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縣晶銀礦務局招股章程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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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北洋公牘類纂》
唯一号: 020034020230009499
专题名称: 房山縣晶銀礦務局招股章程
文件路径: 0200/02/object/PDF/020011020230000113/001
起始页: 1457.pdf
专题类型: 公文

专题描述

房山縣晶銀礦務局招股章程 第一條本礦已禀明商辦由直隸礦政調查局勘查確實咨部立案發給執照並飭下地方官擔承保 護名爲興亞礦務局第二條本礦在房山縣西北口子澗柳樹溝光景礦洞坡一帶所產之物現有 二種一晶礦爲口子澗柳樹溝二處晶苗十分暢旺所產之水晶黑晶茶晶並藍英紫英等料無所不備 其色亦頗透亮將來開出足爲吾國作器具之用一銀礦爲光景礦洞坡二處其銀砂之旺尤勝於晶苗 每一斤砂能出淨銀一兩八錢八分尚能出好鉛六兩此二項均同礦師查驗透徹係確有把握除報課 及開鎔工本一切費用外均計可獲厚利擬先試辦開採以挽利權第三條本礦所領之照約計二 十餘方里其間礦山甚多現只口子澗柳樹溝光景礦洞坡四區入手俟有成效其餘卽行次第開辦但 人情趨利恐有黠徒或稱自備資本或另集商股前來分採則創辦者爲其難繼起者享其成應請先行 立案所有照以內所領之山凡與民閒無礙者統歸一人經理庶免掣肘而息爭端第四條開採設 局現特招集商本十二萬元以十元爲一股合爲一萬二千股每股按年行息四釐刻下業已招定三千 股下餘九千股定由六月初一日至十月初一日一律招齊茲仿照各礦局成章刷印股票息摺于各股 東入股時當面發給以爲證據第五條自認股本在一百股以上者均有一决議權及選舉權如一 人能自認股至一千份者卽可入局爲並事如不願自已在同者亦可酌薦一友來同任事倘所薦非人 致有貽誤欺罔等弊一面由總理撤退一面知照薦主另薦妥人接辦遇有虧短挪移責令原人赔補 第六條本同暫以發起人爲總理所有同内司事人員暫由股東並各股東所薦之人分擔各任至於 經理帳目其責綦重必須由股東及發起人以外公舉一家道殷實素行公政之人經理以杜嫌隙另外 如有用人之處均遵商律並參酌商家規則亦必由股東公舉第七條本同所收之股旣有四釐行 息自應按年發給息銀自開辦之日算足每年底在本總局憑摺支取無論本人來否祇認摺不認人以 歸一律第八條本局股票分爲三種有以一股歸一張者以十股歸一張者有以百股歸一張者倘 栗股因事故遺失由該股東登報聲明並告知本局限月内無人爭論須要殷實鋪保本局始能補給 第九條設局開辦務求節省所有局中公用及辦事司事書算等自不能不開支辛俸至於總辦則 立志願盡義務無論何時均不支領薪水以重公水第十條出入銀錢關係最要每日立有流水簿 每月立有月結簿每年立有總結簿由總辦局董協同司事公同核算年清年款登載京報俾大衆咸知 平時帳簿凡附股之人均可入局查閱以示大公第十一條本局獲利後除完稅課及局中一切費 用薪水外定章爲十二成以六成歸股東二成歸學務經費二成歸發起人酬勞下除二成作爲紅股論 功分派以示鼓舞第十二條開礦夫匠人等專用木地有家業之人俾附近貧民藉可自食其力且 免易聚願散之虞並取具連環結保方准入廠工作工食從厚而約束從嚴免其滋事仍請地方巡警隨 時彈壓照料如有因開山鑿石挖洞取砂等事致遭險危或至殞命者各按命運除由局酌給䘏賞報官 驗明存案外其親族不可藉端訛索第十三條股本收齊後須擇殷實銀號分存生息開辦礦務一 切應行需用之處隨時提用他處不得支使分文以昭慎重第十四條本局不收外國人股份如非 中國籍貫託名附入及暗將股票轉售外國人者一經查出立將股本銀繳送入官另招新股第十五 條本礦擬試辦三年俟滿三年之期獲利多寡按股均分如三年後各股東有願將自已成本提出者 皆可自便但只是前三月內通知本局以便先期預備發結第十六條本礦所產之物旣爲二種其 銷法亦不能不歸於一致所產之品料擬派人往北京天津上海漢口並東洋等處發售原料所產之銀 砂必須在礦山以下安化鍊爐鍊成後再運至北京出售第十七條各經理招股人與招股處于股 份招齊時刻計經手招至五百股者本局則另送紅股十五個餘多遞加如經一人手能代招至一千份 者除應得紅股外仍可來同任事第十八條商民辦礦與官廠不同一切事宜應照商情辦理凡在 局入股者無論有無官職均認股東一律看待其應得各項利益亦同至於局內司事友人雖候補人員 亦不能自作委員名目以昭劃一第十九條本同此次所昭之股原係試辦而言俟後礦業推廣欵 不敷用應再㑹商各股東另添新股第二十條開辦時所有一切章程必邀請股東來局公同商訂 至於日後知有舛錯及違章舞弊等情均任股東明斥公斷萬不肯獨攬其權以昭共同第二十一條 聲明商辦尤宜以愛國爲目的故大家商訂凡各股東與局內司事人等其應得之薪金並後來所獲 之餘利皆按二十分抽一之法報效國民捐以盡義務第二十二條本局旣抽二成之股歸入學務 經費自應妥爲安置以全興學之道故分利後其二成股應得之炊無論多少卽速設立學堂以培養子 弟至于他處分文不得提支第二十三條各股東交股時須將日後通事通信之地方詳細示知以 便有函商事件不至投別處第二十四條本局在房山縣城内已租定民房暫由起發人委托任用 報告股東俟開辦時再與股東妥定人員經理各項事宜以上二十四條不過謹陳大概至於詳細章程 俟開辦時再共同商訂起發人黃毓枬贊成員梁敦彥盧靖陳公恕蔡儒楷吳愷生韓德銘吳德鎭 劉春霖高步瀛劉炬陳恩榮徐德源劉同中楊惺本蘇毓琦蕭輯瑞陳宗海張其昌李金藻孫大鵬劉玉 峰王鳳瀛宋植彬丁如皇楊金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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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牘類纂

《北洋公牘類纂》

《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均为清代光绪末年清政府预备立宪期间推行新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集。光绪三十二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开始推行新政。在李鸿章多年经营之下,当时的北洋地区筹办了大批轮船、电报、煤等企业。甘厚慈便将山东、河北、辽宁、吉林各省及天津等地咨议局、督宪、议事会、臬司督统等往来直隶总督及清廷各部的公文、章程、调查等,编入《北洋公牍类纂》,后又编《北洋公牍类纂续编》。两部书内容均反映出推行新政过程中各地区各个方面的具体活动及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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