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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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412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49
页码: 816-861

内容

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3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持续高速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是利用外资、发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等项工作;
  (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项目;
  (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十)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本市各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有关管理职权委托开发区与之相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以提高办事效率。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管理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属于应当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审批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开,或者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审批事项的,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涉及开发区长远发展和单位、个人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推行听证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开发区内企业实施的,应当由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益事业,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条 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开办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业等企业事业组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其鼓励发展的产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优惠政策外,还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性扶持。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对开发区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区内申请设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对直接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应当符合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其经营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外,应当准许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不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以高新技术业为主导的现代化工业基地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十条开 发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引导社会资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及专业投资服务管理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分步到位。
  第三十四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科技发展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以优惠地价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生产经营用地。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技园、创业园、创业中心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孵化器,并对其建设和经营给予扶持。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包括住房、科研经费、子女入学补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高级人才进入开发区创业、从业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登记事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企业收费的,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企业,赔偿损失;并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内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天津开发区关于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意见
  (2008年7月6日)
  为主动迎接新时期发展的历史潮流和趋势,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在天津市“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精神的指导下,天津开发区提出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战略构想,作为统领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践目标。这一决策是天津开发区审时度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天津市“一二三四五六”发展战略,抢抓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继往开来、开拓创新,谋求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滨海新区“排头兵”作用的行动纲领。
  一、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内涵
  开发区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就是主动适应发展潮流,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进创新,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提升软、硬件服务能力,充分满足新兴产业和高端产业发展的要求,形成一个有利于吸引、承接、容纳各种先进经济要素和经济主体的功能优势区;就是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丰富和优化服务手段,不断吸引高质量、高水平的企业进驻,提高以企业竞争优势为鲜明特色的地区竞争力;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高效配置公共资源,创造更开放的国际化投资环境、更成熟的市场化商务环境和更现代化的生活环境,提升内生性增长动力,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聚集各类人才,以先进的体制机制大力激发各阶层人士的创造力和活力,为实现人的发展创造最优越的环境。
  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长期目标和愿景是建成经济高度繁荣、科技创新活跃、社会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中国新时期发展模式具有示范意义的现代化新城区。
  二、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实现基础
  天津开发区建区二十四年来,经过几代建设者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开发区的综合实力连续十一年排名国家级开发区第一,成为天津市最大的经济增长点,为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了贡献,为新时期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回顾开发区的发展历程,成功经验主要在于:
  1.始终坚持扩大开放,把招商引资作为核心要务。按照“项目是生命线、投资者是上帝”的理念,不断优化政府服务,引进和聚集了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在中国以投资为主拉动经济增长的历史阶段,为区域长远发展积累了最宝贵的优质资源。
  2.始终坚持改革创新,率先健全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开发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探索了独具特色的土地开发模式,区域合作模式,以及专业、精简的政府管理机制,有效解决了发展所面临的资金、土地、人才、体制等问题。积极应对形势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发展战略和政策,充分显示了创新和务实相结合的智慧和优势。
  3.始终坚持环境提升,持续优化区域投资环境。适应跨国资本转移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发区不断丰富投资环境内涵,从三通一平到七通一平,特别是到“新九通一平”,坚持不懈的提升软硬件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通过为企业服务促进产业发展,有效控制区域经营成本,综合环境竞争力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使泰达成为了投资和创业的乐土。
  4.始终坚持以先进产业为目标,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以不断完善的产业规划为引导,不断健全的政策体系为支撑,集中优势资源,成功的培育了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机械装备、生物医药等产出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支柱产业。
  5.始终坚持观念革新,营造了服务至上的区域文化。率先提出并坚持了“为投资者提供方便,让投资者赢得利润”“人人是投资环境,事事关区域形象”等全新理念,塑造了“永争第一”的核心价值观,凝练了“开放、开拓、励精图大业,求新、求实、众志建新城”的泰达精神。
  二十四年来,开发区成功打造了特别适合大型投资、发展工业制造业为主的综合平台,这个平台标志着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时代高度,是开发区未来持续发展的立身之本和战略基石,管委会提出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就是对开发区历史的有机延续,对开发区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的继承和提升,就是要“以优势创造新的更大优势”。
  三、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内外部环境
  宏观环境方面,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经济要素的全球性流动与地区合作的广度、深度日益加强,国际产业转移更趋多样化,金融、保险、研发销售环节、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正在加速转移;我国的市场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外商投资准入领域进一步扩大,这些都是发展的主流,将为开发区继续扩大对外招商引资,巩固制造业发展优势和承接新的产业门类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但另一方面,诸多不利因素和制约因素也正在集中体现,包括国际范围内FDI竞争日趋激烈,两税合一、出口退税、新劳动合同法宏观政策的调整,人民币升值,CPI、PPI上升,要素价格全面高涨,以及更加趋紧的土地资源,能源价格和节能减排等环保压力,使外向型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难题,对开发区经济增长的模式和相对单一的产业结构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观环境方面,天津市处于新的上升期,提出了“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正在抢抓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在全市范围内掀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新高潮;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得到国务院批复,八大功能区的发展布局已经清晰,各类发展资源正在加速流入,开发区的推进速度进一步加快。这些为开发区乘势而上,快速提升发展水平提供了更加成熟的市场空间。但是,周边地区快速崛起,发展势头咄咄逼人,开发区不仅面临着对发展资源更加激烈的竞争,而且面临着在较大基数基础上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巨大压力。
  内部环境方面,开发区在先进制造业、产业服务功能、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积累了巨大优势,同时,开发区正处在结构的调整和提升阶段,但是外资大企业主力作用突出与新兴产业群体过小的矛盾,投资拉动增长特征明显与经济活力不足的矛盾,制造业可持续发展与土地供应紧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些都需要开发区迅速、主动对发展模式做出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要求。面对这些巨大挑战和危机,我们的战略调整不够坚决和清晰,发展思路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动态,行动能力不能满足新的发展重任,体制机制、组织文化、干部队伍工作状态等不能跟上新形式的需要。为此,开发区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认真总结24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与时俱进,调整发展战略,重新掌握发展的主动权。
  四、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总体目标和指标体系
  在2008年开发区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开发区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中远期发展战略,经过半年来的大讨论,结合“十一五”规划任务的调整,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开发区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总体目标。
  以“中国最高水平、世界先进水平”为标准,巩固和提升先进制造业的先发优势,立足于建设滨海新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把握新兴产业大发展的机会,成为国内外高附加值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成长性行业、新兴行业门类的重要承接地;完善创新环境和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由“泰达制造”向“泰达创造”的转变,成为天津市及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专利和专有技术聚集度最高、经济要素集散与增值最活跃的功能区;推动和率先实践市场化改革进程,成为滨海新区体制、机制、功能、政策创新的执行载体,走出具有功能区特色的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实现环境友好、各类人才聚集、社会关系和谐的社会目标,成为天津及滨海新区加速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示范新区。
  根据以上总体目标,提出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指标体系。
  1.经济发展指标群
  经济发展是开发区作为功能区的核心要务,是开发区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做出新贡献的主要体现。该指标群由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发展强度、对外开放和节能减排5个指标类17项指标组成。
  2.科技创新指标群
  科技创新是开发区打造研发转化基地的主要支撑,是开发区产业升级的重要动力,是引领开发区未来发展的基石。新经济平台科技创新指标群包括科技投入、研发承载能力、科技转化能力和科技产出等4个指标类8项指标。
  3.城市发展指标群
  城市发展指标群由城市服务、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3个指标类8项指标构成。集中反映支撑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的能力,体现城市服务功能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持续优化等理念。
  4.社会发展指标群
  充分考虑开发区发展实际以及作为滨海新区功能区的定位,突出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体现从业人员共享开发区经济增长成果、以人才聚集保障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理念,该指标群共设置了劳动保障、人力资源、文化教育卫生等3个指标类8项指标。
  五、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主要举措
  (一)主动承担责任,全力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1.站在滨海新区全局高度谋划开发区的发展,在规模和总量上强化开发区对滨海新区整体发展的拉动作用。深刻理解开发区在滨海新区的功能和定位,以促进滨海新区整体发展和全局眼光,筹划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导向、产业空间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稳步推进开发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和城市功能提升。集中资源、集中精力,进一步提高产业资源的集聚水平,主动依托滨海新区大市政、大交通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促进开发区与周边地区、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的功能互补和空间融合。
