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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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7》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3311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42
页码: 246-287

内容

天津开发区服务热线电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6年工作报告
  2006年是开发区落实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任务的第一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高起步的关键一年。管委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入贯彻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工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三创”大讨论和主题实践活动,按照“科学发展年”的各项要求,艰苦奋斗、负重前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使开发区的各项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济发展实现快速良性增长,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根本方针。我们在坚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注重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我们坚持更高标准、追求更高水平,努力实现新时期的新跨越。2006年全区经济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全面完成年度计划,经济规模继续扩大,经济结构更趋合理,支柱行业迅猛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贸出口平稳增长,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了近年来的最快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80亿元,可比增长29%,经济增长速度连续6年保持在25%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3030亿元,增长26.2%。固定资产完成220亿元,首次超过200亿元大关,实现了新的突破。出口完成165亿美元,占全市比重继续保持在50%以上。财政收入完成180.7亿元,增长27.8%,超额完成全年任务。
  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得到改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6.0万元,可比增长14.4%,按增加值计算的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9万元/人,可比增长13.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90亿元,销售利润率达到6.3%。狠抓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编制完成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获得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的审查批复,区域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工作由规划准备进入全面建设阶段。启动区域清洁生产,推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区域能耗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万元GDP能耗降低5%,其中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6%。高新技术产业继续快速增长,实现产值1850亿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1.6%。
  产业聚集效应更加突出,经济结构更趋合理。工业仍然是拉动全区经济的主导因素,我区工业产值达到第一个1000亿,用了18年,达到第二个1000亿,用了不到3年,达到第三个1000亿,用了不到2年。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2006年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了80%。四大支柱行业占全区工业的比重进一步加大,达到93.2%。主导行业聚集效应明显,汽车产业新增大陆、锦湖轮胎等16家企业,电子元器件产业新增比亚迪电子等19家企业,机械产业新增奥的斯电梯等9家企业,生物医药产业新增沙东生物制药等11家企业,食品产业新增嘉吉食品等13家企业。肯纳金属、维斯塔斯等新材料、新能源项目的建成投产,开发区新兴科技产业初具规模。第三产业实现加速增长,实现增加值125亿元,增长21.4%,在全区经济中的比重有所上升。新兴服务业项目增长迅速,新批金融、服务外包等新型服务类企业35家,占全年新批项目的16%。渣打等3家银行机构、趋势科技等12家计算机公司、药明康德等7家科研机构及多家外贸进出口企业、专业咨询管理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聚集我区。
  二、招商引资和贸易促进工作扎实推进,开创了对外开放新局面
  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始终把招商引资和建设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开发区的基本经验。2006年我们抢抓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致力于打造中国北方对外开放门户,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我们通过加大招商力度,持续完善综合投资环境,不断优化贸易环境,打造外商在中国北方投资首选地,收到了良好效果。
  招商引资工作继续保持在国家级开发区中的领先地位。我们创新招商模式,按产业规划思路,用专业化思维制定具体产业招商策略,使开发区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使用外资指标在国家级开发区中继续保持领先。此间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按照野村综研报告,有针对性地开拓和维护电子信息产业渠道,锁定招商目标、定向招商。二是根据目前开发区汽车机械产业现状,延伸和完善产业链。三是加大定向渠道开拓,积极做好重点项目促进,狠抓生物医药项目。四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开拓服务外包等服务型产业。五是借助招商网站平台,为招商提供专业化的分析和一体化信息服务。2006年,全区合同利用外资32.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16亿美元,均增长25%。其中,西区合同利用外资2.5亿美元,三小区合同利用外资1.9亿美元。
  外资项目的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提高投资项目准入门槛,狠抓具有黏附作用的跨国公司项目和大项目,积极促进由招商向选商转变,提高了项目的质量和水平。项目平均投资规模达1271.8万美元,投资密度达750美元/平方米,分别增长11.1%和7.1%。世界财富500强和跨国公司投资进一步扩大,新批项目中跨国公司投资项目95个,占全部新批项目的47.02%,其中川崎机器人(天津)等4个项目属于世界财富500强项目。增资企业中跨国公司企业有97家,其中电装电子等15家世界财富500强企业增加了投资。节约型项目招商收到实效,全年新批瑞博强芯等20多个占用资源少、消耗能源少的科技研发型项目,比去年同比增长了1.5倍。
  区域综合投资环境和竞争力得到提升。继续按照“有限目标、逐步逼近”的策略,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指标进行了量化分解和责任落实。基本完成了“改善投资环境10件实事”,连续四年兑现了对企业和居民的承诺。建立和完善了为企业服务的长效机制,坚持日常走访和对大项目的个性化服务。加强对西区和各小区的延伸服务,努力提供与东区无差异的服务。在商务部对外公布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体系中,我区综合指标连续第九年名列第一。
  贸易促进工作再上新水平。不断促进贸易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管、机场等单位,营造了良好的大通关环境。拓展加工贸易联网,建立加工贸易无纸化管理模式,联网企业达104家,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额206.6亿美元,占全区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95%,电子帐册通关涉及全国20多个口岸。积极做好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为企业争取到设备免税额9.4亿美元。出口加工区东区环境得到完善,出口加工区西区置换工程全面推进。首批获得“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试点。“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区”获得商务部批准。
  开发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国际国内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对我区发展给予了强烈关注,各单位共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表彰16项,我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举办了纪念小平题词20周年活动。先后承办或协办了2006年国际手机产业展览会暨论坛、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暨天津国际汽车零部件展览会、泰达生物论坛等大型会议或论坛。申办达沃斯论坛取得阶段性成果,2008年“世界经济论坛成长峰会”将在我区举办。
  三、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区域创新环境进一步提升
  管委会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天津市科技会议精神,坚持科技兴区战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推动技术创新体系、科技服务体系、知识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坚定不移地走依靠科技进步的发展道路。
  坚持以科技政策为先导,创新环境全面优化。2006年,我们修订了《天津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新增了新药产业化资助、专利产业化资助、科技服务业扶持、融资扶持等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措施,政策的广度、深度和执行力度全国领先。积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设立了滨海天使创业投资基金,成立了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形成了多元化的科技融资平台。全年政府科技发展金投入达到1.8亿元,为创新环境的优化提供了有力支撑。加强专利保护,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制定了开发区专利产业化发展战略和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方案,组织推荐了49家企业入选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单位。
  坚持以孵化器建设为切入点,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我们加强了天大科技园的管理,制定了企业入驻管理和优惠政策的规章制度,严格了对入园企业的管理。努力推进各类孵化场地的建设和发展,纳米基地被批准为国家纳米技术工程研究院,孵化培育功能得到进一步增强。泰达风险投资公司生物医药企业孵化基地建成,唐人孵化器开始接纳科技创业项目入驻,有效缓解了开发区孵化场所的紧张局面。科技研发载体日趋壮大,全区工程技术中心达到26家,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5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达到40家。
