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关于鼓励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发展的九条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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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8年》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4130
颗粒名称: 天津开发区关于鼓励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发展的九条意见
分类号: F752.3
页数: 1
页码: 2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7年天津开发区关于鼓励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发展的九条意见。
关键词: 天津市 企业 营运中心

内容

为了促进天津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提升产业能级,特制定对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鼓励的九条意见。
  第一条 鼓励范围为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有实际税收贡献的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年销售收入应在10亿元以上或年总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
  2.在开发区内新注册的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年销售收入应在5亿元以上或年总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
  第二条 鼓励范围内的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在开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租金5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为1500平方米。
  第三条 对鼓励范围内的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开发区地方财力部分,扣除其所享受的租房补贴后给予最高80%的奖励。
  第四条 在鼓励范围的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个人所得形成开发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80%的奖励。
  第五条 开发区对享受鼓励扶持的企业实行政策资格审核制,对前一年度不符合政策鼓励条件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六条 以上企业享受过开发区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鼓励扶持。
  第七条 开发区贸易发展局负责本意见中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的认定及审核工作,开发区财政局复核后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遇有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调整,开发区即行调整。
  第九条 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2011年12月30日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8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8年》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记叙了2007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貌。内容包括大事记、文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团体、政法、城区规划与建设、综合经济管理等18个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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