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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7》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3318
颗粒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分类号:
F284
页数:
5
页码:
283-287
摘要:
本文收录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
关键词:
天津市
开发区
政府投资
规定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监控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政府职能范围之内、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资金为依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城市建设与改造、公用事业项目、公益事业项目,房产建设,以及对鼓励发展的制造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股权投资、大型资产购置等政策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 (计划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坚持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标准与区域环境需求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项目库管理制度是指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有关单位建议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按规定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库管理细则由计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 (基本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批复和遵循有关建设程序。未经规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变更项目投资批复。
第六条 (项目提出主体)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提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土地征用项目、城市建设与改造项目,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房产建设和购置项目;
(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公用事业项目;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公益事业项目;
(四)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股权投资项目,汇总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大型设备购置项目。
第七条(管理职责分工)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库和备选库;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牵头审批项目总概算;编制和监督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投资批复;牵头稽察项目进展;牵头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预算平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设备采购、基建财务、产权登记等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招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管等工作。
(四)环保、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政策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代表最终用户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的有关职能部门(简称需求单位)按照第六条的职责分工提出项目建议书,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功能定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二)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的初步分析;
(三)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四)环境影响、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五)建设进度的初步安排;
(六)项目总投资全口径估算,包括前期论证费用和建设投资(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七)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营费用估算,包括按核定人数计算的基本经费、按核定标准计算的水电气热费用和办公经费等公用经费;
(八)项目总投资的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九)财政补贴方式的说明和财政补贴金额的测算。
政策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主要内容、预期目标;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包括项目受益范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分析、预期收益的持久性分析、同类项目的对比性分析,以及所需财政资金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式、投资进度等;
(四)项目实施的风险性分析,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五)财政补贴方式的说明和财政补贴金额的测算。
第九条 (立项批复)计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立项条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筛选和批复。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责成需求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相应深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政策性投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并把已批准的项目列入有关投资计划。
对于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在评估论证后可以否决或责成需求单位重新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经管委会批准的征地、拆迁项目以及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内进行的道路、绿化、管网等市政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相应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可以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可研批复)计划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咨询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予以批复。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应当体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责成需求单位重新编报。
第十二条 (项目备选)获得可研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和重要程度等要素划分为A、B、C三类,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时实行分级决策:
(一)A类项目由分管计划部门的管委会副主任和项目涉及的管委会副主任协调后提出意见,经管委会会议论证决策。A类项目是指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公建项目、市政绿化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景观项目,以及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影响巨大的其他项目。
(二)B类项目由分管计划部门的管委会副主任和项目涉及的管委会副主任协调后提出意见,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决策。B类项目是指投资总额2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含2500万元)的公建项目、市政绿化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景观项目,以及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
(三)C类项目由分管计划部门的管委会副主任和项目涉及的管委会副主任协调后负责决策,报管委会主任同意。C类项目是指除A类和B类以外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方案设计)基本建设项目被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后,需求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方案设计,履行有关报批程序。
需求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组织进行限额设计。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后对有关方案设计予以批复,并及时通报计划、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获得批准后,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应包括前期费用和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前期论证费用)前期论证费用是指需求单位组织编制、计划主管部门评估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费用。
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的统一管理。前期论证费用的使用应由需求单位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计划部门的管委会副主任和项目涉及的管委会副主任批准,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使用前期论证费用原则上应以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前提条件。
经过评估论证和分级决策后进入《项目备选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概算;未能进入《项目备选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由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六条 (计划草案)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财政预算规模。
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其中新增项目应选自《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于每年年初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计划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以及年度投资(或清欠)额、年度建设内容;
(三)政策性投资项目的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投资进度和年度投资额;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
(五)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应得到财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经管委会批准下达后,需求单位可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实施投资项目。项目实施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计划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需求单位下达项目投资批复,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计划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计划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其中新增项目应由需求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投资批复,其他项目调整由计划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调整资金安排计划和变更项目投资批复。
第三章项 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筹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的增长潜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为政府投资项目筹集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用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预算,并按照不同的资金用途划分为直接投资、偿债基金和补贴基金三大类。其中直接投资主要为公益设施项目和政策性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来源,偿债基金主要为政府融资建设有关项目提供还本付息的来源,补贴基金主要为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公共设施项目提供必要的投资补偿。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主管部门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缺乏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项目法人是指需求单位组建或指定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筹划和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中土地征用、城市建设与改造、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房产建设领域的项目法人由建设主管部门组建或指定,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法人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建或指定,公益事业领域的项目法人由相关职能部门组建或指定。
公益事业领域项目的前期筹划阶段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协助从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概算、项目实施申请的编制工作,工程建设阶段由项目法人委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行使建设业主的有关职责。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前期筹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选择工程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是指项目法人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的、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采用自建还是代建,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年度投资额增加,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求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当报经计划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一)投资增加额超过项目招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二)投资增加额超过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招标合同金额未超,但建设功能、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出现重大调整的。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被确定为跟踪审计对象的,项目法人应向审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并以审计结果为准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未被确定为跟踪审计对象的,审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九十日之内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待财务决算批复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政策性投资项目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稽察)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计划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主管部门、监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参与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联合稽察。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计划主管部门牵头、财政主管部门参与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有无改变原定建设功能和使用用途;是否挪用政府建设资金、转变用途;项目节余投资的处理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计划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概算,或不按规定下达或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投资批复;
(二)建设主管部门违规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开工;
(三)财政主管部门违规拨付项目资金;
(四)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决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决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2006年8月30日管委会第115号颁发)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7》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记叙了2006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貌。内容有:特载、大事记、文献、综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团体、政法、城区规划与建设、综合经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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