  2.发挥开发区的先发优势,充当带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排头兵”。主动承担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攻坚任务,发挥开发区的体制优势,完成好《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计划》的各项任务,率先推动金融创新、土地管理、对外开放、行政体制等关键领域的改革创新,为区域整体改革推进探索和积累成功经验;整合和优化利用滨海新区整体政策资源,推进区域功能创新,强化开发区的功能竞争力。与先进地区“对标”,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在市场化进程、产业能级提升、生态环保、社会和谐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充分发挥开发区引领滨海新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引擎作用。
  3.发挥开发区的服务、辐射功能,带动滨海新区整体发展。按照“统筹三个层面联动发展”的方针,妥善处理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合作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新区发展大格局,使开发区成为滨海新区各类要素资源的集散中心,以新理念和新模式实现与周边地区合作共赢。依托开发区先进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的产业基础、丰富的对外经济合作经验和雄厚的区域开发实力等优势,在多领域、多层面上与周边地区开展互利合作,逐步形成优势互补、功能错位、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充分发挥中国北方对外开放门户作用,大力聚集各类发展资源和要素
  1.全力营造国际化投资环境、商务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开发区成为中国北方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区域,努力将开发区打造成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和将来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门户,成为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东北亚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
  2.优化招商工作体制,拓展招商渠道,丰富招商手段,加强与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联系,提高招商工作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调整完善招商政策体系,加大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优化业务流程和资源配置,加强对招商项目中各类投入的绩效评估,提高招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3.贯彻“天津以外都是外”的指导思想,充分依托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继续扩大利用外资的同时,高度重视内资项目的引进,提供公平、统一、具有竞争力的扶持措施和政策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结合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率先扩展民营资本的准入领域,推进城市建设和公共投资领域扩大开放的新举措,以我们有限的资本去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功能载体的投资建设。
  4.借鉴和引进跨国公司先进的营销理念和手段,以区位优势和高质量的投资环境为主打产品,优化开发区的宣传和营销策划手段,提高开发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泛吸引国内外各类目标资源、先进要素向开发区流动和聚集。
  5.发挥开发区跨国公司云集的优势,开展多领域、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会议、论坛、会展等多种形式的商务交流,进一步提高和强化开发区作为对外开放门户的功能和辐射力。
  (三)聚焦世界先进生产力,引领产业发展的新潮流
  1.进一步壮大制造业的规模和总量,打造全国最高水平的先进制造业。保持工业制造业的总量和快速增长,夯实基础,厚积薄发,特别要深入挖掘电子通讯行业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潜力,在产品门类和产业领域方面进一步做深做广;加速培育航天航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行业,壮大产出规模,加速吸引高端产业价值链。
  2.完善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着力提升产业能级。落实产业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总体要求,鼓励和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升级换代,向产业链高端延伸,支持企业向研发和销售两端延伸产业链;走集约化发展道路,着力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把开发区建成全国最先进的国家生态工业园区。
  3.优化中和商务环境,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从软硬两方面着手,加快构建专业化的配套环境,提高开发区对高端现代服务产业的承载能力。依托开发区的产业基础和产业优势,积极引进物流、信息、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形成制造业和服务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发展格局;抢抓服务外包产业资本加速转移的难得机遇,发挥开发区的比较优势,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体系,促进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起步和高速增长;以扩大直接融资和增强金融企业综合服务功能为重点,积极推进金融综合配套改革,率先建立起全国领先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改革创新基地;以滨海新区“先试先行”政策为契机,大力发展大宗商品交易、技术交易、产权交易等各类要素市场,使开发区成为中国北方地区高端生产资料集散的重要节点。
  (四)激发区域创新活力,以技术引领未来
  1.以建设创新型区域为目标,以应用技术开发为导向,大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积极打造“官产学研”良性互动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公共平台建设,完善研发转化配套条件,聚集各类创新要素,提升自主创新水平,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加值比重,在区域创新促进、创新型企业成长、创新投资活跃度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2.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整合公共资源,优化投入结构,重点投向与主导产业相关联的领域和研发成果转化环节,提高投入绩效;充分利用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滨海新区的体制优势,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保持科技政策全国领先的地位;实施“科技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强化创新鼓励政策体系的引导作用,丰富平台服务和扶持手段。
  3.加强科技招商,吸引更多的成熟技术转化项目进驻;大力引进京津地区的科技创新要素,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积极促进市场主导下的合作;引进投资活跃、国内外知名的创投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产业、创新型商业模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力度,提高创新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做大增量,做强存量。
  4.坚持科技创新的市场导向,以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作为开展科技工作的方针和检验科技工作成果的标准。到“十一五”末,力争培育成功30家成长性科技企业、20家OTC和创业板市场目标企业,推动5家科技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培育20家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
  (五)提升城区载体功能,打造一流城市环境
  1.以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整体规划为指导,调整开发区城市空间规划,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和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满足区域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研发转化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区对新兴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起步生活区、工业区的改造和存量盘活,实现开发区城市空间重构和功能转型,为高端产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2.全面调整和完善开发区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制造业规划、现代服务业规划、商务商业环境规划、科技规划、信息化规划、文化发展规划、人口和人才发展规划、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以此为基础,形成新的总体城市规划,并调整我区“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3.加快推进现代化服务产业园(MSD)、服务外包产业园、生物医药研究院等重点功能设施的建设,做好运营筹划和配套规划,充分发挥其载体功能,为开发区新型业态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快推进连接开发区与周边地区的节点性交通项目建设,完善快捷、通达的对外交通体系。
  4.建设全国领先的信息化环境,与时俱进,丰富和完善“ETEDA”的概念,打造服务功能强大、服务内容丰富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大宽带网络、无限网络、数据交换和处理中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力度,提高开发区硬件信息设施的保障能力;引进高水平的专业化信息服务运营商,提供最前沿的点子商务、点子金融等专业化信息平台服务。
  5.全面提升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服务能力,依托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点子政务手段,以建设宜居城市环境为目标,以建立数字化的城市管理系统为载体,运用网络化城市管理手段,实现对城市居民、城市事件、城市部件的人性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开发区城市服务功能,实现整洁的公共环境、人性化的交通网络和现代化的城市容貌。
  6.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以更高标准完成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的各项指标,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在污水集中处理、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循环经济生产流程改造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完善政策体系,创新长效机制,大力倡导低消耗、少排污、重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把开发区建成宜居生态新城区。
  (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泰达
  1.实施新时期人才战略。创造一流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浓厚的创业氛围,充分依托天津市的人才政策,创新和落实更加开放、灵活的产业移民政策,实施开发区“万名产业人才”引进工程,广泛吸引各类人才在开发区创业和发展,形成人才聚集的高地效应。
  2.促进社会和谐。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优化收入分配,建立完善职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实现职工收入稳步增长,促进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和谐相处。努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增加从业者福利;扩大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大社会救助投入,关心和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
  3.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着眼于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规划和建设各类社会服务设施;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水平,提高各阶层人群的生活环境满意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事业,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新模式。
  4.建设特色鲜明的区域文化。进一步挖掘多元文化基础,倡导开放的国际化、市场化、现代化价值导向,提炼、塑造泰达精神和文化内核,持续强化开发区文化软实力,形成具有不断解放思想、突破自我的思维方式,创业、拼搏的企业家精神,盛世信用的社会规则,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
  (七)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作为发展的根本动力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效能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首先是在发展战略、政策思路以及改革措施上,要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其次是把政府的主要精力和资源放在为企业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要取得这两方面的重大改进,就要通过调整,制度化的理顺职能、明确责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业务流程,推行扁平化管理,减少内部环节,提高效率。要通过改进工作标准,建立内外部考核监督机制,扩大政府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保障服务落实到位。
  2.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社会组织分开。强化政府在制订规划、明确标准、细化指标、目标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以购买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为主要途径,开展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的探索和尝试。
  3.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家委员会,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行政务公开,保障企业和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把管委会各部门的工作置于内外部服务对象的监督之下;建立“客户”打分制度,引进社会化的外部监督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收集企业和居民的建议意见,完善快速反馈机制。
  4.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优化财政投资结构和国有资产结构,盘活经营性资产,整合公共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和水平。以节约政府投资、降低社会综合成本为目标,严格预算管理,细化投资、管理各环节标准,强化监管和责任落实。
  5.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进一步理顺公共事业领域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强化政府规划决策、引导投资、制定标准和监督服务等职能;打破行业垄断,在“公共产品、公告价格、公开补贴”的基础上,开放水电气热等公共产品市场,引进社会资本投资运营。
  (八)推进组织创新,激发内部动力
  1.改革干部培养任用机制,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干部选拔制度,“把握好用人的指挥棒”;尝试内部职业设计、多途径培养的用人制度,适应发展需要,创新职位晋升、职级评定制度,使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事业发展有机的统一起来,为干部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
  2.建立健全“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改革优化分配制度。将考核体系与薪酬体系、职位升迁联系起来,丰富奖励先进的手段和措施,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奖惩力度,破除平均主义和大锅饭、铁饭碗,切实体现“多劳多得”、“绩优多得”,起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积极作用,营造尽职、上进、创新的良好氛围和价值导向。落实“行政问责制”,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影响开发区形象和事业的现象发生。
  3.优化培训工作机制,提高培训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干部轮岗、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等工作,研究和尝试科级以下干部轮岗,为基层干部提供多岗位培训机会。
  4.倡导以人为本,公平、合作、向上的组织文化,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建立完善机关内部的沟通机制和沟通平台,畅通基层干部的意见表达渠道。加强组织文化活动,塑造充分体现泰达精神的组织文化内核。关心人的发展,强化上下级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总体要求
  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是开发区“十一五”后期甚至更长时期内工作目标的集中体现,对此,各有关单位要有高度的认识和统一思想,要在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总体战略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谋划工作思路,切实提高工作水平;特别是围绕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重点工作,要勇于承担重任,主动“对表”,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狠抓落实,保证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1.在发展思路上,要更加解放思想,树立大局观。面对挑战和新的发展目标,拓宽视野,增强创新意识,克服固步自封的经验主义,善于打破常规,以更加开放的思想判断发展态势,明确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战略重点,开辟发展新路径。
