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用管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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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53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用管政策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174-175
摘要: 本文讲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实施了一系列土地使用费和能源贴费的管理办法,以提高开发区的招商竞争力。这些办法包括调整土地使用费、制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以及收费管理规定。此外,还出台了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办法和规定,包括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和对生产型企业的土地优惠政策。
关键词: 土地 管理 政策

内容

1987年5月,实施《天津开发区土地使用费和能源贴费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土地使用费,提高开发区招商竞争力。
  1988年7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是年9月20日,开发区分别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实施办法》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收费办法》,同日还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申请办法》;9月27日,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规定》,场地收费分为场地费和土地使用费。
  2002年4月,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开发区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等法规。
  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暂行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以转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可以优惠价格直到零地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可分期支付(不超过5年);租赁使用土地,租赁年限10年,前5年免收土地租金,后5年减半征收土地租金;开发区以土地折价入股,土地作价占注册资本比例由双方约定;对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以优惠价格转让给项目投资主体相应数量的补偿性开发用地。
  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办法》规定,在开发区内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开发商,可按开发区公布的标准地价的70%取得土地使用权,付款方式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或按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生产型企业,其在开发区的生产用地,以所属行业公告地价为基础,根据其投资规模和投资密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再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直至给予象征性地价;对于生产型企业购买和租用区内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所属行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补贴。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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