数额,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将确认真实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
  同时,充分做好对参与农民工的批评教育和普法工作。
  七、做好意外防范,预防案件事态升级,避免重大影响事件发生
  为谋求不当利益,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头目会指使农民工采取围堵政府、越级上访、拦堵马路、威胁自杀等手段给政府部门和施工企业施加压力。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联合小组应充分做好意外防范工作,通过稳控农民工队伍、重点控制组织头目、加强行政处罚和处理力度等措施,预防案件事态升级,有效避免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八、妥善解决案件,总结案件处理经验
  对农民工通过违法手段谋求不当利益的案件,联合小组应坚持“一手铐子、一手票子”的处理原则,在依法严厉处理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头目和骨干分子的同时,积极解决农民工合理工资诉求,在稳控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妥善解决案件。同时,积极做好案件总结工作,为日后更好处理此类案件积累有效经验。
  泰达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及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泰达政府门户网”作用,保障网站内容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泰达政府门户网”包括:门户网主网站,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单位依托于泰达政府门户网CMS平台建立的各部门子网站(简称各子网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在“泰达政府门户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门户网主网站是开发区信息服务的枢纽,是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和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五条 管委会(党组)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对主网站的内容、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子网站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维护和报送
  第七条 门户网主网站内容从维护角度分为静态内容和动态信息两类。静态内容主要指开发区基本情况介绍、政府管理规范、政府机构设置以及政府对投资者、企业、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的各类信息。动态信息是指及时发布的各类新闻及公告类信息。
  第八条 门户网主网站内容及信息来源主要由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驻区单位,和其他渠道提供。
  第九条 门户网主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由栏目内容关联部门负责,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的具体栏目信息详见附件)。各部门要定期查看本部门负责的栏目内容,及时报送新增和更改内容,保障各栏目内容准确、有效、及时。
  第十条 各部门向门户网主网站报送的各栏目静态内容,统一通过管委会OA办公平台“泰达政府门户网信息维护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报送。新闻类动态信息则通过OA办公平台“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报送。门户网主网站原则上不接受其他方式报送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部门信息的维护和报送工作要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静态内容和动态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二条 经由OA办公平台“泰达政府门户网信息维护监督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的门户网主网站信息内容,由管委会(党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管委会(党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维护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泰达政府门户网信息维护监督管理”系统将定期对各部门负责维护的栏目进行督促检查和短信提醒,对各单位栏目维护情况、信息报送数量进行统计,并以此作为定期考核依据,同时通过不同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门户网各子网站的栏目、功能、页面设计等方面的调整,由各部门和单位通过OA办公平台“网站变更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主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三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安全审核
  第十六条 门户网主网站发布的静态内容和动态信息应严格按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通过的内容和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具体如下:
  (一)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各类静态和动态信息,由各部门和单位办公室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才能通过OA办公平台向主网站报送或在本部门子网站发布。主网站编辑经由OA办公平台接收的各部门报送信息视为完全符合信息安全要求。
  (二)主网站发布的各类动态新闻信息实行两级审核制,即经过网站编辑初审和网站主编复审后发布。特别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的信息发布,报送委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管委会新闻宣传办公室审核后在主网站发布。特别重要和敏感信息由新闻宣传办公室报送委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安全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区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各类数据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造成网站内容有误、更新不及时的,对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和批评。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合同制雇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雇员管理,维护合同制雇员及相关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使用合同制雇员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合同制雇员派遣工作的机构及其聘用的合同制雇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制雇员是指经管委会批准,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合同制雇员不占用正式编制,不担任单位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职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劳务派遣机构,对合同制雇员派遣工作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受劳务派遣机构委托对合同制雇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合同制雇员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第六条 合同制雇员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职工,应当遵守劳务派遣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际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机构与合同制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于每月10日前向合同制雇员发放薪酬,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雇员档级和条件
  第八条 合同制雇员分为三级:高级雇员、普通雇员和工勤雇员,每级内再分为一至八档。合同制雇员的级别和档次,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确定。
  第九条 合同制雇员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遗传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无不良嗜好,能够承担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高级雇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从事过高级管理工作;
  (三)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普通雇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担任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从事过专业性、技术性工作;
  (三)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工勤雇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具有岗位需要的技能和资格证书;
  (三)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 劳务派遣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开展合同制雇员劳务派遣的机构进行认定,派遣机构经认定后方可开展开发区合同制雇员派遣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雇员派遣机构审批表》。
  第五章 名额设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合同制雇员的名额由管委会批准,各单位应在批准名额内使用合同制雇员,不得超额使用。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聘和使用其他编制外人员。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提出使用合同制雇员的申请:
  (一)新增工作量较大,需设置临时性、辅助性或可替代性岗位的;
  (二)需完成阶段性特定工作的;
  (三)其他经管委会批准可以使用合同制雇员的。
  第十七条 合同制雇员名额审批程序:
  (一)每年年初、年中,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加合同制雇员名额的申请;
  (二)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主管部门;
