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总体要求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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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418
颗粒名称: 六、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总体要求
分类号: F127.21
页数: 3
页码: 832-834
摘要: 本文收录了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是开发区“十一五”后期甚至更长时期内工作目标的集中体现,对此,各有关单位要有高度的认识和统一思想,要在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总体战略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谋划工作思路,切实提高工作水平;特别是围绕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重点工作,要勇于承担重任,主动“对表”,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狠抓落实,保证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关键词: 天津市 新经济 平台

内容

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是开发区“十一五”后期甚至更长时期内工作目标的集中体现,对此,各有关单位要有高度的认识和统一思想,要在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总体战略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谋划工作思路,切实提高工作水平;特别是围绕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重点工作,要勇于承担重任,主动“对表”,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狠抓落实,保证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1.在发展思路上,要更加解放思想,树立大局观。面对挑战和新的发展目标,拓宽视野,增强创新意识,克服固步自封的经验主义,善于打破常规,以更加开放的思想判断发展态势,明确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战略重点,开辟发展新路径。
  2.在思想认识上,要适应形式的变化,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认清开发区新时期各项发展任务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本位主义,要增强沟通合作意识,树立对内对外更积极的服务意识。
  3.在工作作风上,要快速形成共同努力、目标一致的工作氛围。要调整工作状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职业素养,倡导敬业和奉献精神,提高工作实效。还要克服得过且过敷衍责任的状态,克服消极无为的等靠思想,改进与开发区发展责任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和精神面貌,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办公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办公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办公安全,展示机关良好形象,结合区域政务、事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所属的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公期间应佩戴证件。非工作时间出入办公区域时应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机关工作人员证件由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不应借予他人使用。
  第四条 着装与仪表
  (一)管委会各部门中有国家统一制式着装规定的,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要求着装。其他人员,男士穿西服、系领带;女士着装及佩戴饰物应与公务人员职业身份相适应。
  (二)讲究仪容仪表。工作时间,男士不留长须、长发;女士提倡化淡妆,不留奇特发型。
  (三)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机关各类内部活动、会议,工作人员可着衬衣、不系领带。
  第五条 出勤管理
  (一)上班时间为8∶30,下班时间为17∶00(其中,周五下班时间为16∶00)。乘坐小轿车上下班的干部,工作日8∶30以前应到岗,17∶00以后方可离岗。
  (二)工作时间内需因公外出的,应将事由、去向、外出时间段报告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需休病假或事假时,应向部门主要领导请假,并按规定程序报人事局。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串岗或脱岗。
  (二)不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应接待与工作无关的来访人员。
  第七条 通讯与自动化设备的使用
  (一)接挂电话
  1.接听电话要文明礼貌,恰当使用“您好”“请稍候”“麻烦您”“谢谢”“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
  2.通话时,用语应简明扼要,重要业务电话应有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办公时间不应使用办公电话聊天或联络私人事宜。
  (二)使用计算机
  1.未经许可不应随意拆卸计算机或安装各种软件,如工作确需为计算机安装拆卸软、硬件,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安排专业维护人员装拆。
  2.禁止在工作时间炒股、玩网络游戏。
  3.禁止用网络传递反动、黄色信息和带有病毒的程序。
  4.注意网络信息保密,工作人员下班或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关闭本人工位的计算机,以防泄密。
  5.禁止在联接互联网的机器上存放保密信息。
  第八条 用餐要求
  (一)午餐时间为11∶3013∶00。
  (二)不得在办公区就餐。
  (三)就餐应注意节约,保持餐厅卫生。
  第九条 配合物业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尊重物业管理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十条 非工作时间秩序
  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需要加班时,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办公条件。
  加班人员不应进入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加班时应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三章 办公环境
  第十一条 禁止在办公楼宇内吸烟。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用的办公设备应符合环保和节能、节材的要求。
  第十三条 夏季使用空调,应将办公室内温度控制在26℃以上。空调运行时不得开启窗户。
  第十四条 保持办公环境的公共卫生及卫生间清洁。
  第十五条 办公工位应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六条 办公区内张贴、悬挂、摆放宣传品,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张贴、悬挂和摆放。
  第四章 保密工作
  第十七 条保密要求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二)不应将保密文件随意复制、外借。
  (三)使用计算机、传真机和复印机,应及时将保密文件保存或销毁。保密文件不应随意摆放在桌面。
  (四)不应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机密事项。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擅自进入网络控制中枢、机要会议室、重要接待区、管委会领导办公室、重要机房及机要档案室等区域。
  第五章 资产及财物保全
  第十九 条物品保管
  (一)爱护公共物品,不应故意损坏或擅自外借,并有义务制止任何毁坏公物的行为。公共物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故意损坏公物人员赔偿损失,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办公区内不应存放私人贵重物品,少量私人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存放于办公区个人专用柜或抽屉中。共享空间只存放与工作有关的物品,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三)办公区域内的所有公共资产由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应移动资产即定位置,若需移动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专业部门人员进行移动。
  (四)车辆应停放在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停放车位,并接受主管部门调度。
  第六章 来宾接待与业务往来
  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的接待与业务往来
  (一)重要团组来访,应由公关部门按程序接待。
  (二)外来人员或各职能部门办理业务,应按窗口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会客,若确实需要接待,应向本单位领导申报,并将客人引领到公共接待区。来访客人不应随意进入办公区。
  (四)办公区禁止任何推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非工作时间接待来访及开展各项业务,应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章 窗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窗口服务时间为9∶00—12∶00,13∶00—16∶45(周五13∶00—15∶45)。工作人员应遵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合理制订窗口与办公区之间的工作流程,做到通畅、安全、高效。
  第八章 安全与紧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障
  (一)增强防火意识,不应违反规定使用电器,不应乱接电源,不应私自接拉电线。禁止焚烧纸张。工作人员应了解火警等应急设施使用方法,熟悉逃生路线。
  (二)工作人员在出入楼梯、乘座电梯时应注意安全,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三)办公楼宇发现可疑人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或其它负责部门。
