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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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07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436-4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1年到2010年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的情况。其中包括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工资集体协商等。
关键词: 天津市 社会保障

内容

一、社会保险管理
  开发区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天津市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结合天津开发区的实际开展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在社会保险经办中与政策衔接上产生的问题,协调参保企业、参保人员与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业务由开发区人社局社会保障科负责。
  2001年,开发区实行“五险”统一征收,分险种支付的经办管理模式,建立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开发区工伤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实现并轨,按照条例要求,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及工伤待遇支付标准,规范企业与经办机构的申报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是年,开发区率先在天津市启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报及认定工作,通过网络平台,为企业开通端口,企业可以及时通过网络,将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缩短认定时间,方便了企业。
  2007年,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天津市制度实现并轨。并轨后,开发区生育保险缴纳费率从3%下降至0.8%,缴费上限调整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针对哺乳假补助及产假津贴新老标准发放问题,最大限度保障员工利益。以2008年1月1日并轨时间为界,按老标准发放的职工继续执行老标准。
  2008年,开发区医疗保险制度与天津市实现并轨。此次并轨调整了开发区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将个人补助划入参保人员的社发卡中。针对并轨后的遗留问题,召开财政局、审计局、政研室、社会保险分中心、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专题会议,对医疗保险特殊风险金发放、个人缴费窗口退休人员享受门诊医疗费问题、个人医疗补助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确定医疗保险风险金的使用范围、个人缴费窗口退休人员账户补助的时间、人员范围及发放程序。
  是年,开发区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化解企业退休人员历史遗留问题机制。制定鼓励政策,发展企业年金,建立由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形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总体水平的长效机制。至2010年末,幵发区共审批50余家企业的企业年金申请,减轻员工在职时的养老负担,并为退休生活增添保障。
  2009年,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适时推出农民工综合险政策,下发《关于开发区用人单位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天津开发区用人单位农民工缴纳综合保险实施细则》,并于2月起施行。农民工综合险是结合开发区重点产业规划加大对企业帮扶的有力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开发区企业聘用外来务工人员,其负担的社会保险缴纳费率可由原来33.3%—34.8%降为24.8%,每年为企业减轻负担上亿元,对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和促进就业发挥了有效作用。是年,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发区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无社会保障的人员纳人保障范围,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城乡医疗保险政策将开发区户籍的全部非城镇户籍地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在幵发区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外地户籍和外国学生儿童,全部纳人保障范围,统一执行一个制度,解决了该类人员的看病难、看病负担重的问题。
  2010年,下发《关于幵发区失业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失业保险制度与天津市相统一、开发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与全市一致,最高标准调整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是年4月,幵发区全面实行全市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岗位的就业政策。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暂行规定》和全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岗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相关补贴纳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至2010年,幵发区实行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农民工综合险、城乡居民两险。
  二、住房公积金
  开发区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始于1988年。是年9月,管委会颁布《天津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储蓄金基金管理细则》,提出住房储蓄金概念。1997年1月,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储蓄金规定》,明确独立的住房储蓄金政策体系。2001年12月,管委会出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形成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
  根据国务院1999年4月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全市统一。2007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移交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开发区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移交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2009年,津公积金委发布《关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执行全市统一政策的通知》,规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应执行全市统一的缴存、提取及贷款政策”,开发区开始外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向天津市移交准备工作,至2010年末尚未正式移交,但为后期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工资集体协商
  开发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始于2006年,其核心是政府指导、工会参与与劳资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年10月,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分配机制提高职工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政府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力度,制定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财政奖励政策,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12月,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暂行规定》,提出凡经工资集体协商为一线员工增资的,管委会按工资增长额的15%予以财政奖励。该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是年,18家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覆盖职工近万人。其中,外资企业10家,职工人数8940人,一线工人6992人,人均月工资2023元,增资幅度9.25%,人均月增资162元,总增资1359万元。
  2010年,出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调整奖励政策,改变过去只要协商增资就奖励的办法,采取了评选方式。前提是只有取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一、二等奖的单位经协商,为一线职工增资且比例不低于当年天津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限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突出贡献奖,设定奖励上限最高为100万元。是年,开发区职工工资增长率达到10%,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职工14.2万人。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2001-2010》

本书记述天津开发区2001—20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间,先后提出建设“新九通一平”、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实施“二二二三四”发展战略等区域定位和发展思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形成电子信息、汽车、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航天、现代服务业等九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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