  (三)由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单位合同制雇员需求情况,报管委会批准。
  第六章 招聘录用
  第十八条 合同制雇员的招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一般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第十九条 合同制雇员招聘程序如下:(一)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批准的合同制雇员岗位和人数,提交招聘条件和人数;(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包括:发布信息、条件审查、笔试和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等。在招聘前,应当告知应聘者,招聘岗位为劳务派遣制;
  (三)实际用人单位根据综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人事主管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向劳务派遣机构推荐聘用人选,劳务派遣机构根据推荐名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制雇员与劳务派遣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 订立、变更、终止、续签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合同制雇员和实际用人单位同意,报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程序调整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为2-3年。试用期一般为2-3个月,试用期满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实际用人单位出具的试用期表现确定是否予以转正。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建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合同制雇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雇员在试用期间发现不合格的;
  (二)合同制雇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合同制雇员年度考核为“差”等级,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下一年年度考核仍为“差”等级的;
  (四)合同制雇员严重违反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五)合同制雇员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制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实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实际用人单位发生调整、撤销、合并等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制雇员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实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经实际用人单位同意,合同制雇员调出该单位的;
  (三)合同制雇员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合同制雇员被招录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实际用人单位需在7个工作日内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时备案的,该岗位核销并且不再批准新的用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由于实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实际用人单位负担。
  第八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财政设立合同制雇员专项经费预算,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制雇员的人员经费标准按照不同级别和档次核定,所需费用由合同制雇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雇员的薪酬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带薪休假补贴。上述各项与给付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费构成合同制雇员的人员经费。
  第二十九条 人事主管部门根据物价水平、社会同类岗位薪酬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经管委会批准后,依法适时调整合同制雇员人员经费标准。
  第三十条 合同制雇员享受防暑降温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年天津市发放标准执行;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实际用人单位应安排雇员休假,因单位工作繁忙不能休假的,应休未休的天数给予带薪休假补贴,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不发放补贴。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按年度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造成个人支付金额增加的,可在人员经费总额外追加经费,以保证合同制雇员薪酬待遇不降低。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聘用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只能在门卫、厨师、帮厨、保洁等工勤岗位使用,聘用的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不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和补贴。
  各单位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或其他情况需要经济补偿的,由实际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实际用人单位同类岗位使用普通雇员人数较多的,可视情况设置负责人岗位,负责人设置情况需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负责人薪酬福利待遇可按上浮一级标准核发。
  第三十四条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制雇员的薪酬标准应与全额拨款单位保持一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合同制雇员绩效考核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合同制雇员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机构是考核工作的主体。实际用人单位受劳务派遣机构委托对合同制雇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合同制雇员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个实际用人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等级的雇员,不得超过该单位参加合同制雇员考核总数的20%。
  第三十八条 实际用人单位的年度考核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考核采用个人述职并填写《合同制雇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形式进行,实际用人单位填写建议成绩。经考核三方同意确认后,向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合同制雇员年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等级或连续三年为“良”以上等级的,在本级别内晋升一个薪酬档次。
  第四十条 合同制雇员年终考核结果为“差”等级或在同一岗位连续两年为“中”等级的,在本级别内降低一个薪酬档次。达到本级别最低档次时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解聘合同制雇员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合同制雇员如果对考核过程和结果有任何异议,应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制雇员和劳务派遣机构发生争议时,应当向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月颁布的《合同制雇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合同制雇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各行政事业单位选才用人渠道,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不断规范公开招聘程序,确保录用人员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党组和管委会所属的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岗位、急需专业性人才岗位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各单位要严格加强编制内人员管理,出现调出、旷工等不在岗工作的情况时,应主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出现上述情况但未办理手续超过3个月的,按不在岗人员数量核减该单位编制数量。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人事工作主管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
  公开招聘应按各级人事主管部门统一计划和安排进行,须经开发区编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具体实施招聘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公开招聘的具体操作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人才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按照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招聘计划。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各单位招聘计划,报开发区编委批准。
  (三)各招聘单位根据区编委批准的文件,报送本单位招聘方案,该方案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招聘方案应包括单位编制情况(事业单位应包括岗位设置和聘任情况)、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整体招聘方案,逐级报送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在公开媒体或网站发布招聘公告或招聘信息。
  (六)报名和资格审查。
  (七)笔试和面试。
  (八)根据考试成绩,各招聘单位确定拟录用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管委会批准。
  (九)体检和考察。
  (十)公示招聘结果,并逐级进行报批和备案。
  (十一)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试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相适应;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报考行政单位人员,一般女性在35周岁以下,男性在40周岁以下;
