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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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7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工作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
页码: 543-5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开发区审判工作情况,分别记述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等情况。
关键词: 天津 开发区 审判工作

内容

(一)刑事审判
  开发区法院建院后,根据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关于不宜在开发区开展刑事审判的指示精神,1996~2000年5月,界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均由塘沽区法院代为受理。2000年6月,开发区法院正式履行刑事案件的审判职能。是年,公开审理并审结刑事案件13件,共判罚金4.1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对霍某等职务侵占、盗窃、伤害等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力。
  区法院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严打”工作方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建立缓刑人员档案和定期汇报制度,定期召开考察会、走访监管单位,开展对缓刑人员的帮教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刑事犯罪缓刑人员南某(未成年),系体校运动员,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间,通过帮教促使其积极改造,在全国单项比赛中获得第二名的佳绩,并将奖金捐献给希望工程。
  (二)民事审判
  1996~2000年,开发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535件,由于地域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婚姻家庭案件、财产案件等相对较少。1996年受理的近100件劳动争议案件占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7%。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具有多发性、群体性、敏感性以及矛盾易激化的特点,而且关系到开发区的社会稳定、投资环境和国家利益。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中,在全面维护中国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同时,注重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开发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1996年,新韩精机公司的800余名员工提起诉讼,开发区法院依法受理并迅速组成十几个临时小组深入到企业和员工中,在第一时间内开展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论情、讲理、说法、,及时控制局面。经过依法调解,消解矛盾,平息事态,理顺劳资关系,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1997年,一集装箱公司142名员工因为住房储蓄金和保险纠纷与公司产生矛盾,不断上访,企业经济受到损失,加之东南亚经济危机的影响,外商准备撤资。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予以高度重视,连夜深入到每一位员工家中,了解情况,摆事实、讲道理,宣讲法律、政策,使员工平和了心态,与企业就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结案后,员工代表将锦旗送到法院,该公司开始筹划增加在开发区的投资。
  (三)经济审判
  开发区法院1996~2000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63件,涉案标的额4.16亿元。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坚持从大局出发,不断强化法官的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审理东丽区运管局与某国际渡假村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开发区法院严格执法,依法判决开发区较大的合资企业某国际渡假村有限公司败诉。公司总经理专门致信开发区法院院长称:“使告诉者心安,使被告者心服,国家有这样的好法官,证明了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优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法官……”
  1997年初,上海捷特公司总经理陈某到开发区起诉,却又顾虑地方保护主义。胜诉后特地送来书有“众说地方保护主义浓厚,但在贵院看不见一丝一毫”的锦旗致谢。
  (四)行政审判
  由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积极推行依法治区、依法行政的工作方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1996~2000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仅5件,其中1998、1999年未发生行政诉讼。
  2000年6月,德国独资企业SEW公司的员工只某在生产线上因脑疝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只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市、区两级行政机关作出不同的结论,引起员工家属的强烈不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介入后,数十次深入到SEW公司和员工家中,进行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一起矛盾激化的行政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庭外和解方式圆满解决。
  (五)审判监督
  开发区法院启动“发现”程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督,掌握审判管理的主动权,从单纯的案件质量监督转变为质量、程序以及审判作风、法律文书、庭审纪律等全方位的监督,拓宽监督的渠道和范围,实现审判监督理念的创新和对审判监督外延的拓展。1996~2000年,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一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经济案件(当事人未上诉,已进入执行阶段)为错案,决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并进入再审程序,及时、有效地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司法权威。此外,没有出现上级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提审或指令再审的问题。
  二、海事法院审判
  1984年建院初,一年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仅3件。2000年,受理案件959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168件。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3477件,涉及国内的案源主要来自天津、北京以及华北及西北各省、自治区;每年审理的涉外案件占当年案件总数的30%,涉及英、美、德、日和香港、台湾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事审判的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纳入司法行政体系以来,受案数量明显增加。
  1985年8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诉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首次公开招标变卖被依法扣押的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轮,这是中国法院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的第一例。海事法院扣船速度之快,办案效率之高,赢得广大当事人的尊重,英国船东保赔协会说:“天津海事法院扣船和具备条件解除扣船的速度比世界各国都快。”
  1999年,在天津港东方发展公司诉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港口使用费纠纷案中,诉讼标的额高达500余万元。天津海事法院在被告资不抵债,债权人纷纷起诉的情况下,仅用3个月时间就核准被告的债权数额。判决结案,使原告的债权得以实现。
  2000年,天津海事法院在受理中外运天津集团开发公司诉被告山西介休三威焦化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标的额较大,审判人员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连夜赶往山西将其账户冻结。经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案从立案、保全到结案不到3天时间,为债权人追回欠款100余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开发区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年,在天津富源海运公司诉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海南泛洋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船舶融资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核准申请,追加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海事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的审结为原告富源海运公司追回175.8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使第三人泰达控股有限公司得到281.89万美元的赔偿。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海事法院注重政策的灵活运用,通过调解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2000年7月,天津海事法院依法拍卖俄罗斯籍“东方之岸”轮,解决长达两年多的拖欠船员工资案件。
  至2000年,天津海事法院,共审理涉开发区的海事、海商案件215件,起到为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天津海事法院注重审判活动与法律服务的紧密结合。在党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的决策后,法院先后到青海、甘肃、陕西、内蒙、宁夏、新疆等地区举办培训班,为当地外贸进出口企业、船代货代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所涉管理部门培养海事、海商法律人才;组织法制宣传队伍深入到涉港、涉海、涉船企业宣传海事、海商法律法规,解答法律咨询,帮助企业解决难题,避免风险;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唐山、京唐港、秦皇岛、石家庄等地区开展巡回审判;邀请市外经贸系统、滨海新区的100多家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参加座谈,以案讲法,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在国际贸易中用法律手段防范风险,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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