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业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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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6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产业政策
分类号: TU984.13
页数: 3
页码: 339-341
摘要: 本文讲述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政策包括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条例、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暂行规定、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办法、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等情况。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 产业 政策

内容

一、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20日,开发区正式设立“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同时,颁布《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是为天津开发区第一个专门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条例》规定,开发区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拨出5%建立科技发展资金,专款专用,以优惠利率贷款形式向开发区注册企业提供扶持。重点扶持能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大、能替代进口或出口创汇的高科技、新技术产品项目,以及列入国家或地方火炬计划和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发放对象的审查和管理,由科技管理局负责,优惠利率、金额及期限,根据项目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二、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7月2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规定》明确,开发区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拨出3%建立科技发展风险金。凡在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科技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始,直至产业化的各阶段均可申请获得风险金。重点扶持除在《条例》中规定的项目外,还对专利实施的项目和其它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予以扶持。管委会设立由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科技发展风险金的管理、审核、运作。
  三、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办法
  1997年4月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奖励为科技兴区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办法》规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优秀科技工作者奖”。对研究出新产品、新技术、二次开发、技术创新的人员,可获科技成果奖;对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人员,其项目通过专家鉴定、评审的,均给予奖励。
  四、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
  1998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简称《规定》),是为天津开发区第一个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
  《规定》明确,开发区所鼓励的高科技包括:以最新科学成就为基础的、知识高度密集的、具有高经济效益和高社会效益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含高效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海洋工程技术、辐射技术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等国家认可的高科技领域。《规定》适合于所有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和高科技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的企业,包括国有、非国有、民营及境外企业。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财政收入的3%作为科技风险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确认的高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8年内,开发区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所得税,即前3年全部返还,后5年返还50%。期满后,开发区财政继续返还企业缴纳所得税中超过15%的部分。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高科技企业,开发区财政返还其当年缴纳所得税中超过10%的部分。此外,还在投资纳税、土地价格、房租价格、技术交易纳税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返还优惠。同时对创办高科技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和外地科技人员,以及企业的在职科技人员,对个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住房、教育等方面提供帮助。
  为鼓励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经营,还出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的补充规定》。对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在能源价格、土地价格、房租、税收、员工住房等方面提供更为优厚的支持。
  五、“双高政策”
  2000年,开发区在以往政策基础上,对开发区鼓励科技发展政策进行一次大规模调整。是年3月2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通称“双高政策”,成为开发区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体政策。开发区管委会先后在北京、天津举行政策发布会,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4月12日,出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高级人才证书的暂行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使用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4个补充规定。至此,一套较为完整的发展高科技政策体系在天津开发区基本建立。
  根据“双高政策”,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3%,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支持企业对高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实现产业化后的技术改造。2000年起,开发区管委会连续5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2%,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风险金”。利用泰达科技风险金、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风险投资、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将在税收、房租、专利费用、上市融资等方面分别给予财政补贴。对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的资助,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的资助。对于认定的高级人才,在户口、住房、安家费用、家属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同时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授予“泰达科技贡献奖”,奖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2001年12月,开发区管委会对原有的“双高政策”再次进行重大调整,进一步完善开发区促进高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政府的扶持引导力度。调整后的“双高政策”,总结过去的经验和问题,并借鉴深圳、上海、北京等先进地区鼓励高科技的最新做法,出台《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关于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关于鼓励风险(创业)投资发展的暂行规定》、《关于鼓励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暂行规定》4个规定,并于2001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
  调整后的“双高政策”,覆盖面更广,优惠幅度更大,更注重创新环境的营造、高科技产业的涵盖。在优惠幅度上,新政策体现“S+S+B+1”原则,即在吸取上海、深圳和北京三地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再加一项优惠政策,使天津开发区的“双高政策”优惠力度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此外,新政策还对一些法规进行尝试性突破。其中,在无形资产注册比例问题上,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投资的,如不涉及国有资产,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股东各方自行约定”;在人力资源入股上,规定“允许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以人力资源投资入股,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在注册资本缴付上,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可分期缴付。新政策特别强调对科技创新配套环境的支持,尤其对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孵化机构有明确的扶持办法,旨在政府的带动引导下,社会各界共同积极参与,不断完善开发区科技创新的配套环境。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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