  (六)外地户籍人员要求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
  (七)对于特殊职位、岗位或急需引进的人才经管委会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应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开发区组织的招聘工作中曾出现违纪行为、曾主动放弃录用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情形的。
  第四章 招聘信息发布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须对外发布招聘公告,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和岗位、招聘数量、应聘人员须具备的资格;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地点、方式;
  (三)考试的方式、科目、范围,成绩的计算方式;
  (四)体检和考察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五)拟录用人员的确定办法和公布方式;
  (六)咨询电话、举报和投诉电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应在相关网站及天津市市级报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招聘信息的内容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报名岗位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否则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第五章 笔试和面试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遵循“逢进必考”原则,采取考试方法,择优聘用,考试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十六条 笔试应根据招聘单位实际需求,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招聘单位根据岗位特殊需求,可组织心理测试和其他测试。
  第十七条 公共考试、心理测试等考试应委托专业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一般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专业考试服务机构组织或其他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依据招聘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前招聘单位应将面试公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在有关网站公布。招聘单位应采取发放面试通知书、网站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及时通知获得面试资格人员参加面试。
  面试公告内容应包括面试考生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及编码、面试时间、地点,面试的形式及纪律要求等。
  第十九条 面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应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下进行。每个面试考官组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其中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一般由招聘单位有关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主考官应由招聘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并在进行面试5个工作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面试成绩核算时,应将每项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所有要素成绩之和为面试得分。主考官和面试组织部门派出考官分数应保留。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成绩确定后,招聘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拟定成绩公示公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相应网站上公布所有人员的考试成绩。
  第六章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聘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体检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自行体检无效。
  体检的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即按照2005年1月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阶段。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第七章 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提出录用意见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管委会批准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对拟录用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招聘单位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委会批准,按照应聘人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补录人员。
  (一)应聘考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
  (二)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任;
  (三)拟聘人员主动放弃;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报到也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拟录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招聘单位领取《试用人员审批表》,经批准后确定试用时间,拟录用人员进行试用。
  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满,招聘单位对试用人员表现进行评价,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办理纳编手续。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核表》(现实表),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条 被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在纳编时,其在原单位聘任的职务不予考虑。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人员可以不经过试用期直接录用,办理纳编手续。
  (一)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党组和管委会批准同意以组织调动形式调入的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党组和管委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通过选拔方式引进的专业性人才。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相关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相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公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调用、借用非编制内人员或私自招录人员。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录用手续,并停止该单位的人员招录、人员晋升、干部考核评优工作。
  管委会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5日发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办法》(津开发[2003]74号)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学研结合工作的不断深入,培养和引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天津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和组织全国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区内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项目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开发区博士后工作在国家和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博管办”和“市博管办”)的指导下开展。
  第五条 开发区工作站设在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常工作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六条 开发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滨海新区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审核、报批博士后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指导开展博士后工作,制定开发区博士后工作整体规划;
  (三)与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共同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或整顿,对不再符合开展博士后工作要求的单位,报请国家或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取消其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五)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在站博士后补助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指导并协助在站博士后申请国家、省部级的有关科研基金资助。
  (七)组织博士后宣传推介、联谊交流、择业指导等工作;
  (八)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企业分站、创新基地的设立及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下设若干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均可以申请建立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引进博士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建立企业分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创新实践基地: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