  坚持吸引和培育并重,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大力扶持现有企业的发展,认定各类高新技术企业193家(含软件企业43家),先进技术企业54家。发掘科技项目资源渠道,积极跟踪科技项目和科技创业人才,30个项目在开发区注册并启动创业。建成了中科柏奥工业微生物研究所,清源电动车产业化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积极推进开发区与中科院的合作,以优惠的政策和灵活的方式,吸引中科院的技术、成果、人才进入开发区。天津与科技部合作的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的建设已在开发区奠基启动。
  坚持鼓励成果转化,促进自主创新项目成长。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全年组织150家科技企业申报国家和天津市的各类科技计划185项,当年新立项72项,获得国家和天津市资助7070万元。本着严格审核、积极扶持的原则,对23家企业的46个科技项目给予了配套,其中市级项目26个,国家级项目20个,开发区配套资金额达1905.8万元。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一系列重点前沿技术领域内,如核心电子器件、高端系统芯片、集成电路设计、干细胞技术、基因芯片研发等,已经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并拥有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产品。
  坚持人才战略,人才智力支撑体系逐步形成。出台了《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规定》,使人才扶持的范围更宽、力度更大。加快了人才引进步伐,全年引进专业技术人才88名,高级人才41名。结合产业发展推进博士后工作,全年新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4家,新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6家,引进博士后39名,同比增长30%。开展了滨海新区支柱产业工程技术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定,为创新人才评价标准和科学合理地进行人才评价奠定了基础。
  科协工作开展有序,信息化建设成绩显著。积极发挥科协作用,科普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在全市率先开展特色科普基地建设,市级科普基地已达到11家,在全市各区县中名列前茅。依托蓝泰互联网数据中心推出“易管通”中小企业在线服务,区域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快速提高,被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作为中小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之一在全国推广。
  四、加大土地拓展和城市建管力度,城市载体功能进一步强化
  管委会高度重视以和谐共赢的方式推进区域拓展工作,积极转变发展空间的拓展方式,巩固与兄弟区域建立起来的友好互信的合作基础,保证了项目用地需求。高度重视集约经营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了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高度重视城市载体功能,提高了区域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拓展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有效保证了项目用地需求。西区涉及塘沽区界内的征地工作基本完成,东丽区界内土地征用前期工作正式启动。明确了西区规划调整方案,扩区报批工作已经得到国土资源部的初步认可,西区土地拓展取得了一定进展。化工区规划调整得到初步解决,明确了化工区的长远发展方向。与临港工业区的合作进入谈判阶段。东区进一步加强了闲置土地清理力度,起步工业区拆迁改造完成2万平方米,收回闲置土地57万平方米,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程度显著提高。
  加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能力得到改善。岳龙水引水工程正式通水,完成了五号热源厂二期及万吨级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完成东区新城区道路建设,配合现代导轨电车建设,完成镇海桥、京山线桥、洞庭路改造工程,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区域交通环境得到改善。西区污水处理厂、热源厂和海燕、国翔两个职工公寓建成投运,正式开通了西区至东区和市中心的公交线路,西区配套服务和交通环境进一步完善。
  加强规划和建设工作,城市功能得到提升。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化建设,编制完成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开发区内办理地下管线施工、绿化迁移的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积极做好区域规划工作,完成了生活区拆迁地块和部分空地的城市规划设计、公交线路调整、西区中北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等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了服务业外包基地城市设计和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建设完成邻里中心、访客中心、第二中小学、市民广场假日酒店等配套服务设施项目,积极推进了司法服务中心、综合医院、社区学院、会展中心二期、CBD高层、会展酒店、时尚广场体育中心等项目建设。
  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城区环境逐步改善。探索“群管群治、专群结合”的城区管理新模式,初步建立了城区市容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实施门前市容责任制,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力度,规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做好违章摊贩治理工作,市容环境得到明显提升。继续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和非法公寓的查处,全年共拆除违法建筑46处、面积达12000平方米。
  环保工作进一步加强。区域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良
  好,区内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顺利。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对污染物总量消减任务进行了分解。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泰达”建设成绩斐然
  管委会始终把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工委要求,对建设和谐泰达做出了全面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切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各项工作,提高职工收入,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形成了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
  全面落实和谐社会战略,让职工和居民真正享受区域发展的成果。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成立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奖励办法,包括9家外资企业在内的16家企业签订了工资协议,人均月增加收入112元,为建立职工收入增长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积极推进阳光工程,职工技能培训项目广泛开展。全年开发就业岗位17432个,安置下岗失业人员8443名,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设立社会救助金,积极筹备开发区慈善协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取得新成绩。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效遏制了工资拖欠现象,办理用工备案的89家建筑施工企业未发生拖欠工资案件。
  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完成了教育、卫生“十一五”规划。开发区第二中小学顺利建成,开发区社区学院筹备成立,开发区教育促进中心得以落实,初步形成了涵盖基础教育、社会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综合教育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综合医院、学院区综合门诊部、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全面推进,基本形成了包括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在内的区域卫生综合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制定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加强了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加强社区管理的创新,实施《开发区社区安全管理方案》,完成了全区性的居民基本情况调查,成立了社区服务业协会、社工协会,推动各社区建立文化活动中心和家庭服务中心,完善了社区服务功能,深化了“六进社区”工作。文化事业稳步发展,开展了“魅力泰达”系列群众文化活动,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区域文化氛围。老龄事业、民族和宗教、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顺利推进,批准成立2家社团,2家民非组织,完成了退伍军人安置和对我区少数民族基本情况普查。
  安全生产和区域治安工作得到加强,“平安泰达”建设成效显著。狠抓安全责任落实,强化了对重点目标的安全监控和公共安全设施的核查,安委会各职能部门全年实施检查3641人次,发出整改指令1879份,处罚单位52家,出台《开发区厂房出租承租单位安全管理指导性意见》,对全区284家厂房承租单位进行了安全排查,有效保证了区域的安全生产。完成《关于确定开发区特种设备重点单位的分析报告》,对全区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分级监管,提高了日常安全监察的有效性。建设区域应急管理系统,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全年处理信访事务3000余人次,及时办结率达96.2%,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78起,追回拖欠工资234万元,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优势,接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和案件924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2.4万余元,及时发现并化解了社会纠纷和矛盾。公证工作全年办理国内及涉外公证案件15833件,同比增长34.8%,起到了有效预防纠纷的作用。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预防和处置危机事件的长效机制,全年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701件,工伤认定案件1066件,劳动能力鉴定477件,较好地解决了部分企业存在的劳动争议和劳资冲突。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建立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长效机制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启动“五五”普法,强化依法治区和公民道德意识。加强法律顾问团专家及公职、公司律师的管理,使其在提高开发区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法制化等方面发挥了特有的作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武警、消防、交警等单位工作成效显著,有效预防和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使各类案件的发生率、犯罪率和事故率得到有效控制,维护了开发区的法制环境和安全稳定。
  六、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塑造“优质、高效、公正、廉洁”的政府形象
