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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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26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海事法院
分类号: D926.23
页数: 9
页码: 686-694
摘要: 本章记述了2001年至2010年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事法院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审判、执法与审判改革等。
关键词: 海事法院 天津市

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岛屿和通海水域。审理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执行和海事请求保全等60类海事、海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以《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的形式明确,以北京为连接点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
  2001—2010年,天津海事法院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公开审判,将审判过程置于民众有效监督之下,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案件审理坚持把调解作为首要选择,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主动参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法庭、巡回审判点、司法调解员”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涉外案件审理正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着力解决“执行难”。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
  2001—2010年,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11302件,其中海事案件2907件,海商案件5832件,执行案件2563件,诉讼标的额30亿余元;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2047件,其中海事案件3144件,海商案件6167件,执行案件2736件;受理涉外案件1689件,审结1597件。秦皇岛审判庭共审理各类案件1230件,曹妃甸审判庭共审理各类案件287件。
  第一节 机构
  一、机构沿革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6月1日,天津海事法院成立。初期,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办公室和研究室。至2001年初,有内设机构8个,包括: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政治处、办公室和研究室。编制65人。办公地点在天津开发区晓园西路2号(原开发区管委会3号楼)。是年5月,成立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政治处改为政治部,内设机构增至9个。2003年9月22日,天津海事法院迁入新审判综合楼,地址在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75号。新楼建筑面积1.17万余平方米,其中法庭8个,办公用房54间,其他用房72间。2005年,秦皇岛派出法庭审判综合楼落成;11月,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庭派驻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2006年,设立河北省咀东、黑沿子、乐亭、抚宁、昌黎、京唐港、黄骅港、南排河、天津汉沽大神堂9个巡回审判点。2007年6月,单独设立天津海事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和巡回审判庭。是年7月,单独设立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在河北省唐海县租房办公。2008年4月,东疆保税港区巡回审判点成立;5月1日,曹妃甸审判庭搬入河北省唐山市京唐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6月,在石家庄内陆港成立巡回审判点;7月22日,秦皇岛派出法庭审判综合楼投入使用;11月,天津海事法院临港工业区巡回审判点成立。2009年6月,天津海事法院包头无水港巡回审判点揭牌;7月,成立执行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审查案件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查和裁决。
  2010年,天津海事法院机构设置为8庭、2室、1部、1队共12个部门:立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秦皇岛审判庭、曹妃甸审判庭、巡回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法警支队。全院共有76人,其中审判人员31人,书记员14人。
  二、队伍建设
  2001年,组织干警参观西柏坡革命根据地,进行爱国、爱党、爱人民传统教育。举办“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专题报告会。
  2002年,根据市委政法委和市高院《关于在全市法院系统干警中开展树立正确权力观学习教育活动的安排》,组织全体干警听取树立正确权力观专题讲座。举办以学习领导科学为内容的中层干部培训班,加强培养年轻干部。采用集中培训与专题讨论相结合的方法,组织两期全脱产封闭式研讨培训班,提高干警的调研水平、协作能力。
  2003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开展以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以解决干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的“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司法大检查活动,采取自查、抽查、复查案件形式,查找执行市高院的“八个严禁”、最高法院“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和该院廉政措施的情况,并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市法官学院培训,听取法学专家讲座,使干警受到较高层次的系统训练,提高运用能力。是年11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聘任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召开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聘任大会,聘任新一届人民陪审员23人、执法监督员10人,任期4年。
  2004年,开展“公正司法树形象”教育活动。坚持理论学习与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拟定《关于开展向任长霞、李秀林、蒋庆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学习模范人物“司法为民”经验,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发广大干警热爱本职、无私奉献、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制定《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实施意见》,组织法官到国外参加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
  2005年,根据市委政法委和市高院部署,结合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化学习、提高认识,针对法院发生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查找问题进行整改,从细节入手解决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
  2006年,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举办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研讨班,召开全院干警动员大会、学习中央和市委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收听收看专题讲座、听取中层以上领导专题辅导。开展“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注重“三个结合”,即把荣辱观教育与学习贯彻党章相结合,引导广大党员牢记党的宗旨,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进一步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相结合,认真查找党性党风、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整改;与法官职业化教育相结合,教育干警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007年,坚持把业务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来抓,举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座谈会,与天津法学会共同举办以“司法实践中的矛盾纠纷及引起纠纷的原因”为主题的研讨会,组织审判人员参加市高院组织的相关法律业务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落实市委政法委要求政法干警必须做到的“六个坚持”和“六个严禁”,开展“公正执法、一心为民”和“以案析理”专题教育活动,紧密联系“身边人、手边案”进行剖析,结合实际寻找差距,改进工作。坚持从严治警,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的不良风气,1名干警被辞退,2名干警受到处分。制定《关于加强中层领导干部自身建设的决定(试行)》,先后组织3次培训班。
