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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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77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1
页数: 7
页码: 541-5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开发区审判机构、审判工作、审判改革等发展情况。
关键词: 政法建设 天津 开发区 审判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开发区法院
  1989年8月24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发区成立经济审判庭,10月1日正式受理案件。其管辖范围包括:一方当事人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登记、市法院有管辖权、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开发区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民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案件。经济审判庭设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最初有7名工作人员,后增至20名。至1995年末,共受理案件1300多件,涉讼标的额13亿元。其间,圆满处理了以天津费加罗电子有限公司诉大邱庄装饰设计服务部案件,以及其他与开发区投资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件。
  1995年12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经济审判庭撤销,同时成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开发区法院),崔荐任党组书记、院长。开发区法院设告诉申诉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书记官处、审判监督庭和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监察室等部门。全院编制45人。
  1999年,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开发区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以财产为内容,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房地产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和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开发区法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至2000年末,有高级法官8人、法官15人。
  二、海事法院
  1980年12月1日,国家交通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上海等地成立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机构的通知》,责成天津港务局筹建。
  1984年6月1日,天津海事法院建立,为全国10家海事法院之一。1994年12月,张玉福任院长;1999年9月,李柏华任院长。贾延景、吴立群、胡之祥分别于1999年7月、1999年11月、2001年7月任副院长。2003年6月,张永平任政治部主任。根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北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及通海水域。主要港口有天津新港、秦皇岛港、京唐港、黄骅港。管辖海事侵权、海上运输、船舶经营、海上保险、海事担保、港口作业、海域环境损害、滩涂利用与海洋勘探开发、海事行政诉讼等海事、海商案件。
  天津海事法院组建以后由国家交通部代管,最初内设4个机构,分别为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办公室和研究室。编制40人。行政党务管理由交通部委托天津港务局代管,审判业务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1991年6月5日,天津海事法院成立执行庭。
  1992年9月19日,天津海事法院设立保税区审判庭。截至1999年7月,天津海事法院共设有6个部门。
  1999年7月1日,根据中央编办、最高法院、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理顺大连等6家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天津海事法院正式纳入国家司法行政管理体系,成建制地移交给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市高级法院管理,并由原来的副局级单位升格为正局级单位。7月9日,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海事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通知,天津海事法院的编制为65人,撤销保税区审判庭,又增设3个职能部门,使内设机构增加到8个,分别为:办公室、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告诉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研究室和政治处。经过分工细化,上述部门的职能分别为: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负责院务、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信息、档案、保密、接待、督查等工作;负责本院审判业务经费和行政经费的预、决算;负责诉讼费用管理;负责管理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及审判保障工作;负责装备、服装、机械等物资管理和基本建设及后勤工作。
  (二)海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的船舶碰撞和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损坏海底及水下设施、损害捕鱼及水产养殖设施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港口作业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海运、海上或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共同海损、海上污染、海运欺诈和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三)海商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的国内和涉港、澳、台及涉外海上和与海相通水域的货物、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内籍及外籍船舶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涉内和涉外性质的光船租赁和定期、航次租船合同及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船舶和货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和拖航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海员劳务、海上运输联运合同和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四)告诉立案庭
  办理来信来访事项;对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是否应当立案进行审查并办理立案工作;办理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及支付令案件;负责对案件进行审限跟踪和流程管理。
  (五)审判监督庭
  审理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判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和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理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执行庭
  负责本院和上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支付令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律规定的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海事、海商裁决;办理其他法院委托送达、调查、宣判等委托事项;受理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工作和执行工作。
  (七)研究室
  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及其综合指导,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综合性文稿;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负责审判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编发案例和信息简报;管理图书、业务资料和业务档案。
  (八)政治处
  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及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招录、警衔、统计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