  管委会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促进发展的不竭动力,把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作为不懈追求的目标,努力提高对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科学决策能力,保持行政工作的高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深入广泛开展了“锐意创新、艰苦创业、争创一流”大讨论活动。全体干部通过“三创”大讨论活动,精神面貌有了明显的变化,进一步增强了锐意创新的激情、艰苦创业的干劲和争创一流的信心,形成了“外聚资源、内生动力”的良好局面。“三创”大讨论过程中,管委会共提出课题106个,完成课题报告91篇,信用体系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提高内部事项审批效率的规定等多项成果付诸实施,初步显现出积极效果。
  加强宏观分析和微观管理,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进一步增强。全面修订了“十一五”期间开发区产业政策,作为我区产业发展的指导文件,政策研究有效发挥了投资环境监测和辅助决策的职能。计划统计强化对重大区情的反映和研究,加强了对区域经济运行的监控和分析,加大了对重点企业的监测和跟踪力度,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市场管理力度,重点开展了打击传销和治理商业贿赂等5项治理工作以及重点查处仿冒行为和商业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多角度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环境,增强了企业发展的信心。积极推荐名牌、免检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增加了开发区在行业发展方面的影响力。
  加强科学决策和制度建设,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制定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管理规定》,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自查整改,行政许可效率明显提高。全力推动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工作,出台了《关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意见》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部事项审批暂行规定》,机关办事效率得到改进。继续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严格干部考核程序,强化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干部员工的服务意识得到增强,工作作风有所改善。
  绩效财政管理效果良好,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财政和国税、地税部门积极组织收入,保证了资金需求,支持了开发区大发展。制定了《开发区2006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建立了投资促进资金、基建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资金以及三小区财政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体系,及时完成了与有关方面税收分成的测算和拨付,保证了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推进财政改革和管理创新,部门预算改革得到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取得成效,会计委派制深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水平,节约项目预算资金1542.09万元。加大担保中心规范管理力度,强化对担保企业的风险控制和诚信管理,有效降低了担保风险。
  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按照《关于在两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中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意见》,全面开展了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以促进加强宏观调控、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避财政风险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了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力度,积极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推行了基建投资审计。配合投融资体制改革,进行了化学工业区、微电子工业区和逸仙科学工业园的开发总公司审计。全年共开展审计项目38个,审计资金总额230亿元,下达审计决定书5份,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41条,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17份,提交审计信息71篇,在规范财政资金、促进国企改革、监督基建投资、保障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完成了与泰达控股公司历年往来帐款的核算工作,顺利实现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第二步目标。出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制度建设。初步建立了水、电、气、热、公交及新水源的标准成本模型,为“三公开”方案的深化打下了坚实基础。推行了养管体系公开化,建立了规范的市政、绿化建管体制。对三小区公用事业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为制定三小区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了科学依据。区属国有企业以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在各自主业上取得了新的发展。
  纵观全局,开发区2006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我们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各项工作的根本思想,转变增长方式,推进产业升级,形成了经济高速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的大好局面。坚持“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办区方针,积极打造中国北方对外开放门户和外商在中国北方投资首选地,开创了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坚持以和谐共赢的方式推进区域拓展工作,形成了功能互补、利益共享、多赢共胜的良好氛围。坚持科技兴区战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科技服务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始终把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着力保障居民、职工权益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了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始终把提高政府能力作为各项事业的根本保证,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的驾驭能力、干部队伍的创新能力、各项决策的执行能力,保持了行政工作的高效率。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任务还很繁重,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尚显不足,土地拓展进度不够理想,一些方面的工作效率比较低下,等等。
  2007年,即将翻开新的一页,我们要在2006年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以更高的标准和更大的决心开始新的征程。我们要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充分利用好新的上升期,在市委、市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工委领导下,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迎难而上、趋利避害,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为全市“三步走”战略的胜利实现和滨海新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的召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3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七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持续高速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是利用外资、发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是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等项工作;
  (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项目;
  (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十)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本市各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有关管理职权委托开发区与之相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以提高办事效率。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管理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属于应当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审批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开,或者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审批事项的,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开发区管委会对涉及开发区长远发展和单位、个人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推行听证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开发区内企业实施的,应当由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八条开发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益事业,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条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开办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业等企业事业组织。
  第二十一条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对其鼓励发展的产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优惠政策外,还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性扶持。
  第二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对开发区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在开发区内申请设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对直接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
  第二十六条在开发区设立企业应当符合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其经营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外,应当准许登记。