  2.在思想认识上,要适应形式的变化,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认清开发区新时期各项发展任务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本位主义,要增强沟通合作意识,树立对内对外更积极的服务意识。
  3.在工作作风上,要快速形成共同努力、目标一致的工作氛围。要调整工作状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职业素养,倡导敬业和奉献精神,提高工作实效。还要克服得过且过敷衍责任的状态,克服消极无为的等靠思想,改进与开发区发展责任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和精神面貌,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办公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办公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办公安全,展示机关良好形象,结合区域政务、事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所属的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公期间应佩戴证件。非工作时间出入办公区域时应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机关工作人员证件由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不应借予他人使用。
  第四条 着装与仪表
  (一)管委会各部门中有国家统一制式着装规定的,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要求着装。其他人员,男士穿西服、系领带;女士着装及佩戴饰物应与公务人员职业身份相适应。
  (二)讲究仪容仪表。工作时间,男士不留长须、长发;女士提倡化淡妆,不留奇特发型。
  (三)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机关各类内部活动、会议,工作人员可着衬衣、不系领带。
  第五条 出勤管理
  (一)上班时间为8∶30,下班时间为17∶00(其中,周五下班时间为16∶00)。乘坐小轿车上下班的干部,工作日8∶30以前应到岗,17∶00以后方可离岗。
  (二)工作时间内需因公外出的,应将事由、去向、外出时间段报告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需休病假或事假时,应向部门主要领导请假,并按规定程序报人事局。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串岗或脱岗。
  (二)不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应接待与工作无关的来访人员。
  第七条 通讯与自动化设备的使用
  (一)接挂电话
  1.接听电话要文明礼貌,恰当使用“您好”“请稍候”“麻烦您”“谢谢”“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
  2.通话时,用语应简明扼要,重要业务电话应有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办公时间不应使用办公电话聊天或联络私人事宜。
  (二)使用计算机
  1.未经许可不应随意拆卸计算机或安装各种软件,如工作确需为计算机安装拆卸软、硬件,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安排专业维护人员装拆。
  2.禁止在工作时间炒股、玩网络游戏。
  3.禁止用网络传递反动、黄色信息和带有病毒的程序。
  4.注意网络信息保密,工作人员下班或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关闭本人工位的计算机,以防泄密。
  5.禁止在联接互联网的机器上存放保密信息。
  第八条 用餐要求
  (一)午餐时间为11∶3013∶00。
  (二)不得在办公区就餐。
  (三)就餐应注意节约,保持餐厅卫生。
  第九条 配合物业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尊重物业管理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十条 非工作时间秩序
  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需要加班时,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办公条件。
  加班人员不应进入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加班时应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三章 办公环境
  第十一条 禁止在办公楼宇内吸烟。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用的办公设备应符合环保和节能、节材的要求。
  第十三条 夏季使用空调,应将办公室内温度控制在26℃以上。空调运行时不得开启窗户。
  第十四条 保持办公环境的公共卫生及卫生间清洁。
  第十五条 办公工位应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六条 办公区内张贴、悬挂、摆放宣传品,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张贴、悬挂和摆放。
  第四章 保密工作
  第十七 条保密要求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二)不应将保密文件随意复制、外借。
  (三)使用计算机、传真机和复印机,应及时将保密文件保存或销毁。保密文件不应随意摆放在桌面。
  (四)不应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机密事项。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擅自进入网络控制中枢、机要会议室、重要接待区、管委会领导办公室、重要机房及机要档案室等区域。
  第五章 资产及财物保全
  第十九 条物品保管
  (一)爱护公共物品,不应故意损坏或擅自外借,并有义务制止任何毁坏公物的行为。公共物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故意损坏公物人员赔偿损失,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办公区内不应存放私人贵重物品,少量私人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存放于办公区个人专用柜或抽屉中。共享空间只存放与工作有关的物品,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三)办公区域内的所有公共资产由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应移动资产即定位置,若需移动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专业部门人员进行移动。
  (四)车辆应停放在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停放车位,并接受主管部门调度。
  第六章 来宾接待与业务往来
  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的接待与业务往来
  (一)重要团组来访,应由公关部门按程序接待。
  (二)外来人员或各职能部门办理业务,应按窗口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会客,若确实需要接待,应向本单位领导申报,并将客人引领到公共接待区。来访客人不应随意进入办公区。
  (四)办公区禁止任何推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非工作时间接待来访及开展各项业务,应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章 窗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窗口服务时间为9∶00—12∶00,13∶00—16∶45(周五13∶00—15∶45)。工作人员应遵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合理制订窗口与办公区之间的工作流程,做到通畅、安全、高效。
  第八章 安全与紧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障
  (一)增强防火意识,不应违反规定使用电器,不应乱接电源,不应私自接拉电线。禁止焚烧纸张。工作人员应了解火警等应急设施使用方法,熟悉逃生路线。
  (二)工作人员在出入楼梯、乘座电梯时应注意安全,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三)办公楼宇发现可疑人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或其它负责部门。
  (四)工作人员应向所接待来宾介绍办公场所管理规定,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要礼貌地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紧急事件处理
  遇突发公共事件,要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引导,按有关规定避险,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第九章 督查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督查机构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联合机关党委、监察室、劳动人事局等部门组成机关办公管理督查工作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的办公管理与检查,对所发生的违规事件负领导责任;对违规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暂行规定》相关内容,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委会第51号令同时废止。
  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2006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批准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制造业发展金”,支持生产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制造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生产性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新建投资
  第六条 【建设扶持】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 【租金补贴】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自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按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之后二年减半补贴;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的面积最高为4000平米。
  鼓励企业租用第二层以上的标准厂房,对此类企业适当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上述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 【经营扶持】对新建生产性企业,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三章 扩大投资
  第九条 【增资扶持】内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资奖励】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业务奖励】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3000万元。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协作配套奖励】生产性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开发区注册经营,按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对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管委会评估论证,最高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但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的50%。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累计贴息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十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投产三年以上、建立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扣除开发区已经在本年度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扶持)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自本规定发布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年增加额的20%、30%、40%、50%和6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中至少应有30%以上的金额以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福利形式专项用于提高企业一线工人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生产性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七条 【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本规定优惠的生产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相关企业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符合本规定鼓励和支持的相关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细则制定与实施。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六条 【年检】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第八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九条 【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扶持】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政策环境,对2008年1月1日后在开发区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额,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条 【房租补贴】对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经认定和审核,给予最高三年的房租补贴,
  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第三章 研发扶持
  第十三条 【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开发区每年设立1亿元的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审核,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企业研发机构,从事自主创新研发活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引导和促进企业的自主研发。
  第十四条 开发区设立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每年择优对列入国家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匹配资金;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匹配资金。
  第四章 重点产业及领域扶持
  第十五条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设立300万元的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软件企业的发展;每年设立10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生物医药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可获得“天津市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资助。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生物医药领域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扶持】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物在区内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比照其缴纳的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100%的财政扶持;比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二十条 【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天津市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的资助。专项计划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Ⅰ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开拓国际市场资助】对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对开发区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DMF(美国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EDMF(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或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证书并通过美国FDA或欧盟相关机构的CGMP现场检查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经营扶持】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
  第五章融资扶持
  第二十三条 【孵化资金】开发区设立1000万元孵化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方式,专门用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发展金】开发区设立额度为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发展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开发区设立企业上市资助资金,对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设在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改制的,最高支持25万元;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最高支持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信用担保】开发区设立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通过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六章知识产权扶持