  (三)重视科技投入,能够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企业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申报程序:
  (一)企业提出建立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申请,开发区工作站审核企业情况,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博管办,由市博管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通过评审的创新基地申报单位,由市博管办批准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分站申报单位,由市博管办统一上报国家博管办,由国家博管办批准后建立工作分站。
  第十一条 企业分站及创新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开发区工作站做好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的研究项目,与博士后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与区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三)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四)协助开发区工作站会同博士后指导专家,按时做好本单位在站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工作,并定期向开发区工作站报告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及管理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后工作应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开展。
  第十三条 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且愿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均可向开发区工作站提出进站申请。条件特别优秀且所学专业为企业急需的博士,经国家博管办审批后,年龄可放宽到42周岁。
  第十四条 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流动站单位共同对申请入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进站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博士后人员需向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家推荐信》;
  4.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与工作站、流动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签订协议书后由企业分站到市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如果博士后流动站设在外省市,也可选择在当地或国家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
  (四)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博士后流动站所在省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或国家博管办签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各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并须报国家博管办及市、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因研究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应履行的义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按照规定时间和计划,完成进站时设定的科研课题;
  (二)结合科研工作和自身技术专长为所在分站培养技术人才;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执行,博士后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所在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须按协议规定为博士后提供安定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保证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视其研究工作的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支付薪酬,具体由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工作站协助企业分站、创新基地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期内,开发区每年给予企业分站博士后每年5万元补助经费,给予创新基地博士后每年5万元补助经费,资助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站、创新基地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企业进站博士后可申请免费入住开发区白领公寓或申请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主持研发的科研课题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5万元奖励。第二十五条 以开发区工作站、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为著作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或EI检索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出站后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后,给予安家费补贴10万元。安家费分两年拨付给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各类补助经费均在泰达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的考核
  除国家和天津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进行的考核外,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每二年对企业分站和创新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和连续四年没有引进博士后的单位,将报请国家和天津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取消其引进博士后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核
  (一)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1.进站考核。开发区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进行进站考核,通过考核人员可以办理进站手续;
  2.开题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并对本人的科研工作做出阶段计划,经博士后指导专家、导师审核后,报开发区工作站备案;
  3.中期考核。进站一年后,由考核小组对其项目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并做出考核意见。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发区工作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为其办理退站手续;
  4.出站考核。博士后科研工作完成后,要对本人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向开发区工作站提交工作和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开发区工作站组织相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开发区工作站及时为完成研究项目、考评通过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二)博士后考核专家要求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其中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指派的考核专家应具有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中期考核专家总数不少于3人,出站考核专家总数不少于4人。各类考核从科研院所邀请专家不少于2人。
  (三)博士后考核的时间安排博士后进站考核一般于每月第一个星期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安排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进行。企业分站或创新基地安排博士后考核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与开发区工作站联系确定考核时间。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已享受部分应予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全面构建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构建人才聚集高地,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开发区人才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开发区人才工作,以“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和“二二二三四”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增强人才竞争力为核心,全面实施“二二三三五”区域人才发展战略,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优化完善事业发展、生活服务“两类人才环境”,建设高层次、重点产业、基础性“三支人才队伍”,打造公共人才服务、专业化人才服务、高技能人才培训“三个人才平台”,实施顶尖人才引领、高层次人才聚集、紧缺人才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渠道拓展“五项人才工程”。全面推进开发区人才队伍整体开发,加快人才聚集高地建设,为实现开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2.主要目标
  立足开发区人才发展现实基础,加快集聚一批对开发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有重大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秀、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实现“3655”人才发展目标,即到2015年,引进培养领军人才30名,累计达到100名;高层次人才6000名,累计达到15000名;高校优秀大学生5000名,累计达到63000名;技能型人才50000名,累计达到100000名。持续保持开发区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增强开发区人才国际竞争力与国际影响力,形成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将开发区打造成为国内最具吸引力的创新创业首选区域及最具影响力的人才集聚高地。
