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天津府屬自治學社通則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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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北洋公牘類纂》
唯一号: 020034020230008853
专题名称: 試辦天津府屬自治學社通則
文件路径: 0200/02/object/PDF/020011020230000113/001
起始页: 0101.pdf
专题类型: 公文

专题描述

試辦天津府屬自治學社通則 第一條設立學社時應有三人以上之發起人第二條發起人應編定章程繕寫二分呈請本縣核定 轉詳自治局批准第三條學社自得批准之日爲成立第四條學社對於社外事務應設代表員 第五條學社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如左一目的研究關於地方自治之法政知識以培養議事人才 講求地方公益爲範圍二發起人之姓名住址三學社名稱四學社所在地五組織之方法 六研究之課目(可分學理事實二項)七經費籌辨之方法(有定數者載明之)八社員定額之有 無(有定額者載明之)九存立年限之有無(有年限者載明之)十代表員之選任方法及其姓名 住址第六條學社得批准後三日内應申報於所在地之巡警局並送章程存案第七條學社非依 本通則前六條之規定不得成立及變更其章程第八條學社章程所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呈請本 縣核定批准第九條課員之姓名住址及所擔任課目隨時報告自治同核定第十條學社遷移住 址時應於三日前時告於新舊所在地之巡警同存案第十一條學社成立後受自治同詢問及委託 之事有應盡報告或調查之義務第十二條有存立年限之學社非至期滿不得解散無存立年限者 非得總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承諾不得解散其因不得已之事故而須解散者應說明其理由於解散 前中報本縣及自治局查核並報告於所在地之巡警局

知识出处

北洋公牘類纂

《北洋公牘類纂》

《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均为清代光绪末年清政府预备立宪期间推行新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集。光绪三十二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开始推行新政。在李鸿章多年经营之下,当时的北洋地区筹办了大批轮船、电报、煤等企业。甘厚慈便将山东、河北、辽宁、吉林各省及天津等地咨议局、督宪、议事会、臬司督统等往来直隶总督及清廷各部的公文、章程、调查等,编入《北洋公牍类纂》,后又编《北洋公牍类纂续编》。两部书内容均反映出推行新政过程中各地区各个方面的具体活动及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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