  第二十八条 【国内专利费用资助】对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的、与主管业务相关的、重点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向港、澳、台地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第二十九条 【国际专利费用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并被受理,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将已授权或获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第三十一条 【信用担保】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专利培育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软件产品资助】对开发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1万元。
  第三十三条 【技术标准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开发区企业,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对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50万元,对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资助】对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开发区企业员工,予以最高3000元的资助。
  第七章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企业奖励】开发区设立“泰达科技企业成长奖”,评选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由“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以表彰其为国家和天津市科技技术发展所做的贡献。
  第三十七条 【泰达生物医药科技奖】为了激励在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化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我国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区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泰达生物医药奖。
  第三十八条 【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科普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5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20万元的资助,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在上述政策全部兑现后,每年再给予2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111号令)同时废止。
  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
  试行办法
  (2008年8月)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服务平台】设立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软硬件、培训宣传等服务,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快速成长。
  第四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及设计企业研发、流片及产业化财政扶持等费用补贴。本试行办法中所指的各种扶持和补贴,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五条 【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资格认定、企业财政扶持的最终批准及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及运营经费的批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相关领导、顾问及投资促进局、财政局、科技发展局和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产业发展专家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负责对企业资格认定提出意见并对产业发展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由开发区高指委委员、国内集成电路设计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执行部门】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创业中心。创业中心负责企业资格认定、财政扶持申请的受理及初审;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营;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负责产业指导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政策的落实;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执行。
  第八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试行办法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与本试行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试行办法。
  第九条 【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享受本试行办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由开发区按照有关优惠政策直接予以支持的企业将不再享受平台提供的优惠);
  (二)具备合法设计工具软件使用证明;
  (三)具有高水平的领军人物和技术团队;
  (四)具有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五)产品方向明确,具有明确的客户使用意向并已签署相关协议书;
  (六)具备可行的、详细的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 【研发扶持】对使用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平台EDA软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具体内容为:对使用EDA软件费用150万元以下部分直接减按50%收费,超过150万元部分减按70%收费;对于参加多项目晶圆(MPW)的项目给予该项目费用50%的补贴;对其他研发费用在五年内给予10%的扶持补贴;上述扶持和补贴费用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研发费用界定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产业化扶持】对试制成功的芯片开始大规模量产销售时给予财政扶持,相当于当年该企业所缴增值税的全额,每个企业补贴期不超过3年,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计划上市融资的企业,优先享受天津市及开发区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成功改制的,最高支持25万元;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最高支持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十三条 【房租扶持】对于进驻开发区孵化及产业化基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资格认定程序】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一)到创业中心或在天津开发区政务网(www.teda.gov.cn)及泰达创新网(www.innovateda.org)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将“资格认定申请表”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创业中心;
  (三)资格认定申请采取随时申请、及时认定的办法,由创业中心进行形式审查,经专家小组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研发费用、流片(MPW)、产业化扶持补贴的办事程序为:
  (一)到创业中心领取或在天津开发区政务网(www.teda.gov.cn)及泰达创新网(www.innovateda.org)下载并填写“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准备“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将“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交创业中心;
  (三)创业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相关款项;
  (四)补贴申请采取随时申请,每半年集中审核,由财政局直接拨付,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十六条 【年检】创业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试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试行办法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后根据平台运行情况及企业需求再作重新调整。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
  (2009年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或经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如果企业在设立时不能满足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可以在具备条件后,自主选择连续的年份申请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开发区每年在预算支出中设立1亿元的“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可申请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和培训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负责解答企业的政策咨询,统一受理企业的政策扶持申请以及企业申请在管委会各部门间的流转,免费为企业的政策兑现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开发区对符合本规定企业的财政扶持以企业当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运营、增资以及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财政扶持资金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付;扶持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分期两年支付;扶持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分期三年支付;扶持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期四年支付。
  第八条 已享受管委会各类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在开发区内的实际经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 已享受资金扶持的自用办公(经营)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均须向管委会归还相应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如企业购买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经营)用房已经享受过开发区扶持的,则不能重复享受本规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扶持。
  第十条 扶持对象享受本规定所称各类财政扶持时,均以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本规定的货币单位除特别标明的之外,均为人民币元。纳税(总)额计算口径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之和。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相比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开发区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以前享受过开发区同类优惠政策至2007年度优惠期满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至2007年度优惠期未满的,其剩余优惠年度内可择优享受以前的政策或者本规定的政策。
  原享受开发区房地产业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年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总部经济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各类总部和营运中心。
  第十三条 内资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内资企业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5.国内同时具有行政管理、营销、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的唯一机构;
  6.上一年度其投资控股的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4.上一年度其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对内资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运营扶持。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
  第十五条 对内资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二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对其购买的自用办公房产所交纳的契税给予100%的扶持,房产税给予三年100%的扶持。
  第十六条 对内资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增加注册资金的,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扶持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扶持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扶持2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内资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管理型营运中心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总部性质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投资设立或授权管理3个以上独立或非独立法人企业;
  3.上一年度纳入开发区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或者上一年度在开发区的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管理型营运中心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
  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二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对其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以上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中心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总部性质的贸易型公司、批发公司、零售公司或采购公司,且公司年销售额或采购额超过10亿元,或在开发区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销售/采购中心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二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对其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以上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商业连锁中心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总部性质的商业连锁企业,其投资设立的门店或特许经营的店铺须在10家以上,年营业额超过5亿元或在开发区年纳税总额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商业连锁中心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二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对其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以上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章 金融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以下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扶持。
  金融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和机构:1.具有银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2.具有保监会(局)颁发保险许可证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4.各类银行设立的一级分行。涉及金融创新的企业可参照此类金融企业执行。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指管辖三个省/直辖市以上的业务)核心业务部。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金融企业给予运营扶持。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运营扶持。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扶持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扶持200万元。