  二、开发利用两种人才资源,提升人才国际竞争力
  3.注重人才自主培养和开发
  立足国际水平,坚持世界水准,瞄准国际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本土化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开发区人才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世界一流的本土化人才。同时要善于借用外力,注重在国际交流合作中造就人才,在人才出国留学、赴外培训、援外培训中提升其素质和能力。
  4.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
  立足国内需求,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更宽的眼界、更宽的思路、更宽的胸襟吸引创新创业人才,重点引进各领域海外顶尖人才,特别是掌握关键技术、带动新兴科学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积极开展人才开发国际交流合作,努力缩短开发区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优化两类人才环境,构筑引才聚才新优势
  5.进一步营造事业发展环境
  营造符合人才发展客观规律,有利于促进人才成长的事业发展环境。一是树立科学人才观,以实践和贡献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依据。积极引导企业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用好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二是坚持顶层设计理念,打造开发区“1+N”模式的全新人才政策体系,充分利用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的人才政策,与开发区人才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充分发挥政策对各类人才的引导激励作用。三是大力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及各类载体建设,建立富有活力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创新机制,积极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及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产业聚集促进人才聚集,为各类人才在开发区创新创业及工作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及更多的发展机遇,为实现“事业留人”创造良好的条件。
  6.进一步完善生活服务环境
  营造创新活力强、创业成本低、服务效能优、人居条件佳的人才生活配套和综合服务环境。一是实施人才安居计划。充分了解各类人才住宿需求,合理规划建设蓝白领公寓、政府公屋和保障性住房,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不同层次的居住需要。二是提高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对开发区教育医疗的公共投入,推进教育均等化,培育优质教育资源,为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加强人才医疗保障。三是加强区域文化建设。营造开放包容、求实创新、追求卓越的区域文化氛围,适应和满足各类人才在艺术、文化等方面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多元文化融合,增强区域对人才的凝聚力。四是完善公共交通体系。根据区域人口密集程度和产业布局,大力发展各类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公交线路、站点及发车频次,提高通勤便捷程度。五是开发商业配套。根据各区域发展实际情况,通过自主开发与外部引进,不断完善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基本商业配套设施,提高区域人才生活整体质量。六是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工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出入境、海关、商检、外汇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在开发区多元化的需求。
  四、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7.重点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坚持高端引领,加快开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重点引进一批在专业领域发展中起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领军人才,加快开发区高层次人才的聚集;二是围绕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引进国际化人才,培养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三是以提高开发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平台优势,加快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8.加强重点产业领域人才开发
  以产业发展及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快开发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提升开发区企业竞争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全面提升开发区专业技术人才素质;三是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满足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9.开发储备基础性人力资源
  以保证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加大基础性人力资源开发储备力度。一是大力推进“高校大学生实习基地”、“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设,以“211”、“985”院校为重点,积极引进和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来开发区创业工作;二是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开发区与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合作.加大专业技能人才开发和培养的力度;三是积极拓展渠道,广泛建立劳动力培养输送基地,最大限度聚集劳动力资源,全力保障区域普通劳动力资源供给。
  五、推进载体平台建设,完善区域人才服务体系
  10.建设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加大公共人才服务投入,发挥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主渠道作用,加强公共人才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在促进就业、公共培训、创业扶持、人才评价、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11,健全专业化人才服务平台
  引进和聚集一批国内外高水平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功能完备、优势互补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格局,全面提升开发区人才专业化服务能力,形成人才服务竞争比较优势,促进开发区人才服务产业发展。
  12.打造高技能人才培训平台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整合现有职业培训教育资源,引进“双元制”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步伐。
  六、实施重点人才工程,科学引领人才发展
  13.顶尖人才引领工程
  通过深化“区院合作”、建立“院士工作站”、开展特聘专家活动,柔性引进一批国内外顶尖人才,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及引领示范作用,通过项目带动、产学研结合和国际交流合作,培养造就一支贴近开发区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前沿核心技术和理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14.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
  注重以重点科技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各类国家级产业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吸引高层次人才向重大项目、重点产业聚集。突出产业人才培育重点,加强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培训,实施产业人才知识更新和素质提升计划,加大“走出去”培训力度,加快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培养步伐。通过建立“知、寻、引、用”的高层次人才工作体系,造就一支善于攻坚、能够解决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关键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15.紧缺人才开发工程
  紧跟产业调整、优化、升级步伐,对产业人才结构做适应性和前瞻性调整,通过建立企业人才需求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发布“开发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综合反映区域产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产业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针对性、目的性和有效性,引导推动人才资源向优势产业、重点产业集聚。制定优惠政策,不断聚集各类产业人才,满足重点产业人力资源需求,从整体上提高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保障能力。
  16.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立足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为龙头,探索建立“首席技师”选拔制度、推行企业“技师工作室”工作制度,开展“技能大师”“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体系、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等。充分利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源优势,广泛开展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合作办学,有计划地建立一批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储备一批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适用型人才,逐步形成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中高级技工为主体的技能人才队伍。