  第二十七条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不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以高新技术业为主导的现代化工业基地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第二十九条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十条开发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一条开发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引导社会资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及专业投资服务管理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分步到位。
  第三十四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科技发展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开发区以优惠地价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生产经营用地。
  第三十七条开发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技园、创业园、创业中心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孵化器,并对其建设和经营给予扶持。
  第三十八条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包括住房、科研经费、子女入学补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高级人才进入开发区创业、从业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登记事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企业收费的,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企业,赔偿损失;并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内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活动和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细则制定与实施。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六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七条【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八条【房租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按最高20元/平米•月的资助标准,给予最高五年的房租补贴。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相同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九条【能源贴费】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使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所交纳的各种贴费,经核实使用合同后给予等额的补贴。
  第十条【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第十二条【信息化资助】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实施单位和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经营扶持】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新药产业化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新药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医疗器械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开拓国际市场资助】对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对开发区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DMF(美国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EDMF(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或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证书并通过美国FDA或欧盟相关机构的cGMP现场检查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五年之内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条【独立研发机构】对已在开发区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部级和国家级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扶持。
  对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研发机构,参照内资研发机构政策,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合资研发机构】对中外合资设立、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研发机构,五年内对其研发费用的5%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内设研发机构】对各类生产性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非独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让奖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将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内转让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该项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成果转让除外。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经营扶持】对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第二十五条【孵化器建设资助】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
  第二十六条【孵化器业绩奖励】管委会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进行孵化服务水平和业绩评比,并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入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成功上市,并继续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5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条【种子资金】开发区以“泰达科技发展金”出资设立种子资金,为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八条【信用担保】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通过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采购担保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贷款贴息】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三十条【科技项目资金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每年拨出一定额度作为留学归国人员科技创业启动专项资金。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启动资助。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资助】对开发区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最高5千元的费用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专利实施资助】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将国际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于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软件产品资助】对开发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1万元。
  第三十六条【获奖专利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发给获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十七条【名牌产品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奖励的开发区企业,在天津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奖励的开发区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技术标准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对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50万元,对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20万元。
  第八章 科普工作
  第三十九条【科普活动】开发区每年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建设科普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活动周”、组织学术交流、出版科技论文集等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科普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5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20万元的资助,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四十一条【学术会议资助】对在开发区举办的,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会议、科学普及和科技展示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九章 科技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奖励】开发区设立“泰达科技贡献奖”,以评选和奖励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泰达科技贡献奖”下设若干奖项,分别奖励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四十三条【个人奖励】开发区设立“杰出科技人才奖”,以评选和奖励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章 操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资格认定程序】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门。
  4.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四十五条【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扶持与资助的办事程序为:
  1.到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门。
  4.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四十六条【复核】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67号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6年8月30日管委会第111号令颁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高级人才。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称号;③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④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的第一主持人;⑤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⑥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