  对于各类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最高为3000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所交纳的契税给予100%的扶持,房产税给予三年100%的扶持。
  第四章 要素市场
  第二十八条 对在开发区内创办金融、生产资料的期货和现货市场的主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二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对市场内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会员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50%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 对市场主体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的市场经营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租赁的市场经营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扶持。以上扶持面积最高为1000平方米。
  第五章 专业服务业
  第三十条 鼓励在开发区设立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专业中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广告服务以及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服务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二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对其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一)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100位或在天津市同行业排名前十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二)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咨询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主业为人力派遣的人力中介机构除外)。
  (三)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对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50%的扶持。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综合税给予50%的扶持。
  第六章 物流业
  第三十三条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或采购类物流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二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三年给予50%的扶持。
  第三十四条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分拨、配送或采购类物流企业、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50%的扶持。
  第三十五条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运输类物流企业发生的运输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七章 贸易业
  第三十六条 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贸易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50%的扶持。
  第三十七条 对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和贸易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的扶持;对年总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和贸易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在市有关部门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扶持。
  第八章 文化会展业
  第三十八条 对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类企业,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开发区内举办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的主办单位给予最高两届的场地租金扶持。规模为200(含)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800元/展期的租金扶持;对每个展会最高给予两届扶持,每届扶持金额最高为80万元。
  第四十条 品牌展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展会:1.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览公司所举办的展会和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会;2.展会规模在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国际展商所占比例在15%以上、国际展位所占比例在20%以上的展会;3.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大、权威度高、业界普遍认可的展会。
  专业展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展会:1.展会主题为电子信息、汽车及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化工、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2.展会规模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3.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面积或参展商的比例不低于25%。
  第四十一条 对在开发区设立的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自申请核准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100%的扶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天津开发区关于鼓励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运中心发展的九条意见》同时废止。
  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2009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适用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人才:
  (1)创业型领军人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二)高级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人才:
  (1)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第一主持人及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二名成员;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持人。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及“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4)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
  (6)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用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10%的股权比例。
  (三)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四)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聘用合同。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七条 【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从区外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条件的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并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八条 【人才公寓与住房补贴】管委会为下列人才提供购房补贴、高级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及安家费:
  (一)领军人才:
  (1)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
  (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二)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免费高级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
  (1)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高级人才。
  (2)回国创业或在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
  (3)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三)为符合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人才提供低租金的白领公寓和政府公屋。
  第九条 【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条 【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人才培训】鼓励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于通过开发区认定的培训机构和高校人才培训基地培养的《天津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培训费25%的资助,每人每年最多1000元。
  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当年新增核心岗位员工进行海外培训的,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补贴,在国内进行培训的,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培训费补贴。
  第十二条 【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级别给予逐级补贴,初级工给予培训费用25%的资助,中级工给予培训费用30%的资助,高级工及以上给予培训费用35%的资助。
  第十三条 【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四条 【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人才扶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五年内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扶持。
  上述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第十六条 【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研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奖励】对于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二年内给予每月政府津贴200元。
  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开发区企业员工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术资格的,分别在二年内每月享受200元技师补贴和400元高级技师补贴。
  以上人员的获奖经历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第五章 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三条 【领军人才创业扶持】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开发区为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二十四条 【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扶持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条款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人才交流扶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区以及在国外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和奖教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和“泰达奖教金”。奖学金并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对与企业联合冠名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卫生、教育领军人才奖励】对于卫生、义务教育领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审核,劳动人事局认定,并报管委会审批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认定程序】申请领军人才、高级人才认定的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科技局按照认定标准审核通过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报程序】本规定中相关政策优惠的申办程序为:
  (一)第十五条【人才专项奖励】的申报程序为:
  1.2009年1月1日前,为本单位的人才办理过人才专项奖励的企业,可直接链接劳动人事局网(www.teda.gov.cn/ldrsj/index.jsp),点击“高级人员专项奖励”项或直接登录http://www.tedaeoffice.com/gfts进行人员信息申报。
  2.首次申报企业,须先向劳动人事局提交办理人才专项奖励的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劳动人事局审核通过后,发放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再进行网上申报。
  3.政策兑现办公室审核无误后,通知企业提交申请表打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它政策优惠的申报程序为:
  1.登录泰达政府门户网(www.teda.gov.cn)首页→面向企业→办理事项→政策兑现→人才引进,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后发送到政策兑现办公室邮箱(zcdx@teda.gov.cn)。
  2.政策兑现办公室审核无误后,通知申请企业或个人提交申请表打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即行废止。
  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降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注册并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额度为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发展金(以下简称“发展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局”)是发展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电话:25202163,25202167),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以及创业投资发展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五条 在开发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享受《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中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跟进投资或风险补贴行为的,开发区将保留追索权。
  第七条 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二)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
  (三)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第八条 中小型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经营地在开发区;
  (三)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被投资前一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二章 跟进投资
  第九条 跟进投资资金主要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是指被认定为开发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选定中小型科技企业后,跟进投资资金以同等条件按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开发区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对跟进投资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建议和意见;审议跟进投资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比例最高为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跟进投资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资金以委托投资方式委托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风投公司”)进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委托泰达风投公司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的行使需获得管委会的批准。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五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合作伙伴不得先于跟进投资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具有优先购买权并可随时购买。自跟进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按照跟进投资原始投资额购买跟进投资资金所占股权;超过三年的,转让价格为跟进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实际投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值计算的收益之和。如果转让过程中有超过以上规定的溢价收益,管委会将把溢价收益全额奖励给跟进投资合作伙伴。