  17.人才引进渠道拓展工程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专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资源优势,通过合作建立海外人才工作站、高校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企业英才俱乐部,大学生青年见习基地、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联盟、劳动力资源基地等,不断丰富开发区引才育才方式,拓展引才资源渠道,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发区多层次、立体化人才资源开发、培养、引进、输送体系的建立。
  七、创新机制、优化政策,增强区域人才聚集力
  18.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人才优先投入机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人才引进与培养,公共平台建设、技术研发活动和成果奖励,不断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占GDP比重。加强人才投入效益评估,提高人才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发展人才社会协作机制。充分利用企业、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资源优势,发挥其联系人才、培养人才、服务人才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三是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奖励体系,研究制订人才资本和技术创新要素参与分配的相关政策,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新热情,充分发挥人才的有效作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四是强化人才市场配置机制。坚持人才配置市场化导向,逐步建立起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提高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19.优化提升人才政策
  一是人才国际化政策。加快推动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及国际人才市场建设,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创业发展,推动开发区海外引智及本土人才国际化工作不断深入。二是人才公共服务政策。积极鼓励人才公共服务创新,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优质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公共人才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服务产品开发。三是产业人才聚集开发支持政策。对开发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培养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在启动资金、工作场所、公寓住房、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研究制订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鼓励支持政策。四是产学研合作促进政策。鼓励支持开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项目攻关、科研成果转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拓宽合作渠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人才与产业共同发展。五是优秀人才表彰激励政策。探索建立区域优秀人才评价体系,定期表彰奖励对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让人才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荣誉、地位和实惠。八、坚持党管人才,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20.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党组要把人才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善于用战略思维、开放视野、发展观念谋划和推动人才工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履行好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职责。各系统、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发挥好培养、吸引、使用人才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协调一致做好人才工作。
  21.加强对人才工作的考核
  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党组管委会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系统、各部门目标任务绩效考核和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不断强化目标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切实推动人才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发展。
  22.狠抓各项人才工作的落实
  各系统、各部门须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总体要求,提出本部门推动落实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同时,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专项人才规划。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听取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人才工作推动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证开发区人才工作快速有序推进。
  23.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社会氛围
  广泛宣传人才发展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和重点举措,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工作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推广人才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重要典型,大力弘扬开发区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社会风尚。全面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不断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由管委会统一购置分配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以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上级单位无偿调配的固定资产;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经管委会确认为委属资产的其他类型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所属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及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在固定资产维修、改良过程中购置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配件及零部件;
  (六)经认定符合标准的其它类型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管委会实际情况,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分为十一类:
  (一)土地
  (二)房屋及构筑物
  (三)通用设备
  (四)专用设备
  (五)交通运输设备
  (六)电气设备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
  (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记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关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财务中心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遵循“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一般性办公设备购置标准的制定、审核,固定资产管理台帐的设立,从电子档案及实物动态上监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定期清查、盘点。
  第九条 财政局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申请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和核销等事项的审批,合理安排资金,同时履行固定资产购置的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条 财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及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产权、类别和价值进行核算,从资金上监督和控制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核销申请,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和定期核对。
  第十二条 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全额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自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购置登记、维修和实物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购置、无偿划拨、调配、接受赠予及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报财政局进行审批。预算批复后,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前,应填写《管委会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报管委会办公室及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购置。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相关单位按照管委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