  (四)工作人员应向所接待来宾介绍办公场所管理规定,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要礼貌地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紧急事件处理
  遇突发公共事件,要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引导,按有关规定避险,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第九章 督查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督查机构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联合机关党委、监察室、劳动人事局等部门组成机关办公管理督查工作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的办公管理与检查,对所发生的违规事件负领导责任;对违规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暂行规定》相关内容,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委会第51号令同时废止。
  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2006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批准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制造业发展金”,支持生产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制造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生产性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新建投资
  第六条 【建设扶持】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 【租金补贴】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自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按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之后二年减半补贴;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的面积最高为4000平米。
  鼓励企业租用第二层以上的标准厂房,对此类企业适当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上述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 【经营扶持】对新建生产性企业,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三章 扩大投资
  第九条 【增资扶持】内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资奖励】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业务奖励】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3000万元。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协作配套奖励】生产性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开发区注册经营,按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对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管委会评估论证,最高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但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的50%。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累计贴息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十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投产三年以上、建立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扣除开发区已经在本年度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扶持)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自本规定发布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年增加额的20%、30%、40%、50%和6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中至少应有30%以上的金额以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福利形式专项用于提高企业一线工人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生产性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七条 【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本规定优惠的生产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相关企业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符合本规定鼓励和支持的相关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细则制定与实施。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六条 【年检】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第八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九条 【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扶持】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政策环境,对2008年1月1日后在开发区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额,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条 【房租补贴】对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经认定和审核,给予最高三年的房租补贴,
  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第三章 研发扶持
  第十三条 【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开发区每年设立1亿元的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审核,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企业研发机构,从事自主创新研发活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引导和促进企业的自主研发。
  第十四条 开发区设立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每年择优对列入国家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匹配资金;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匹配资金。
  第四章 重点产业及领域扶持
  第十五条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设立300万元的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软件企业的发展;每年设立10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生物医药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可获得“天津市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资助。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生物医药领域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扶持】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物在区内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比照其缴纳的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100%的财政扶持;比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二十条 【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天津市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的资助。专项计划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Ⅰ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开拓国际市场资助】对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对开发区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DMF(美国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EDMF(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或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证书并通过美国FDA或欧盟相关机构的CGMP现场检查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经营扶持】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
  第五章融资扶持
  第二十三条 【孵化资金】开发区设立1000万元孵化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方式,专门用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发展金】开发区设立额度为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发展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开发区设立企业上市资助资金,对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设在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改制的,最高支持25万元;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最高支持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信用担保】开发区设立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通过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六章知识产权扶持