  如果项目投资不成功,项目公司将清算,清算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跟进投资资金,项目创业团队。
  第十五条 泰达风投公司应将跟进投资资金单独核算,每半年向科技发展局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
  第十六条 托管期间,泰达风投公司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下列用途:
  (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长期投资;
  (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
  (四)捐赠、赞助。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局应将获得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科技发展局有权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跟进投资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
  (一)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二)在开发区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
  (三)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并具有投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科技发展局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发给认定证书。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认定申请可与跟进投资申请同步进行。
  (一)《天津开发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与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可持如下有效文件到科技发展局申请跟进投资:
  (一)《天津开发区创业投资发展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二)准备投资的开发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跟进投资的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初审、评审和批准时间总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风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贴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开发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投资于开发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开发区给予10%的专项风险补贴,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并申请风险补贴:
  (一)认定材料(第二次及以后申请风险补贴时免交认定材料
  1.营业执照与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4.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
  5.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二)申请风险补贴材料
  1.《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及要求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可从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在线受理”网页下载);
  2.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3.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4.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开发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发展局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对其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风险补贴应在投资资金已投入开发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逾期不予补贴。
  第四章 经营扶持
  第二十八条 在开发区注册、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可享受本章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31号文的规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条 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创业投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第三十一条 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第三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注册后三年内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2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给予创业投资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第三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可优先申请开发区孵化资金、成长资金与改制上市资助金的资助以及泰达小企业担保中心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三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并申请经营扶持:
  (一)《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及要求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可从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在线受理”网页下载);
  (二)营业执照与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五)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
  (六)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其中第三至第六款材料在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财政扶持时可以不再提交。
  第三十七条 中小型科技企业持如下材料到科技发展局申请经营扶持:
  (一)《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及要求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可从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在线受理”网页下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三十八条 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经营扶持的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2009年1月1日)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机构。
  第三条 【支持方向】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服务外包领域包括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研发设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外包、财务管理外包、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客户服务外包等。
  第四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开发区设立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以及企业界、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代表组成,为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开发区贸易发展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财政预算中设立1亿元的“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金”,用于专项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服外包产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七条 【资金配套】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在获得国家、天津市对服务外包产业的支持资金的同时,开发区给予50%的配套扶持。
  第八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最高1000元/米2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为最高2000米2;在开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米2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最高1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以上租房补贴期限为3年。
  第九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户籍办理】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户籍办理的“绿色通道”,协助服务外包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理天津市户口。
  第十一条 【人才培训】鼓励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对基地引进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实习补贴。
  第十二条 【培训补贴】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在境内培训核心岗位员工,可事先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后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方法为分别以前一年度为基数,按每年新增培训员工数给予补贴指标。补贴标准为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人次,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补贴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开发区鼓励境内外培训机构在区内举办、参与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并可享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中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储备】开发区结合服务百宝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重点高校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提供人力资源需求目录,提供课程调整建议,保证专业人才的储备和供给。
  第十五条 【奖学金】开发区将根据服务外包企业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扩大泰达奖学金的设立范围,开辟企业人才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 【税收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享受国家和开发区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
  1.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享受国家和开发区对软件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2.研发、设计、创意等服务外包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3.金融后台、客户服务中心、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外包企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融资支持】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列入“泰达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的重点服务目标,根据项目要求,提供融资贷款的担保服务。
  第十八条 【软件出口补贴】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的软件出口给予补贴,标准为1美元补助人民币0.1元,并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局出口结汇统计作为补贴依据。
  第十九条 【通讯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认证补贴】鼓励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SAS70)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行业展会】鼓励有关机构和企业在开发区举办服务外包行业的专业展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对于主办单位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用于保护只是产权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费用指出,开发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统计制度】根据国家最新统计标准,建立反映区域服务外包发展特点的统计制度,加强服务外包的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所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贸易发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3款所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所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六条第1、2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所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发展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和核准和兑现。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2010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0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开发区。“泰达”是天津开发区的英文缩写音译)在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继续全面落实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和“二二二三四”的发展战略,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中心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定信心、奋勇拼搏、艰苦奋斗,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区综合实力在国家级开发区中继续保持领先,在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发展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综合
  区域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态势。经天津市统计局联审通过,2010年,天津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45.8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5.1%。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完成1188.03亿元,可比增长25.6%;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357.84亿元,可比增长22.1%。二、三产业比例为76.9∶23.1。全员劳动生产率38.41万元/人,可比增长10.7%。
  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全区完成财政收入361.50亿元,比上年增长29.1%。完成税收收入274.62亿元,同比增长22.5%,其中增值税完成100.82亿元,增长6.3%;消费税完成46.18亿元,增长42.5%;营业税完成23.05亿元,增长21.0%;企业所得税完成70.11亿元,增长39.8%。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66.84亿元,增长30.8%,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29.05亿元,增长31.2%。财政支出169.96亿元,比上年增长30.3%,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支出169.96亿元,增长30.3%。