  (二)高级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三)高级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四)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五)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生产或研发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六)高技能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且年薪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七条【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对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的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
  第八条【人才公寓与住房补贴】管委会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或住房补贴:①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高级人才;②回国创业或在开发区从事国际领先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③进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管委会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其它各类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白领公寓或住房补贴。
  第九条【安家费资助】对在开发区担任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技术带头人中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协议,并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4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十条【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1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第十二条【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对技能型人才培养比例每年上升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培训费用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培训费资助最高比例可达40%,但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00元。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四条【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资助】对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费给予100%的资助。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人才扶持】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上述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第十七条【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由开发区推荐获得“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研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九条【获得称号奖励】对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三年内给予200元/月的政府津贴。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和5千元的奖励;对于员工获得以上三类称号的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四条【人才交流扶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区以及在国外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扶持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并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对与企业联合冠名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5万元。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认定程序】申请人才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优惠程序】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政策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2006年8月30日管委会第112号令颁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批准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制造业发展金”,支持生产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制造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生产性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新建投资
  第六条【建设扶持】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租金补贴】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自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按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之后二年减半补贴;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的面积最高为4000平米。
  鼓励企业租用第二层以上的标准厂房,对此类企业适当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上述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经营扶持】对新建生产性企业,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三章 扩大投资
  第九条【增资扶持】内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增资奖励】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第十一条【新增业务奖励】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3000万元。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协作配套奖励】生产性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开发区注册经营,按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对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管委会评估论证,最高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但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的50%。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累计贴息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十四条【财政贡献奖励】投产三年以上、建立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扣除开发区已经在本年度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扶持)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自本规定发布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年增加额的20%、30%、40%、50%和6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中至少应有30%以上的金额以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福利形式专项用于提高企业一线工人的待遇。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程序】生产性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七条【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本规定优惠的生产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开发区举办展会的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支持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四、九章以及第六、九、十和十二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贸易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七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会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除外)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涉及的律师事务所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涉及的其它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涉及的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机构和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六条【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需要在开发区购置工业区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章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购置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给予最高5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租赁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按最高5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五年的房租补贴。以上购房或租房的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米。
  第八条【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总部经济
