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020220020230001451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首批法规 |
分类号: | K292.1 |
页数: | 1 |
页码: | 61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地域管理,制定了域内行政管理规定。其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国际惯例,为投资者和企业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1984年11月成立了管委会政策研究室,聘请律师组起草首批法规。1985年1月,起草工作完成,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修改后,于7月19日提交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随后颁布了4项法规,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这些法规是全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颁布的开发区地方性法规。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被称作开发区的“母法”,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 |
关键词: | 天津市 开发区 法规 |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