  第二十八条 【国内专利费用资助】对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的、与主管业务相关的、重点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向港、澳、台地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第二十九条 【国际专利费用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并被受理,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将已授权或获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第三十一条 【信用担保】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专利培育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软件产品资助】对开发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1万元。
  第三十三条 【技术标准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开发区企业,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对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50万元,对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资助】对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开发区企业员工,予以最高3000元的资助。
  第七章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企业奖励】开发区设立“泰达科技企业成长奖”,评选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由“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以表彰其为国家和天津市科技技术发展所做的贡献。
  第三十七条 【泰达生物医药科技奖】为了激励在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化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我国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区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泰达生物医药奖。
  第三十八条 【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科普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5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20万元的资助,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在上述政策全部兑现后,每年再给予2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111号令)同时废止。
  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
  试行办法
  (2008年8月)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服务平台】设立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软硬件、培训宣传等服务,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快速成长。
  第四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及设计企业研发、流片及产业化财政扶持等费用补贴。本试行办法中所指的各种扶持和补贴,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五条 【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资格认定、企业财政扶持的最终批准及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及运营经费的批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相关领导、顾问及投资促进局、财政局、科技发展局和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产业发展专家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负责对企业资格认定提出意见并对产业发展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由开发区高指委委员、国内集成电路设计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执行部门】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创业中心。创业中心负责企业资格认定、财政扶持申请的受理及初审;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营;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负责产业指导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政策的落实;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执行。
  第八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试行办法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与本试行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试行办法。
  第九条 【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享受本试行办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由开发区按照有关优惠政策直接予以支持的企业将不再享受平台提供的优惠);
  (二)具备合法设计工具软件使用证明;
  (三)具有高水平的领军人物和技术团队;
  (四)具有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五)产品方向明确,具有明确的客户使用意向并已签署相关协议书;
  (六)具备可行的、详细的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 【研发扶持】对使用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平台EDA软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具体内容为:对使用EDA软件费用150万元以下部分直接减按50%收费,超过150万元部分减按70%收费;对于参加多项目晶圆(MPW)的项目给予该项目费用50%的补贴;对其他研发费用在五年内给予10%的扶持补贴;上述扶持和补贴费用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研发费用界定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产业化扶持】对试制成功的芯片开始大规模量产销售时给予财政扶持,相当于当年该企业所缴增值税的全额,每个企业补贴期不超过3年,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计划上市融资的企业,优先享受天津市及开发区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成功改制的,最高支持25万元;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最高支持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十三条 【房租扶持】对于进驻开发区孵化及产业化基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资格认定程序】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一)到创业中心或在天津开发区政务网(www.teda.gov.cn)及泰达创新网(www.innovateda.org)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将“资格认定申请表”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创业中心;
  (三)资格认定申请采取随时申请、及时认定的办法,由创业中心进行形式审查,经专家小组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研发费用、流片(MPW)、产业化扶持补贴的办事程序为:
  (一)到创业中心领取或在天津开发区政务网(www.teda.gov.cn)及泰达创新网(www.innovateda.org)下载并填写“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准备“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将“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交创业中心;
  (三)创业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相关款项;
  (四)补贴申请采取随时申请,每半年集中审核,由财政局直接拨付,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十六条 【年检】创业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试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试行办法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后根据平台运行情况及企业需求再作重新调整。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本书记述天津开发区2001—20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间,先后提出建设“新九通一平”、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实施“二二二三四”发展战略等区域定位和发展思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成电子信息、汽车、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航天、现代服务业等九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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