  综合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2010年,编制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开发区九大产业“十二五”规划。全面清理、检查行政事业收费政策执行项目,建立了收费公示制度。编制了“企业服务300问”,企业服务工作更加透明规范。保税物流中心正式封关运行。在商务部组织的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中,综合指标连续13次名列第一。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批准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电子产业)”。天津泰达国家现代服务产业化基地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现代服务产业化基地。国际商会、工商业联合会等协会组织在促进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政府管理水平得到新提高。对招商体制、科技体制和微电子、逸仙园、现代产业区等三小区管理体制实施改革。成立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了泰达科技发展集体,形成强大招商和科技推动合力。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试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开展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对外开放门户作用显著。加强国际联系,对外交往活跃,与各类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频繁,区域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国家级开发区中,第一个在台湾岛内设立办事机构。目前,天津开发区已在美国、日本、欧洲、北京、上海、香港、台湾等地设立了办事处。
  对外宣传和推介活动活跃。成功举办了首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第4届“中国国际融资洽谈会”、第6届“中国汽车产业国际论坛”、第8届“国际手机产业展览会暨论坛”、第10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等高规格会议,极大地提高了开发区品牌价值和区域影响力。
  二、第二产业
  工业保持稳定增长。2010年,天津开发区实现工业增加值1157.3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5.4%;实现工业总产值5101.28亿元,同比增长21.4%,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完成4164.21亿元,同比增长20.5%;内资企业完成937.07亿元,同比增长25.6%。
  重点企业继续发挥带动作用。2010年,天津开发区有11家企业工业产值超过100亿元。全区工业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73家,产值合计占全区的86.0%;产值超过1亿元的有254家,产值合计占全区的97.3%。一汽丰田、三星集团、摩托罗拉、渤海钻探、渤海装备、奥的斯、诺和诺德、顶新系列等重点企业对全区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产业结构继续升级。2010年,天津开发区电子通信、汽车、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食品饮料、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八大产业共完成工业总产值3947.13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77.4%,其中电子通信产业完成产值1283.24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5.2%;汽车产业完成产值1034.69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0.3%;装备制造产业完成产值667.19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3.1%;石油化工产业完成产值389.75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7.6%;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完成产值188.70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7%;生物医药产业完成产值116.58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3%。
  重点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液晶显示模组、影像投影仪、集成电路、液晶电视等电子产品,电梯、风力发电设备、减速机等装备制造产品,太阳能电池、锂离子电池等新能源新材料产品,饲料、初榨植物油、方便食品、饮料等食品饮料产品,胰岛素等医药产品都实现快速增长。
  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继续扩大。2010年,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产值2309.83亿元,同比增长18.5%,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45.3%。生物医药、航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对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不断提高。
  工业经济效益水平继续提升。2010年,天津开发区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187.95亿元,比上年增长21.7%,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4191.67亿元,增长20.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57.26亿元,比上年增长34.7%;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263.66;总资产贡献率16.2%,同比提高0.21个百分点;资本保值增值率112.4%,成本费用利润率5.3%,同比提高0.22个百分点;产销率101.4%;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40.51万元/人,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11.0%。
  西区工业继续快速增长。2010年,东方电气、立中合金、锦湖轮胎、津路钢铁、联发精密钢失等企业的快速增长带动了西区工业的高速增长,201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07.69亿元,同比增长48.2%。
  三小区工业平稳发展。天津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逸仙科学工业园、现代产业区全年共完成工业总产值934.67亿元,同比增长23.9%。其中微电子工业区实现产值811.15亿元,增长27.3%;逸仙科学工业园实现产值58.98亿元,增长35.3%;现代产业区实现产值64.53亿元,增长71.1%。
  建筑业平稳增长。2010年,全区建筑企业实现增加值30.72亿元,可比增长43.5%。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6.75亿元,同比增长35.8%;完成施工面积6566.97万平方米。
  三、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天津开发区第三产业各行业普遍实现快速增长,对全区经济拉动作用得到进一步提升。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现增加值46.50亿元,可比增长65.0%;批发和零售业实现增加值110.41亿元,可比增长22.4%;住宿和餐饮业实现增加值5.24亿元,可比增长1.5%;金融业实现增加值61.37亿元,可比增长24.6;房地产业实现增加值26.65亿元,可比下降28.7%;其他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07.66亿元,可比增长26.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稳步发展。2010年,各种运输方式共完成货运量2613.00万吨,货物周转量365.60亿吨公里;旅客发送量5349.33万人次,增长86.3%,其中津滨轻轨全年共运送旅客2242.57万人次,增长30.0%。2010年末,全区共有客货运输单位282家,客货营运车辆6216部,其中货运车辆5985部。邮电业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全区完成邮政业务总量0.07亿元,发送信函32.40万件。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规模继续扩大。2010年,全区电信业务总量完成2.82亿元,固定电话长途电话通话时长5.36亿分钟,其中国际通话时长1.45亿分钟,IP电话通话时长0.51亿分钟。年末程控电话装机容量12.36万门,固定电话用户8.41万户。宽带用户数达到4.62万户。
  批发和零售业高速增长。2010年,永旺大型购物中心开业,吸引佳世客超市、苏宁电器等大型零售企业进驻,开发区商业购物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2010年,天津开发区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8.07亿元,同比增长6.3%。全年实现商品购进总额1105.08亿元,同比增长47.9%;商品销售总额1109.67亿元,同比增长47.4%,其中,金属材料类商品销售额300.57亿元,同比增长26.4%;食品、饮料、烟酒类商品销售额54.02亿元,同比增长24.8%;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商品销售额74.37亿元,同比增长72.4%;煤炭及制品类商品销售额270.79亿元,同比增长1.5倍;汽车类商品销售额63.61亿元,同比增长19.7%;石油及制品类商品销售额154.06亿元,同比增长55.8%;机电产品及设备商品销售额32.64亿元,同比增长50.9%。
  住宿和餐饮业保持健康发展。2010年,喜来登在天津的第二家五星级酒店落户开发区,开发区四星以上酒店已达11家,其中五星级酒店5家。2010年,开发区各宾馆实际住宿人次数共计81.83万人次,同比增长10.1%,其中境外旅客20.13万人次;营业收入10.66亿元,同比增长98.3%。餐饮业实现营业收5.70亿元,同比增长1.9倍。
  金融业继续快速发展,新兴业务加速集聚。2010年,融资租赁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工银租赁、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保持快速增长,兴业金融租赁和约翰迪匀租赁相继落户。小额贷款公司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本年新增方洲、新春2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正式开业,金融创新再获重大突破。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活跃,2010年新设基金类企业195户,其中合伙制124户,公司制71户;认缴出资额142.36亿元,其中合伙制116.40亿元,公司制25.96亿元。2010年末,全区共有银行机构35家,其中外资银行7家,银行营业网点93个;各类保险机构11家;上市公司6家,其中境外上市公司2家;财务公司3家。
  房地产业平稳发展。2010年,天津开发区区内房地产项目完成投资44.64亿元,房屋施工面积195.0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施工面积62.93万平方米。房屋竣工面积3.71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3.71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面积35.02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32.42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41.42亿元,其中商品住宅38.21亿元。
  会展业持续发展。2010年,全区共举办展会14次,展览总面积30万平方米,累计吸引参观人数44万人次。
  四、投资促进
  天津开发区秉承“项目是生命线”、“投资者是帝王”的理念,坚持“三资并重”,注意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创新改革招商体制,积极拓展招商渠道,加强产业专业化招商,积极推进龙头项目,加大后期服务力度,在引进利用内外资的规模和质量上取得了优异成绩。
  资金引进规模稳步增长。2010年,天津开发区新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项目136家,办理增资项目236家,项目投资总额84.1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0%。合同外资金额57.35亿美元,增长5.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6.25亿美元,增长20.0%。全年新设立登记内资企业820家,增加注册资本企业332家,注册资本458.48亿元。新增民营企业625家,注册资本154.24亿元。
  项目质量不断提升。2010年,天津开发区新批外商及港澳台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有76家,新批项目平均规模3725.97万美元;新批《财富》全球500强项目8家。全年外商及港澳台项目增资总额达到33.43亿美元,其中合同外资金额14.58亿美元,平均增资规模1416.58万美元。增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有34家,包括惠普、英洛瓦物探装备、富士康集团、通邮集团、三星电子、摩托罗拉移动、顶新集团等优势产业项目的引进和增资,为全区经济的持续增长注入强劲动力。全年新设立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241家,新设立项目平均注册资本2853.61万元,增资超过1000万元的内资企业116家。建龙重工、新兴重工、长城汽车等一大项目的落户或增资,对内资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以金融、服务外包、物流、贸易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保持高速增长和多元化发展的趋势。2010年,天津开发区第三产业新批外资项目107项,增资项目53项,合同外资金额45.99亿美元,同比增长21.8%;新注册内资企业766家,新增注册资本266.66亿元。通过积极推进基础设施供应、政策支持以及服务外包培训等一系列平台的搭建,吸引了中石油原油储备库、中石化储备基地、中海华润航运、捷信消费金融、建银国际、兴业金融租赁、永旺集团、喜来登、国际SOS中心等一批大型服务业项目落户或增资。
  截至2010年,天津开发区累计批准来自7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4870家,项目投资额622.07亿美元,合同外资金额462.73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60.89亿美元,项目平均投资规模1277.34万美元。其中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有882家,投资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有52家。全区共有内资企业9546家,注册资本1770.69亿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达1757家,其中民营企业1200家,注册资本817.20亿元。2010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共有来自境内外的78家在天津开发区投资,投资项目达166个。一大批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如美国摩托罗拉、IBM、惠普、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哈里伯顿、霍尼韦尔、联合技术、菲利普莫里斯、约翰·迪尔、邦基,日本丰田汽车、丰田通商、雅马哈、矢崎、松下电器、电装、京瓷、出光兴产、伊藤忠商事、丸红商事、住友商事、佳能、三菱商事、永旺商业、三菱电机、三井物产、日商岩井、爱信、积水、日本邮船、川崎,韩国三星、现代、乐喜金星国际、浦项制铁,德国大众、大陆、蒂森克虏伯,瑞士雀巢,法国施耐德、拉法基、威立雅,英国葛兰素史克、BOC,荷兰阿克苏诺贝尔,丹麦诺和诺德、维斯塔斯,台湾地区鸿海、顶新、英业达、富士康,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国工商银行、中粮集团、建龙重工、新兴重工、长城汽车、中海华润等已经成为天津开发区的投资主体。
  五、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开发区构建自主创新高地、高端产业高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2010年全年投入科技发展金和科技风险金1.60亿元,申请专利1202件,其中发明专利480件。截至2010年,天津开发区累计投入科技发展金和科技风险金累计23.21亿元,授权专利2500件,其中发明专利380件,内资企业授权专利800件。
  创新资源聚集效应显现,创新平台提升,研发团队、人才和技术迅速聚集。2010年,开发区完成科技体制改革,整合科技资源,成立泰达科技发展集团,形成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着力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截至2010年,全区共有1233家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战略性生物医药转化平台——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已经吸引国内外40多家研发团队入驻。科技发展中心、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泰达中小企业园等孵化平台吸引了以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一重研发中心、腾讯等企业为代表的诸多研发机构落户开发区,其中部署在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的“天河一号”,以每秒4700万亿次的运算峰值速度成为世界运算速度最快的超级计算机。截至2010年,天津开发区共有各类孵化器12家,孵化场地面积39.1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350家,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2家、企业技术中心24家、跨国公司研发中心51家,有风险投资公司35家,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79家,引进博士后150余名。
  科技研发和创新活动活跃,科技研发转化成果进一步扩大。2010年天津开发区共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260多项,有150个项目列入天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政府无偿资助超过2亿元。2010年开发区计有9家企业的11个项目获得天津市科技奖励,4家企业获批市级工程中心,2家企业获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010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8家,认定软件企业6家。截至2010年,开发区累计有高新技术企业179家,认定软件企业71家。全年技术交易总额6.45亿元,完成技术合同登记361份,科技成果鉴定登记20项。
  六、贸易促进
  贸易促进体系进一步完善。2010年,天津开发区深入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继续发挥企业服务中心的平台作用,积极做好企业后期运营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大量融资、用工、商标注册、通关和关税、原材料供应、市场开拓等关键问题。抓增量、促存量,积极做好贸易促进工作。
  进出口实现快速增长。2010年,天津开发区实现进出口总值339.75亿美元,增长26.5%,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完成317.91亿美元,增长28.0%。进口总值完成174.22亿美元,增长28.9%,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进口160.23亿美元,增长30.9%。出口总值完成165.53亿美元,增长24.1%,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完成157.68亿美元,增长25.3%。加工贸易全年实现出口144.80亿美元,一般贸易出口实现19.87亿美元。全区工业产品外销率21.4%。