  2008年,召开天津海事法院“争创一流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总结并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科学发展”大学习大讨论。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百名法学家、百场讲法讲座。召开全院干警大会,贯彻落实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和天津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进行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针对海事审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言献策,提出强化海事审判职能,搞好海事审判服务,加强法官人才队伍培养,加快海事调研成果转化为滨海新区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等建设性意见。
  2010年,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涉海单位上门走访、内部工作作风专项整改,让“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工作理念扎根干警心中。着力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廉政准则》《处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五个严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年无违纪违法事件发生。
  第二节 审判
  一、案件审理
  2001年,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67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689件,执行案件478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291件。是年6月,秦皇岛派出庭在公开审理原告秦皇岛港务局杂货港务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供销合作社拖欠港务费纠纷一案中,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圆满审结此案。是年7月—8月,公开审理“4·12海难赔偿案”,在程序公开、调取证据和当庭质证方面取得民事审判的突破性发展,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以被告“爱佳”轮船方赔偿原告550万元达成协议。10月,审判监督庭就福州市冶金工业贸易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海航队等公司海运货差纠纷一案,召集申诉人等三方当事人,举行申诉复查听证会,突出体现听证简便、快捷、实用的特点,是为申诉工作的一项尝试。12月,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通海水域沿岸企业生产排污造成养殖水域、滩涂污染,致养殖海产品损害赔偿的集团诉讼案,涉及18家养殖专业户,11家造纸、化工、矿业等工矿企业,涉案标的额2000万元。法院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检测中心环渤海区监测站为污染事故原因和损失评估的鉴定人。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合议庭询问,案件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有关单位和新闻记者到庭旁听和采访。
  2002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094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791件,执行案件303件。共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132件。其中审结诉讼案件791件(判决274件;调解280件;裁定237件,其中撤诉124件,移送10件),执结案件341件(自动履行92件,和解58件,终结9件,强制执行129件,终结保留债权44件,中止9件)。审结、执结涉外、涉中国港澳台案件105件,共涉及25个国家和地区,占结案总数的9.3%。全年结案总标的额32674.98万元,其中诉讼案件标的额28832.25万元,执行案件标的额3842.73万元。成功审理影响较大的陆源污染养殖物损害赔偿案和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油污海事请求保全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是年,保全工作出现新特点,被保全人提异议的比例大幅上升,审判人员对异议进行审查、裁定的工作量大增,全年诉前保全63件,诉讼保全87件。
  2003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51件,其中各类诉讼案件1061件,执行190件;宣告死亡4件,债权登记34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180件,其中各类诉讼案件953件,执行227件,执行案件的未结案数达到历史最低水平。受理涉外案件117件,审结97件,共涉及28个国家和地区。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海洋化工、海洋运输、海洋渔业、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案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依法审理海上货物运输案件,有效维护海上货物运输秩序。年内,共受理和审理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件100余件。成功审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东南亚船务(韩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为在涉外案件中如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积累了经验。
  2004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68件,收案标的额39016.31万元。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236件,其中受理涉外案件184件,审结155件,涉及25个国家和地区,结案标的额30722.7万元。
  200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36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793件,执行案件143件;受理涉外案件210件;诉前保全案件85件,其他案件29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803件。全院法官完成案件指标优秀率逾90%。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压缩串案数量,串案同比下降73.7%。
  2006年,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公正高效审理,共受理各类案件946件,其中受理涉外案件117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001件,结案同比增幅较大,其中审结涉外案件104件,涉及12个国家和地区。
  2007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21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1002件、执行案件219件、诉前保全等其它案件109件。受理涉外案件151件,涉及13个国家和地区。
  200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43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971件、执行案件172件、诉前保全等其他案件135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304件,其中海事海商案件1129件、执行案件175件、诉前保全等其他案件123件。在受理和审(执)结案件中,受理涉外案件129件,审结77件,涉及25个国家和地区。依法坚持快收、快审、快结、快执,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有效维护港航秩序。