  建院之初,天津海事法院的办公条件艰苦,多次更换办公地点。院址在经历了5次迁移之后,于2000年9月迁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西路2号。一、开发区法院审判
  第二节 审判工作
  (一)刑事审判
  开发区法院建院后,根据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关于不宜在开发区开展刑事审判的指示精神,1996~2000年5月,界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均由塘沽区法院代为受理。2000年6月,开发区法院正式履行刑事案件的审判职能。是年,公开审理并审结刑事案件13件,共判罚金4.1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对霍某等职务侵占、盗窃、伤害等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力。
  区法院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严打”工作方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建立缓刑人员档案和定期汇报制度,定期召开考察会、走访监管单位,开展对缓刑人员的帮教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刑事犯罪缓刑人员南某(未成年),系体校运动员,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间,通过帮教促使其积极改造,在全国单项比赛中获得第二名的佳绩,并将奖金捐献给希望工程。
  (二)民事审判
  1996~2000年,开发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535件,由于地域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婚姻家庭案件、财产案件等相对较少。1996年受理的近100件劳动争议案件占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7%。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具有多发性、群体性、敏感性以及矛盾易激化的特点,而且关系到开发区的社会稳定、投资环境和国家利益。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中,在全面维护中国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同时,注重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开发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1996年,新韩精机公司的800余名员工提起诉讼,开发区法院依法受理并迅速组成十几个临时小组深入到企业和员工中,在第一时间内开展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论情、讲理、说法、,及时控制局面。经过依法调解,消解矛盾,平息事态,理顺劳资关系,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1997年,一集装箱公司142名员工因为住房储蓄金和保险纠纷与公司产生矛盾,不断上访,企业经济受到损失,加之东南亚经济危机的影响,外商准备撤资。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予以高度重视,连夜深入到每一位员工家中,了解情况,摆事实、讲道理,宣讲法律、政策,使员工平和了心态,与企业就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结案后,员工代表将锦旗送到法院,该公司开始筹划增加在开发区的投资。
  (三)经济审判
  开发区法院1996~2000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63件,涉案标的额4.16亿元。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坚持从大局出发,不断强化法官的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审理东丽区运管局与某国际渡假村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开发区法院严格执法,依法判决开发区较大的合资企业某国际渡假村有限公司败诉。公司总经理专门致信开发区法院院长称:“使告诉者心安,使被告者心服,国家有这样的好法官,证明了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优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法官……”
  1997年初,上海捷特公司总经理陈某到开发区起诉,却又顾虑地方保护主义。胜诉后特地送来书有“众说地方保护主义浓厚,但在贵院看不见一丝一毫”的锦旗致谢。
  (四)行政审判
  由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积极推行依法治区、依法行政的工作方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1996~2000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仅5件,其中1998、1999年未发生行政诉讼。
  2000年6月,德国独资企业SEW公司的员工只某在生产线上因脑疝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只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市、区两级行政机关作出不同的结论,引起员工家属的强烈不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介入后,数十次深入到SEW公司和员工家中,进行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一起矛盾激化的行政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庭外和解方式圆满解决。
  (五)审判监督
  开发区法院启动“发现”程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督,掌握审判管理的主动权,从单纯的案件质量监督转变为质量、程序以及审判作风、法律文书、庭审纪律等全方位的监督,拓宽监督的渠道和范围,实现审判监督理念的创新和对审判监督外延的拓展。1996~2000年,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一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经济案件(当事人未上诉,已进入执行阶段)为错案,决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并进入再审程序,及时、有效地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司法权威。此外,没有出现上级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提审或指令再审的问题。
  二、海事法院审判
  1984年建院初,一年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仅3件。2000年,受理案件959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168件。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3477件,涉及国内的案源主要来自天津、北京以及华北及西北各省、自治区;每年审理的涉外案件占当年案件总数的30%,涉及英、美、德、日和香港、台湾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事审判的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纳入司法行政体系以来,受案数量明显增加。
  1985年8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诉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首次公开招标变卖被依法扣押的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轮,这是中国法院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的第一例。海事法院扣船速度之快,办案效率之高,赢得广大当事人的尊重,英国船东保赔协会说:“天津海事法院扣船和具备条件解除扣船的速度比世界各国都快。”
  1999年,在天津港东方发展公司诉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港口使用费纠纷案中,诉讼标的额高达500余万元。天津海事法院在被告资不抵债,债权人纷纷起诉的情况下,仅用3个月时间就核准被告的债权数额。判决结案,使原告的债权得以实现。
  2000年,天津海事法院在受理中外运天津集团开发公司诉被告山西介休三威焦化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标的额较大,审判人员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连夜赶往山西将其账户冻结。经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案从立案、保全到结案不到3天时间,为债权人追回欠款100余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开发区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年,在天津富源海运公司诉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海南泛洋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船舶融资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核准申请,追加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海事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的审结为原告富源海运公司追回175.8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使第三人泰达控股有限公司得到281.89万美元的赔偿。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海事法院注重政策的灵活运用,通过调解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2000年7月,天津海事法院依法拍卖俄罗斯籍“东方之岸”轮,解决长达两年多的拖欠船员工资案件。