  第十六条 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后,需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如实登记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监护负责人等详细信息,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打印出《固定资产入帐通知单》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凭证。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打印资产条形码。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将资产条形码粘贴在资产的显著位置,便于核对、清查。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登记情况,登记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可以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等,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直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如需在管委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配时,申请调配单位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报财务中心调整账务,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变更登记。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保全
  第二十一条 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损毁,管委会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即监护责任人;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作为监护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负有监护、保全固定资产的责任。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检查本部门资产监护责任人履行资产监管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发生工作变动时,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所在单位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后,开具资产移交证明,重新指定监护责任人,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做变更登记。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的清查制度,包括全面清查及分类抽查。清查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财务中心和资产使用单位联合进行。清查内容包括:资产财务账与资产电子档案及实物的核对。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流失、损毁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向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经批准后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如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其监护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评估净值赔偿。
  第九章 固定资产拨出、出售、报废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拨出时,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配合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及财务中心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财务中心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联合实施。固定资产出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配合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时,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报废及资产核销手续,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做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全面构建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天津经济技术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引进计划,促进开发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开发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三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及组织评审论证工作。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
  第四条 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开发区人社局、科技局、科技集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名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不同专业领域负责确定引进领军人才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评委不少于5人,并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领军人才应当是拥有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专利,并具有自主研发和实现产业化的能力,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开发区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开发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六条 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人才自荐与企业、专家、社会团体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开发区人社局。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八条 申报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说明项目内容、人选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同行权威专家或社会团体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等;
  (二)引进领军人才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权威机构或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四)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第九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预审。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评审。预审通过的,在听取参评人选答辩的基础上,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名领军人才人选,并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领军人才人选通过开发区政务网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对领军人才进行认定,并颁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第四章 资助及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开发区对领军人才按照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扶持。
  (一)Ⅰ类扶持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工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资助。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1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4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向领军人才提供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2年内免交房租或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限期不超过5年。
  (二)Ⅱ类扶持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Ⅱ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资助。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4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公寓及租房补贴与上述I类标准相同。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开发区领军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引进领军人才企业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开发区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 开发区领军人才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从泰达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对领军人才在五年内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资助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自签订合同后,每年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 理与考核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九条 开发区领军人才优先申报享受《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其总额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政策补充执行。本政策与上述政策不可兼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津开发〔2009〕 61号)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年鉴2013》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介绍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情况,其中包括区域简介、大事记、文献、开发区管委会党组、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司法与司法行政、区域规划与建设、南港工业区、西区、产业园区、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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