  200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08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324件。加强涉外案件审理,全年受理涉外案件142件,审结137件,涉及30余个国家和地区。涉外案件审理注重正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068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200件,结案率为90%,收结案均衡率112%。其中,海事案件收案336件,结案304件;海商案件收案473件,结案624件;执行案件收案259件,结案272件。是年,秦皇岛庭收案199件,结案225件,涉及30余个国家和地区,收结案数再创历史新高。全年共审(执)结超1年案件98件,其中审结1起审理期限为11年、3起审理期限为7年的案件。
  二、审理质量及评查
  海事法院以公正执法为标准,注重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2002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472件,占诉讼结案总数的59.6%,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9.7天,没有非法定事由超审限的案件。
  2003年,抽查案件200余件,占审结案件的18%。检查裁判文书400余份,对所有发回改判案件全部进行审议,经法院认定有差错的案件仅为2件,改判案件数占总结案数的0.49%,占上诉案件的3.96%,改判率低于全市法院系统平均比率;选送8篇裁判文书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裁判文书评比,参比篇数居全市法院之首;抽查部分庭审笔录和归档卷宗,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有效保证审判质量。
  2004年,根据市高院要求,结合法院实际,对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立案并审结的海事海商案件进行评查,采取自查、检查、抽查的方式,共自查案件523件,院抽查案件113件,归纳出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审委会审议,确定整改意见,提出具体解决方法;加大各审判环节监督,加强对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和庭审的检查,共抽查裁判文书371份,占裁判文书总数的30%,检查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全部执行中止和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53件,分别写出抽查、评查报告,提出监督意见37条;对二审发回改判的10件案件经审委会审议9件,其中1件认为一审在法律适用上过于机械,在举证责任的把握上不太适当;严格来信来访制度,有信必查、必回复,及时发现和解决当事人不满意的问题;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评选出获奖优秀裁判文书6份,有效推动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开展精品审判(执行)案件的审结、评选活动,确定4个精品案件,分别在“如何运用逻辑推理、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认定证据;采用先行判决的方法,及时保护人身伤害当事人的权益;法人歇业后的诉讼资格;出借提单人的责任及根据海上经营活动的特殊性,确定宣告死亡的要件”等方面进行探索,对其后类似案件起到指导借鉴作用。上诉案件178件,发回改判率仅为5.6%,低于系统平均发回改判率,全年没有一起申诉案件。
  2005年,办案质量实现新的提高。坚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案件上诉率10.7%。加强裁判文书检查,减少常见错误;案件调解力度加大,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通过调解平息纠纷,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妥善化解矛盾,提高调解结案率,共调解结案107件,调解结案率24.4%;培育精品审判(执行)案件,制定《关于做好精品审判(执行)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受理案件起,立案庭对典型性案件进行提示,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善于进行总结,庭长、院长关注案件进度,给予必要指导,推动和促进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建立学习日制度,坚持每个季度研究一个专题,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发回改判案件的研究,总结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经验,确保审判质量和执法的统一。
  2006年,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遵守程序法,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把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公开审判,将审判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促进司法公正,全年没有一起申诉案件。加大各审判环节监督,加强裁判文书检查,不断扩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拓宽公开方式和渠道。裁判文书阐明公开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增强释法和论理,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完善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机制,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发回改判案件的研究和审议,总结审判经验,确保执法统一。组织庭审观摩活动,交流庭审经验,发挥庭审功能。
  2008年,制定《关于落实我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每月对审判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为党组形成科学决策发挥作用。对案件审限、未结案件中延长审限案件和简转普案件的审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审判委员会会议准备和记录,对2005年以来审委会会议纪要进行汇总整理。注重加强统计分析,每月对收结案、未结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加强对裁判文书和庭审笔录的抽查、检查,定期通报情况,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2009年,围绕提高审判质量,着力加强对裁判文书、庭审、庭审笔录和归档卷宗的抽查,组织庭审观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判委员会加强对重大、疑难、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研究和审议,确保执法统一。要求庭长对所有案件亲自把关,重大疑难案件由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按照市高院要求,组织各业务庭对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以判决方式审结、执结、信访二审发改案件以及2009年6月30日前审理(执行)自然天数超过一年的在审(在执)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方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全年上诉率11.7%,上诉改判率0.9%,上诉发回重审率0.9%,一审裁判息诉率88.3%。
  2010年,制定《天津海事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坚持将案件合议、案件研究、案件评查贯穿于审判始终,把质量评查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转变,采取基础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办法,全方位、多角度对裁判文书、归档卷宗进行评查。对市高院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审委会及时组织研究讨论,做出审判质量认定;对有重大分歧的个案或法律问题进行统一;对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对2009年优秀审判(执行)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评选,共评出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5篇,优秀案件9篇,并注重评比结果的运用,增强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审判效率