  第九条【初期运营补助】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第十条【运营扶持】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条【采购中心扶持】跨国公司或国内大企业(集团)在开发区设立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或保税仓库的,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扶持。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扶持】国内外知名商务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租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四章 金融服务业
  第十三条【初期运营补助】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开发区且具有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下,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
  对于各银行在开发区新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10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对于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30个员工以上、营业面积600平米以上的支行,给予5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扶持】鼓励国家级和市级金融管理机构或其主要业务部门迁入开发区办公,开发区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五章 物流服务业
  第十五条【经营扶持】对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投资扶持】开发区鼓励各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开发区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对其投资或经营管理的仓储设施,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七条【信息化扶持】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开发区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物流服务类企业扶持】对国家A类报关行、物流环节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80%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六章 文化服务产业
  第十九条【经营扶持】对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条【高技术文化企业扶持】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区建设公共增值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区内重点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
  第七章 会展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经营扶持】对在开发区内举办的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两届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展公司扶持】对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八章 专业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商务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商务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和中介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第九章 商贸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大型商业零售扶持】对在开发区规划的商业区内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扶持】对新设立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八条【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零售、总代理扶持】对新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章 房地产业
  第二十九条【经营扶持】参照房地产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章 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认定程序】企业和机构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三十二条【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6年8月30日管委会第114号颁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监控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政府职能范围之内、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资金为依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城市建设与改造、公用事业项目、公益事业项目,房产建设,以及对鼓励发展的制造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股权投资、大型资产购置等政策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 (计划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坚持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标准与区域环境需求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项目库管理制度是指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有关单位建议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按规定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库管理细则由计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 (基本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批复和遵循有关建设程序。未经规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变更项目投资批复。
  第六条 (项目提出主体)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提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土地征用项目、城市建设与改造项目,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房产建设和购置项目;
  (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公用事业项目;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公益事业项目;
  (四)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股权投资项目,汇总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大型设备购置项目。
  第七条(管理职责分工)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库和备选库;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牵头审批项目总概算;编制和监督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投资批复;牵头稽察项目进展;牵头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预算平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设备采购、基建财务、产权登记等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招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管等工作。
  (四)环保、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政策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代表最终用户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需求的有关职能部门(简称需求单位)按照第六条的职责分工提出项目建议书,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功能定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二)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的初步分析;
  (三)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四)环境影响、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五)建设进度的初步安排;
  (六)项目总投资全口径估算,包括前期论证费用和建设投资(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七)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营费用估算,包括按核定人数计算的基本经费、按核定标准计算的水电气热费用和办公经费等公用经费;
  (八)项目总投资的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九)财政补贴方式的说明和财政补贴金额的测算。
  政策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属性、主要内容、预期目标;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包括项目受益范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分析、预期收益的持久性分析、同类项目的对比性分析,以及所需财政资金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式、投资进度等;
  (四)项目实施的风险性分析,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五)财政补贴方式的说明和财政补贴金额的测算。
  第九条 (立项批复)计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立项条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筛选和批复。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责成需求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相应深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政策性投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并把已批准的项目列入有关投资计划。
  对于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在评估论证后可以否决或责成需求单位重新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经管委会批准的征地、拆迁项目以及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内进行的道路、绿化、管网等市政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相应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可以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可研批复)计划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咨询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予以批复。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应当体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责成需求单位重新编报。
