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辦營務處倪道嗣冲稟請變通習藝所收犯章程文並批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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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北洋公牘類纂》
唯一号: 020034020230008990
专题名称: 總辦營務處倪道嗣冲稟請變通習藝所收犯章程文並批
文件路径: 0200/02/object/PDF/020011020230000113/001
起始页: 0437.pdf
专题类型: 公文

专题描述

總辦營務處倪道嗣冲稟請變通習藝所收犯章程文並批 敬稟者竊准天津習藝所移復以光緖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九日准職處咨送審擬京張鐵路總局咨解 在外招搖案內罰充五年苦丁人犯宮維瀛罰充三個月苦丁人犯鄭寶清等請按名點收習藝等因到 所當將解到人犯發交本所典獄官收訖所有到所日期擬合移復請煩查照並稱鄭寳清等罰充苦工 僅止三月學藝未就卽應開釋未免彼此多費周折嗣後應以半年爲限如所擬罪名未及半年者另行 發落母庸解所等因准此職道竊查天津習藝所原定章程如何雖未經咨㑹有案惟查本年四月間奉 刑部奏請酌議變通竊盜條炊通飭各省從速設立習藝所原奏內開嗣後凡竊盜應擬笞罪者改擬 工作一月杖六十者改擬工作兩月杖七十至杖一百每等遞加兩月徒罪以上仍照向章辦理等語是 罪應笞杖等犯擬罰苦工自一月至兩月以次遞加者係遵奉奏明通飭辦理也並聞發所習藝各犯飽 食煖衣相待頗優較獄囚之照例應令冬設煖牀夏備涼漿病給醫藥者尤爲過之限滿藝成一經開釋 卽可自食其力不致仍復流而爲匪是敎養寓于刑罰之中刑罰復寓矜恤之意實仁至而義盡無如發 所各犯閒有凶盜惡賊狡供避就滅跡不明又無同夥可以質証者殺之不能縱之不可只好酌量擬以 監禁年限發所充當苦工若令與尋常各犯一體習藝未免待之太優此輩兇悍性成終恐改悔爲難自 應將此等年壯兇惡賊犯發所後仍令常帶腳鑠專充苦力之役庶可漸消其桀驁之氣察其果能改悔 再令習藝至職處審辦各案罪應軍流徒及枷號杖責者酌定監禁年月按照新章發所依限充當苦工 學習手藝各犯其中年歲之大小身體之强弱資質之智慧與否情形各有不同設遇粗笨之犯雖原定 年限較多屆時亦未必人人均能學成其藝且該所飭令學習之藝非止一端如織紙毬及做皮紙各貨 或成衣織布之類恐半年亦有不能學成者如編筐織帶捻繩之類或一二月可以學成者此又所習之 藝有難易不同故也况職處審辦應擬枷號杖責之犯如果無力呈繳贖銀者不能不遵奉通飭擬以數 月苦丁以示懲儆職道愚昧之見擬請嗣後將習藝苦丁分作兩項除能習藝各犯仍照向章辦理並將 前項兇盜惡賊仍令常帶腳錄專充苦力之役消其野性使知悛改外其餘發所之犯如原定月分較少 及其人粗笨或年老不能習藝者卽由該所員司隨時查驗明確撥赴本所各工廠專司灑掃等項苦力 各差一俟限滿立予保釋似此變通辦理不特與部章相符而無窒碍且于擬辦輕罪人犯亦大有裨益 所有擬請將習藝苦工分作兩項緣由是否可行理合稟請宮保核示祇遵如蒙俯允卽請通飭各 屬並天津習藝所一體查照辦理實爲公便 督憲袁批應如所擬辦理仰候分行天津保定習藝所遵照并行臬司通飭各屬一體遵辦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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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牘類纂

《北洋公牘類纂》

《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均为清代光绪末年清政府预备立宪期间推行新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集。光绪三十二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开始推行新政。在李鸿章多年经营之下,当时的北洋地区筹办了大批轮船、电报、煤等企业。甘厚慈便将山东、河北、辽宁、吉林各省及天津等地咨议局、督宪、议事会、臬司督统等往来直隶总督及清廷各部的公文、章程、调查等,编入《北洋公牍类纂》,后又编《北洋公牍类纂续编》。两部书内容均反映出推行新政过程中各地区各个方面的具体活动及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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