  海事法院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2003年,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至11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占海事海商结案总数的6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的平均天数为48.6天,有的案件仅用数天就予以结案。强化审限意识,普通程序案件明确各审限环节期限,审限内结案率明显提高,达到100%,扣除法定事由后,所有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86天。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提高调解结案率。1至11月调解结案600余件,调解结案率60%以上。执行案件降低58%,反映了调解结案自动履行率的提高。
  2004年,对审判各环节期限进行提示和督办,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提高调解结案率,共调解结案343件,调解结案率为39.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552件,占海事海商结案的71.7%,超过法院一流指标11.7%,平均审理天数41.4天。加快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进度,全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218件,占海事海商结案的28.3%,平均审理天数131.3天(含涉外案件),分别低于法定审限48.6天和49.7天,低于法院一流审理期限8.6天和3.7天。对涉及扣、放船案件,不论申请人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均及时做好扣放船工作,保障纠纷解决后的执行和船舶正常运营。
  2005—2006年,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天津海事法院制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办案规定》,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2005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36件,占海事海商结案的60%,平均审理天数42.8天;强化审限意识,不拖案、压案,做好庭前准备,合理安排时间,提高诉讼效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57件,占海事海商结案的40%,平均审理天数105.6天(含涉外案件)。快审快结涉及重点工程的案件,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仅用17天审结福建省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的“成功63号”轮碰撞码头,造成海河外滩公园喷泉管道设施严重损坏一案,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16件,占海事海商结案的61.4%,平均审理天数为27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98件,占海事海商结案的38.6%,平均审理天数为109天(含涉外案件);严格质证、认证程序,针对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探索运用证据规则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疑难复杂案件推行庭前证据交换,提高审判效率;增强诉讼效益意识,降低司法成本,力求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最短时间,使诉讼得以解决。成功审结天津市凯昌润滑油脂销售有限公司诉船东王某及涉案船舶管理人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加油款一案,案件从立案到纠纷解决,整个过程未超过48小时。是年,调解结案率37.5%。
  2007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37件,占海事海商案件的23.9%,平均审理天数为177天(含涉外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447件,占海事海商案件的76.5%,平均审理天数为43天,全年无超审限案件。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调解结案比例,调撤率62.7%,通过调解促进和谐,上诉率有所下降。
  2009年,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注重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提高调解结案率,调撤率达到58.8%;扩大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52件,占海事海商结案总数的47%;每季度均对各庭1年以上未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督促尽快结案,1年以上未结案件由年初的457件减至268件。
  2010年,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管理,所有案件信息全部在院局域网运行,对全院各类案件实行节点控制,并加强催办、督办;针对涉外案件复杂、审理期限较长的特点,加大对1年以上未结案件清理的力度,通过定期加强推动,一些审限长、复杂疑难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全年共审(执)结超1年案件98件,其中审理期限最长的为11年。案件审理坚持把调解作为首要选择,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坚持积极主动参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全年组织诉前调解案件86件,使部分纠纷妥善化解在诉前,案件调撤率52%。采取调解方式审结天津临港工业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等3被告本诉标的额1亿余元,反诉标的额6亿余元的航道与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以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诉荷兰德东船厂标的额2.2亿元的涉外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执行与审判改革
  一、执行
  2001年,海事法院出台《执行工作管理规定》,对执行工作行为规范、案件分配、办案程序、结案标准做出详尽规定。贯彻院党组提出的“大干八十天”的号召,执行庭召开债务人大会,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与会债务人均拿出偿还计划。执行庭召开执行款、物发还大会,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院领导、执行庭全体人员和近40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出席,并邀请《天津日报》社、天津广播电台、天津有线电视台、《人民法院报》记者参与报道。
  2002年,执行工作以确保执行效果为重点,拓展执行方法,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和减免申请执行费的暂行规定》。全年完成执行结案标的3842.73万元,执结率81.8%,终结率15.6%(终结保留债权12.9%,其他2.7%),中止率2.6%。是年,以终结(保留债权)方式结案44件,中止执行案件仅9件。
  执行人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努力提高执结率。严格按照执行期限规定,加强对案件执行进度要求的检查、监督、提示和督办。拓展新的执行方式,严格掌握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发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作用,使当事人明确提供可执行财产的责任,增强工作主动权;加强管理,排定执行计划,制定执行预案,形成执行合力,突破难点,执结重点、难点案件。2003年共执结案件227件,案件执结率大幅提高。是年,贯彻中共十六大提出的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和中央11号文件精神,主办以“如何解决执行难”为主题的2003年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会议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讨论并总结了执行难、执行工作改革、执行权属性及司法为民思想等问题。与会代表针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献计献策,撰写15篇学术论文,天津海事法院撰写《百例执行中止案件的调研分析报告》。
  2004年,完善执行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执行人员岗位责任》《岗位工作目标》等制度;采取执行“110制度”,有执行线索立即行动;建立中止、债权凭证案件目录,做到案件报结,工作不断,一旦发现具有执行能力,迅速恢复执行;贯彻执行措施穷尽原则,创设新的执行方法,采取执行听证、举报执行、依靠当地政府执行等方法,实现申请人债权;用“执行令”方式代替执行通知书,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依靠社会力量,破解疑难案件,执结一批重大疑难案件。是年,案件执结率87.8%,超过执行一流指标17.8个百分点,创历史最好记录。