  至2000年,天津海事法院,共审理涉开发区的海事、海商案件215件,起到为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天津海事法院注重审判活动与法律服务的紧密结合。在党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的决策后,法院先后到青海、甘肃、陕西、内蒙、宁夏、新疆等地区举办培训班,为当地外贸进出口企业、船代货代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所涉管理部门培养海事、海商法律人才;组织法制宣传队伍深入到涉港、涉海、涉船企业宣传海事、海商法律法规,解答法律咨询,帮助企业解决难题,避免风险;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唐山、京唐港、秦皇岛、石家庄等地区开展巡回审判;邀请市外经贸系统、滨海新区的100多家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参加座谈,以案讲法,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在国际贸易中用法律手段防范风险,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节 审判改革
  一、开发区法院审判改革
  为适应涉外经济区域的特点,开发区法院从成立之始,确立以改革为龙头,推进审判工作全面上水平的工作思路。1996年,在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分析、认识法院现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有悖于公正效率的主要问题和充分借鉴国外有关司法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并推行一整套改革措施。 、
  在审判运行机制上,开发区法院强调其核心环节必须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审查分离、审保分离以及执行工作中执行权与财产处置权相分离。其中,审查(审判与调查)分离、审保(审判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分离和执行工作中执行权与财产处置权相分离的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均为首创。该机制体现出来的核心功能是突出法官主持的审判活动在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保证了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廉政建设。
  在人事管理机制改革上,开发区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实行书记官单序列管理。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提出法官精英化、全员职业化的人事管理理念,建立培养专家型法官和复合型法官的审判及人事管理制度,率先实行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的制度。1999年初,法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官、书记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干部五大人事管理序列(其中,书记官序列中已经引入聘任制书记官,司法警察的聘任制问题也处于酝酿成熟阶段)完全形成。各序列人员在定岗、定员、定岗位职责、定任岗条件的基础上以选择认岗、竞争上岗方式确定。至2000年,因不适应法院工作而调离或被辞退的干部达7人,占在编干部的17%,使人力资源逐步趋向合理配置,司法队伍逐步优化。
  在审判监督机制改革上,开发区法院明确要求审判监督庭通过对该院审结、执结的全部案件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实、适用法律和裁量结果是否正确等7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向院长提供所发现的可能存在差错的案件情况报告,由院长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院长的“发现”职能不再悬空,既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又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对审判工作实施更全面、更有效的监督,改革方案还赋予审判监督部分审判管理职能,并将有关渠道反映的可能存在问题的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也纳入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范围。在建立上述机制的改革实践中,作为辅助和配套,法院还先后制定涉及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300余项,这些制度融合改革成果和先进的司法理念,也是保障三大机制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础。
  1996~2000年,开发区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406、件,服判率高,上诉率低,没发生过一起因徇私导致的错案。当事人普遍反映“在开发区法院打官司省钱、省力、放心”。开发区法院先后被评选为开发区“文明单位”和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人民法院”、“优秀人民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院”。2000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一等功单位。全院有75%的干部分别荣立三等功、获天津市“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荣誉称号,得到市级多项表彰。
  二、海事法院审判改革
  天津海事法院为使自身的规章制度与工作方法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院党组提出天津海事法院“第二次创业”的口号,力争用五年时间实现一流海事法院的奋斗目标。并为此进行一系列改革。
  全面落实公开审判,严格庭审程序,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质证辩论式转变,实体与程序并重,积极推进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裁判的审判方式;探索准确认定证据效力的方法,对复杂疑难案件实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制度。严格执行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避免案件事实认定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保证裁判公正;规范独任审判,制定独任审判若干规定;改革裁判文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制定《关于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实施意见》,建立法律文书评查制度;强化当事人诉权意识,制订《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试行)》,促进转变审判作风,保障平等诉讼,中立裁判;改善部门结构,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实行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审委会工作规则;建立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将立案、审判、执行中各个环节均纳入流程管理;调整充实执行队伍,规范执行权运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通过机构改革,精减人员,使编制趋于合理;实行目标管理,完善部门职责,建立目标管理促进案件流程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将每位干警目标的考核形成政绩档案,使人事管理量化科学化;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实行双向选择,进一步挖掘干警潜能。推行审判长选任制,严格按程序选任审判长,赋予审判长管理合议庭审判工作、审核并签发法律文书等项职责,强化合议庭职责和庭审功能;建立完善公开公平竞岗制度,实行中层领导竞争上岗制度;建立案件自查、互查、评查制度和发回改判案件审议制度,抽查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归档卷宗,集中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来信来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做到来信来访件件有登记、有答复。使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良性运行轨道。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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