  第十二条 (项目备选)获得可研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和重要程度等要素划分为A、B、C三类,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时实行分级决策:
  (一)A类项目由分管计划部门的管委会副主任和项目涉及的管委会副主任协调后提出意见,经管委会会议论证决策。A类项目是指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公建项目、市政绿化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景观项目,以及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影响巨大的其他项目。
  (二)B类项目由分管计划部门的管委会副主任和项目涉及的管委会副主任协调后提出意见,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决策。B类项目是指投资总额2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含2500万元)的公建项目、市政绿化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景观项目,以及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
  (三)C类项目由分管计划部门的管委会副主任和项目涉及的管委会副主任协调后负责决策,报管委会主任同意。C类项目是指除A类和B类以外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方案设计)基本建设项目被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后,需求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方案设计,履行有关报批程序。
  需求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组织进行限额设计。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后对有关方案设计予以批复,并及时通报计划、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获得批准后,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应包括前期费用和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前期论证费用)前期论证费用是指需求单位组织编制、计划主管部门评估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费用。
  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的统一管理。前期论证费用的使用应由需求单位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计划部门的管委会副主任和项目涉及的管委会副主任批准,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使用前期论证费用原则上应以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前提条件。
  经过评估论证和分级决策后进入《项目备选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概算;未能进入《项目备选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由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六条 (计划草案)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财政预算规模。
  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其中新增项目应选自《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于每年年初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计划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以及年度投资(或清欠)额、年度建设内容;
  (三)政策性投资项目的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投资进度和年度投资额;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
  (五)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应得到财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经管委会批准下达后,需求单位可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实施投资项目。项目实施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计划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需求单位下达项目投资批复,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计划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计划主管部门报管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其中新增项目应由需求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投资批复,其他项目调整由计划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调整资金安排计划和变更项目投资批复。
  第三章项 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筹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的增长潜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为政府投资项目筹集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用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预算,并按照不同的资金用途划分为直接投资、偿债基金和补贴基金三大类。其中直接投资主要为公益设施项目和政策性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来源,偿债基金主要为政府融资建设有关项目提供还本付息的来源,补贴基金主要为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公共设施项目提供必要的投资补偿。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主管部门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缺乏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项目法人是指需求单位组建或指定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筹划和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中土地征用、城市建设与改造、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房产建设领域的项目法人由建设主管部门组建或指定,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法人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建或指定,公益事业领域的项目法人由相关职能部门组建或指定。
  公益事业领域项目的前期筹划阶段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协助从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概算、项目实施申请的编制工作,工程建设阶段由项目法人委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行使建设业主的有关职责。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前期筹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选择工程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是指项目法人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的、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采用自建还是代建,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年度投资额增加,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求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当报经计划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一)投资增加额超过项目招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二)投资增加额超过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招标合同金额未超,但建设功能、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出现重大调整的。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被确定为跟踪审计对象的,项目法人应向审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并以审计结果为准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未被确定为跟踪审计对象的,审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九十日之内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待财务决算批复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政策性投资项目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稽察)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计划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主管部门、监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参与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联合稽察。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计划主管部门牵头、财政主管部门参与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有无改变原定建设功能和使用用途;是否挪用政府建设资金、转变用途;项目节余投资的处理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计划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概算,或不按规定下达或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投资批复;
  (二)建设主管部门违规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开工;
  (三)财政主管部门违规拨付项目资金;
  (四)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决算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决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2006年8月30日管委会第115号颁发)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7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07》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记叙了2006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貌。内容有:特载、大事记、文献、综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团体、政法、城区规划与建设、综合经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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