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技术引进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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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53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技术引进政策
分类号: F424.3
页数: 2
页码: 175-176
摘要: 本文讲述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政策包括概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鼓励风险(创业)投资、鼓励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高级人才入区情况。
关键词: 技术 引进 政策

内容

一、概况
  自1995年以来,开发区先后颁布系列技术引进政策,旨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指风险创业)投资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和相应的管理公司、企业孵化器等入区发展。
  1996年,开发区第一届科技大会召开,确定“科技兴区”战略方针。1998年制定第一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1996年7月18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8日,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办法》,设立“开发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1998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
  2000年3月2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与《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称“双高政策”),成为开发区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体政策。
  2001年12月6日,管委会对“双高政策”予以修改,同时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重点鼓励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入区发展,“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省(市)级研究开发机构,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从认定年度起5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服务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5年,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软件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软件企业的人员培训费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对软件开发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的科研、生产用地,可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分期付款等灵活方式来支付土地转让金;对所建或所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所建或购置之日起,对其所缴纳的房产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免交电力、热力、自来水及燃气的贴费;进入各类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享受优惠房租和能源补贴,对其差额部分,给孵化器以适当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其中属盈利企业,其上述费用,是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购置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费用。
  开发区同时设置“泰达科技贡献奖”(上限300万元),重奖有关科技人员等。
  三、鼓励风险(创业)投资
  设立在开发区内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对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投资,对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对其他计税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设立在开发区内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享受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孵化器建设
  孵化器的用地,经开发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以转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可以优惠地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可分期支付,但最长不超过5年;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年限不得低于10年,前5年免收土地租金,后5年减半征收土地租金;孵化器经营者可以获取在孵企业的认股权或购买在孵企业的期权股份,对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企业孵化完毕后,在开发区纳税的,以第一个获利年度所应上缴所得税税金为基数,之后2年内,每年所应上缴所得税的税金超出该基数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由“泰达科技发展金”奖励给孵化器。
  此外,有关规定对在孵企业获得国家资助项目的,孵化企业成功上市的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开发区将对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适当优惠或奖励。
  五、鼓励高级人才入区
  高级人才入区可享受开发区提供的优惠待遇。主要包括: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级人才,资助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奖励高等院校的优秀学生。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人力资源作为股权投资的,对其股权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高级人才所获得的奖励,对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对高级人才办理户口调动手续、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租房或购买住房等均给予一定优惠、资助或协助。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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