  主要出口产品稳定增长。移动电话及零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高频调谐器、数码相机、锂离子电池、电容电阻、汽车音响、医药品、医用仪器及器具、集装箱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高新技术产品全年出口108.06亿美元,占全区出口总额的65.3%。机电产品出口149.82亿美元,占全区出口总额的90.5%。
  重点企业在全区出口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2010年,全区实现产品出口的企业有666家。其中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有110家,比上年增加9家;出口总额156.63亿美元,占全区出口额的94.6%。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有23家,比上年增加1家;共实现出口额132.54亿美元,占全区的80.1%。
  对外贸易均衡发展。全年与天津开发区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有180个,其中出口产品涉及的国家和地区175个。全年对美国出口43.87亿美元,对欧盟出口30.89亿美元,对东盟出口10.67亿美元,对韩国出口22.49亿美元,对日本出口11.15亿美元,对俄罗斯出口2.14亿美元。
  服务贸易稳步发展。出口加工区置换工作进展顺利,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作,服务外包基地白领公寓主体及二次结构全部完成。
  七、固定资产投资和城市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2010年,天津开发区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00.63亿元,同比增长49.5%,其中外商及港澳台项目完成投资124.43亿元。截至2010年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764.65亿元。
  2010年,天津开发区工业项目完成投资179.13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35.8%。全年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的项目有137个,其中超过1亿元的项目36个。渤海钻探、长城汽车、新一代运载火箭、三星LED、诺和诺德胰岛素灌装、三星视界电池、一汽丰田新锐志改型、顶益及诺维信生物医药等重大项目带动全区投资较快增长。
  第三产业投资规模日趋壮大。2010年,天津开发区第三产业完成投资321.20亿元,增长102.6%,其中房地产完成投资44.64亿元,增长37.5%。其中以腾讯数据中心、喜来登酒店、永旺购物中心、渣打科营中心、环渤海国际物流中心、亚历山大孵化器及三星通信技术研究院等为主的优势产业项目,带动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全面提升区域形象建设。2010年,天津开发区建成服务外包白领公寓、国家超算中心、政府公屋、第五幼儿园、西区蓝领公寓、滨海国际会议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产业区(MSD)、科技发展中心二期、十三大街蓝白领公寓、周大福滨海中心、俊安总部、时尚广场酒吧街等项目建设,促进了区域的转型及产业升级,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全年开工房屋面积203.50万平方米,竣工房屋面积191.83万平方米。历年累计房屋开工面积2360.30万平方米,竣工房屋面积1758.40万平方米。
  城市公共事业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2010年,天津开发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东区至西区第二条供水管线、西区第二热源厂、西区第一热源厂扩建工程、北疆电厂淡化海水接入区工程、南港工业区团结路110KV站工程、津滨高速改扩建工程及兴港桥改造等项目已全面竣工。水厂一二期改造、水厂第三条出水管线工程、南港工业区自来水厂工程、西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西部220KV站110KV电源切入工程及MSD地下35KV站工程等项目正在建设中。全年共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88.76亿元,同比增长108.8%。历年累计基础设施投资完成628.53亿元。
  南港工业区建设蓬勃推进。完成78公里防波堤围埝主体工程,形成一期围海65平方公里,新增陆域20平方公里,工业区内部基础路网日趋完善,能源配套能力初步建立。南港标准厂房、南港分指挥部、综合服务中心等项目竣工,使南港工业区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加快港口建设步伐,完成南港建材码头主体工程。中俄1300万吨炼油项目奠基,中石油百万方原油商业储备库竣工,南港工业区产业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2010年,南港工业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0.64亿元,同比增长302.1%。其中基础设施投资119.04亿元,同比增长266.4%。
  西区开发建设全面提速。征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市政设施加速建设,生活配套区规划建设开始启动。新一代运载火箭产业化基地、长城汽车、新兴铸管、茂联科技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西区已成为开发区重大制造业项目主要承载地。2010年,天津开发区西区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5.43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13.92亿元。
  区域综合保障能力全面提升。2010年,天津开发区自来水售水量5489.92万立方米,再生水售水量284.29万立方米;售电量38.91亿千瓦时;天然气售气量1.69亿立方米;销售热力459.65万吨。2010年末,开发区累计形成道路长度430.87公里,路桥面积867.75万平方米,给水管网650.64公里,排水管网1147.83公里,供水能力49.30万吨/日,供热能力2184.50吨/小时,供电能力1592.00兆伏安,供燃气270.80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能力11.45万吨/日,雨水总排放能力298.26立方米/秒,污水总排放能力为24.47立方米/秒。累计开发土地84.21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42.04平方公里。
  八、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区域环境质量良好稳定。空气质量保持良好,2010年,天津开发区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的天数为297天,二级达标率为83.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2.9分贝,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7.0分贝,达到国家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水环境保持稳定,2010年,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为100%。市控重点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率达100%,烟气在线监测率达100%。
  区域生态工业与循环经济建设进一步推进。作为国家首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编制完成《天津开发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继续深化国际合作,高水平推进区域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发展,积极促进建立低碳经济技术交流国际合作平台。区域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良好,2010年末,全区累计有164家企业通过ISO14001认证。
  区域绿化工作稳步推进。2010年,天津开发区新增绿地面积110.35万平方米。截至2010年底,全区绿化面积1468.63万平方米,其中公园面积143.00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18.4%,绿化覆盖率24.7%。
  节能减排顺利推进。东区第一污水厂升级改造、西区污水厂扩容及升级改造均已完工并进入通水调试阶段,至此我区全部减排工程均已按时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任务如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完成控制指标。全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160.43公斤标准煤,比上年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142.04公斤标准煤,比上年下降0.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耗电485.56千瓦时,比上年下降8.1%;万元工业增加值耗电450.41千瓦时,比上年下降7.9%;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新鲜水消耗4.94立方米,比上年下降7.9%;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4.05立方米,比上年下降3.4%。
  九、城市和社会管理
  教育体系继续完善,教育质量明显提高。2010年,开发区第一中学被市教委认定晋升为市级重点中学,第五、第六幼儿园建成并开园,义务教育现代化达标工程建设启动,区域教育水平再上台阶。2010年末,全区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2所,其中大学5所,民办学校1所;在校学生3.68万人,其中大学生3.03万人,中小学生6526人(含669名外籍学生),幼儿园8所,入学儿童2017人。教职工3072人,其中外籍教师117人。2010年,开发区本科上线率达到90%,居民及流动人口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100%。
  医疗卫生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2010年卫生改革不断深化。泰达心血管病医院创新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得到国家重视,并向全国推广。泰达医院“三甲”创建工作稳步推进。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成康翠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微电子工业区门诊部。实施“健康促进年”活动,同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共同开展了“天津市青年流动人口健康促进与卫生服务”项目。截至2010年,开发区有9家综合性医院、3家专科医院、14家社会力量办其他医疗机构、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53家企业保健站。拥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1479人,其中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204人;病床1026张。全年诊疗55.71万人次。
  多层次构建文化发展平台。2010年,天津开发区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区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积极推进开发区公共体育场提升改造工程,切实抓好现有场馆的开放利用,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着力促进文化创新,制定了《关于推进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意见》,成立了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推进工业博物馆建设,泰达方便面印象馆、中新药业博物馆首批挂牌成为天津市工业旅游基地。泰达档案馆全年档案借阅利用2万人次,馆藏档案资料45万卷(件)。2010年末,泰达图书馆馆藏图书101万册,其中电子出版物36万册,全年累计接待读者103万人次,借阅图书23万册次。
  城市管理不断创新。2010年,数字城管系统作用显著。申报7项数字城管系统技术创新成果,已有4项实用新型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在全市城管系统率先实现网上执法审批工作,首创性开发了手机审批功能。社区管理全面落实“泰达模式”,社区工作走向标准化、流程化,社区服务更加专业化。2010年末,全区共成立了7个社区、7个社区居委会,建立20个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和60支社区志愿团体。全年组织志愿活动1451次,志愿服务时问11万小时。全区共有全民健身场所21个。社会救济、优抚安置、老龄、民族和宗教、计划生育等工作顺利推进。
  十、人口和劳动保障
  从业人员规模稳步增长。2010年末,天津开发区共有从业人员41.92万人,增长10.2%。其中东区从业人员26.80万人,增长10.5%;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从业人员24.88万人,增长13.1%;内资企业从业人员17.04万人,增长6.2%。
  劳动收入不断提高。2010年,天津开发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212.48亿元,增长25.5%,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125.82亿元,增长26.3%;内资企业从业人员86.66亿元,增长24.3%。全区从业人员人均年劳动报酬5.28万元,增长11.1%。
  区域人才实力进一步提升。2010年,天津开发区共引进高级人才80名。2010年末,全区累计已引进高级人才778名,有企业博士后工作站56个,在站博士后78名,拥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1个,其中民营机构9个。全年共培训技工1.55万人,其中中级工以上4657人。全年举办各类人才招聘会54场,共吸引11600家企业、8.23万人次参加。新增就业岗位2.30万个。新建青年见习基地6家,截至2010年底,累计已有66家。
  劳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保障和改善区域民生。强化工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天津开发区全年共有302家企业举行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职工14.20万人,完成工伤认定1236人次。
  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发展。2010年,天津开发区新增投保单位203家,全区累计投保单位达到4427家,全年养老保险征缴22.59万人,医疗保险征缴23.08万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子女医疗五个险种社会保险征缴31.61亿元,比上年增长4.5%,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为20.63亿元,医疗保险缴费额为7.90亿元。全年发放养老保险1.41亿元,共向7125名离退休人员发放了养老金。
  安全生产持续稳定。2010年,天津开发区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积极推进区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全年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025人,远低于全国和天津市平均水平。
  十一、法制建设和政府管理
  努力构建区域法制新机制。2010年,天津开发区继续坚持“依法治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完善区域法制环境,依法维护企业、公民合法权益。2010年,组织对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63件。其中,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39件,废止8件,修改16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组织管委会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共评查10个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共57件,其中,行政许可案卷32件,行政处罚案卷25件。组织开发区各执法部门及管理部门集中培训《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能力。积极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制参谋、顾问、助手作用,有力促进了开发区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2010年末,天津开发区共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5项。
  积极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2010年,天津开发区在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交警、武警、消防等部门紧密配合下,保持了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法律援助中心全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726件,其中刑事案件7件,处理突发性应急涉法事件31件,挽回经济损失1027万元。截至2010年,全区共有律师事务所21家。有工会会员单位1682个,工会会员人数12.12万人。
  扩展信息化平台功能及影响力。2010年,天津开发区继续提升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的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障,推动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及效率。继续发挥呼叫中心作用,延续企业“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不断优化投资服务环境。2010年,天津开发区强化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政府管理水平得到新提高;发挥财政综合效能,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强化电子政务,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了区域投资软环境。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本书记述天津开发区2001—20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间,先后提出建设“新九通一平”、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实施“二二二三四”发展战略等区域定位和发展思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成电子信息、汽车、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航天、现代服务业等九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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