  20052006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求,结合法院实际,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建立重大、敏感执行案件的登记、办理、报告、落实、反馈制度,规范执行中止、债权凭证制度;体现执行公开化,实行“阳光”执行,提高执行公信力;加强执行工作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执结率,降低中止率,2005年执结案件100件,执结率78%。查找问题和差距,做到既严肃执法,又讲求执行艺术,依法公正高效地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债权;对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给申请人恢复执行的机会,并注意案后跟踪,一旦发现被申请人具有偿还能力,迅速恢复执行。2006年,恢复执行案件12个。
  2007年,共恢复执行案件63个,执行结案率85.2%,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重大、疑难案件,执结率73.1%,执行到位率42%;制定《执行案件台账制度》和《执行案件全程公开规定细则》,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执行程序、工作进度,通过落实执行预案制度、繁简分流制度、执行和解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立院领导牵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办公室,明确清理积案范围为自1999年7月1日天津海事法院归入司法行政管理体系,至2007年12月31日,所有中止执行和领取债权凭证的案件。清理重点为最高人民法院圈定的6类案件。前期梳理后确定的48起有下落、有财产案件,在实施阶段全部执结。加强与国土资源、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和沟通,积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经验,建立长效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2009年,按照市高院要求,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执行积案率100%,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结率100%;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执行管理,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执行结案率71%,执行标的额到位率90%。
  2010年,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海事执行案件跨地域特点,合理调配执行力量,不断优化内部执行机制,采取集约式,由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查询;对疑难复杂案件,逐个分析,研究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全年新收执行案件259件,执结272件,执行结案率90.4%,执行标的额到位率78%。
  二、审判改革
  2001年,天津海事法院召开聘任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大会,向在天津市、河北省等管辖区域内社会各界公开聘任的27名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员颁发聘书,并请其观摩庭审。
  2002年,加大审判方式改革力度,完善当事人诉权保护制度,制定《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试行)》,规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为。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472件,占诉讼审结案件的59.6%。调解结案280件,同比增加13.8%。坚持程序、实体并重原则,强化审判程序的独立价值意识。
  2003年,深化各项改革,建立健全司法公正的运行保障机制。实现由对个案审查把关向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转变,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全年共修订17个审判管理制度,完全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的分离,彻底实现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全面实行以立案排期为主线、流程控制为目标的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各审判环节的监督制约,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跟踪控制,将庭审质量、合议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质量、社会效果质量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中,基本形成涵盖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效率控制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审判管理新机制。全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法官基本情况、各庭职能和法官守则向社会公开,放宽旁听条件,增加审判透明度,保证以公开保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以公信赢得权威;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着力点,在“四个提高”上下功夫,即提高审判人员组织代理人、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能力,提高当庭认证能力,提高驾驭整个庭审能力,提高当庭宣判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率逾90%。
  2004年,不断研究审判、队伍建设和政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管理经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100个,形成“三条线”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具有海事法院特色、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2008年,海事法院在辖区内形成由院、派出庭、巡回审判庭三位一体的审判体系,构成从收案、立案、调解、裁判的信息网络,构建海事法律宣传与服务新的运行机制。探索和实践“大调解”工作机制,先后与天津海事局、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天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唐山市渔民协会和黄骅地区部分村民委员会共同构建“大调解”机制,使许多案件化解在诉讼前,确保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调撤率39.3%。
  2009年,召开执法监督员聘任大会,12名受聘执法监督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30人参加大会,院长代表党组向执法监督员颁发证书和《执法监督员开展执法活动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执法监督员有权监督全院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和履行职务情况,可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监督工作人员是否清正廉洁秉公办案、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反馈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反“五个严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用信件、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院领导和院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全院干警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执法监督员工作。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本书记述天津开发区2001—20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间,先后提出建设“新九通一平”、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实施“二二二三四”发展战略等区域定位和发展思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成电子信息、汽车、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航天、现代服务业等九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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