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相关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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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01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相关政策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565-56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政策,其中包括了继续教育培训、养老补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假期待遇、勤杂人员和合同制雇员管理等。
关键词: 天津市 管委会 相关政策

内容

一、继续教育培训
  2005年,管委会总结2000年实行《天津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进修硕士、博士学位费用报销的暂行规定》情况,查找在适应多样化培训方式等方面的不足,制定《天津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进修硕士、博士学位费用报销规定》。规定进修人员如在40岁以下并在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进修与本人工作相关联的专业,即可报销进修费用的70%(上限5万元);进修人员申请在境内业余学习,报考学校属境内外合作办学,其在取得国家认可的境外硕士、博士学位后,可报销进修费用的50%(上限8万元)。
  二、养老补助金
  天津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自1997年6月开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2007年末,国家废止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历年征缴费用移交具备运营企业年金资格的机构;据此,开发区将经费转至中国光大银行,并更名为“公务人员养老补助金”。
  2008年,管委会颁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养老补助金管理办法》,成立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养老补助金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由机关工会、财政局、劳动人事局、政策研究室、审计局相关人员组成。各单位人事负责人为理事。
  公务人员养老补助金缴纳比例为单位8%,个人1%。缴纳基数与公积金基数相同。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支取所缴纳的养老补助金。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
  2001年,管委会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缴纳比例。
  2002年,管委会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具体事项,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机构,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资格,管委会财务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经费拨付。
  2009年,区劳动人事局印发《关于调整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函》,对公务员医疗报销做了补充规定。
  四、假期待遇
  2003年,管委会发布《天津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的规定》,规范相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公派境内外培训、旷工、停职审查、取保候审或被羁押等情况下的待遇问题。
  2008年,管委会发布《天津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明确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勤杂人员和合同制雇员管理
  2005年,管委会颁行《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勤杂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勤杂人员的管理。
  2010年,管委会颁行《合同制雇员管理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雇员薪酬待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勤杂人员管理,明确勤杂人员统一改制为合同制雇员,提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合同制雇员管理于2011年1月全面启动。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本书记述天津开发区2001—20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间,先后提出建设“新九通一平”、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实施“二二二三四”发展战略等区域定位和发展思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成电子信息、汽车、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航天、现代服务业等九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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