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办公管理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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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9》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4999
颗粒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办公管理暂行规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295-297
摘要: 本文规定了机关办公管理的行为规范、办公环境、保密工作和资产财物保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办公安全、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关键词: 机关办公 暂行规定 天津开发区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办公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办公安全,展示机关良好形象,结合区域政务、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所属的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公期间应佩戴证件。非工作时间出入办公区域时应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机关工作人员证件由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不应借予他人使用。
  第四条 着装与仪表
  (一)管委会各部门中有国家统一制式着装规定的,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要求着装。其他人员,男士穿西服、系领带;女士着装及佩戴饰物应与公务人员职业身份相适应。
  (二)讲究仪容仪表。工作时间,男士不留长须、长发;女士提倡化淡妆,不留奇特发型。
  (三)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机关各类内部活动、会议,工作人员可着衬衣、不系领带。
  第五条 出勤管理
  (一)上班时间为8:30,下班时间为17:00(其中,周五下班时间为16:00)。
  乘坐小轿车上下班的干部,工作日8:30以前应到岗,17:00以后方可离岗。
  (二)工作时间内需因公外出的,应将事由、去向、外出时间段报告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需休病假或事假时,应向部门主要领导请假,并按规定程序报人事局。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串岗或脱岗。
  (二)不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应接待与工作无关的来访人员。
  第七条 通讯与自动化设备的使用
  (一)接挂电话
  1.接听电话要文明礼貌,恰当使用“您好”、“请稍候”、“麻烦您”、“谢谢”、“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
  2.通话时,用语应简明扼要,重要业务电话应有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办公时间不应使用办公电话聊天或联络私人事宜。
  (二)使用计算机
  1.未经许可不应随意拆卸计算机或安装各种软件,如工作确需为计算机安装拆卸软、硬件,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安排专业维护人员装拆。
  2.禁止在工作时间炒股、玩网络游戏。
  3.禁止用网络传递反动、黄色信息和带有病毒的程序。
  4.注意网络信息保密,工作人员下班或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关闭本人工位的计算机,以防泄密。
  5.禁止在联接互联网的机器上存放保密信息。
  第八条 用餐要求
  (一)午餐时间为11:30-13:00。
  (二)不得在办公区就餐。
  (三)就餐应注意节约,保持餐厅卫生。
  第九条 配合物业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尊重物业管理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十条 非工作时间秩序
  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需要加班时,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办公条件。
  加班人员不应进入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加班时应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三章 办公环境
  第十一条 禁止在办公楼宇内吸烟。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用的办公设备应符合环保和节能、节材的要求。
  第十三条 夏季使用空调,应将办公室内温度控制在26℃以上。空调运行时不得开启窗户。
  第十四条 保持办公环境的公共卫生及卫生间清洁。
  第十五条 办公工位应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六条 办公区内张贴、悬挂、摆放宣传品,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张贴、悬挂和摆放。
  第四章 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保密要求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二)不应将保密文件随意复制、外借。
  (三)使用计算机、传真机和复印机,应及时将保密文件保存或销毁。保密文件不应随意摆放在桌面。
  (四)不应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机密事项。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擅自进入网络控制中枢、机要会议室、重要接待区、管委会领导办公室、重要机房及机要档案室等区域。
  第五章 资产及财物保全
  第十九条 物品保管
  (一)爱护公共物品,不应故意损坏或擅自外借,并有义务制止任何毁坏公物的行为。公共物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故意损坏公物人员赔偿损失,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办公区内不应存放私人贵重物品,少量私人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存放于办公区个人专用柜或抽屉中。共享空间只存放与工作有关的物品,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三)办公区域内的所有公共资产由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应移动资产即定位置,若需移动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专业部门人员进行移动。
  (四)车辆应停放在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停放车位,并接受主管部门调度。
  第六章 来宾接待与业务往来
  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的接待与业务往来
  (一)重要团组来访,应由公关部门按程序接待。
  (二)外来人员或各职能部门办理业务,应按窗口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会客,若确实需要接待,应向本单位领导申报,并将客人引领到公共接待区。来访客人不应随意进入办公区。
  (四)办公区禁止任何推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非工作时间接待来访及开展各项业务,应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章 窗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窗口服务时间为9:00-12:00,13:00-16:45(周五13:00-15:45)。工作人员应遵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合理制订窗口与办公区之间的工作流程,做到通畅、安全、高效。
  第八章 安全与紧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障
  (一)增强防火意识,不应违反规定使用电器,不应乱接电源,不应私自接拉电线。禁止焚烧纸张。工作人员应了解火警等应急设施使用方法,熟悉逃生路线。
  (二)工作人员在出入楼梯、乘座电梯时应注意安全,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三)办公楼宇发现可疑人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或其它负责部门。
  (四)工作人员应向所接待来宾介绍办公场所管理规定,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要礼貌地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紧急事件处理
  遇突发公共事件,要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引导,按有关规定避险,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第九章 督查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督查机构
  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联合机关党委、监察室、劳动人事局等部门组成机关办公管理督查工作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的办公管理与检查,对所发生的违规事件负领导责任;对违规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暂行规定》相关内容,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委会第51号令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9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9》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记叙了2008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貌。内容包括:大事记、文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团体、政法、城区规划与建设、综合经济管理等18个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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