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天津縣地方自治公決草案一百一十一條(督憲袁批附)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北洋公牘類纂》
唯一号: 020034020230008849
专题名称: 試辦天津縣地方自治公決草案一百一十一條(督憲袁批附)
文件路径: 0200/02/object/PDF/020011020230000113/001
起始页: 0085.pdf
专题类型: 公文

专题描述

第一章總則第一節區域第一條縣之區域從舊制第二節住民第二條凡住於本縣 境内之本國人皆爲住民凡住民遵守本章程及條例所定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第三節條例 第三條凡關於自治事宜得自定條例但不得與法令及本章程抵觸凡條例由議事㑹議定稟請 本省總督批准並公布之公布三十日後一律遵守 第二章議事㑹第一節組織及選舉第四條本議事㑹以議員及由議員中公推之議長副議 長組織之議員以三十人爲定額第五條議員均用復選舉當選者任之第六條凡有本縣籍貫 而備具左開資格者均有選舉權一二十五歲以上有業之男子二不仰地方公費賙恤者三能 自寫姓名年歲職業住址者第七條凡非本縣籍貫之本國人備具前條之資格而現住居(指營業 或財產所在而言)本縣境內繼續滿五年以上並在境內有二千元以上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亦 有選舉權但共有者自定其中一人行使之第八條在本縣境內一人不得有二選舉權第九條凡 有左開各項情事之一者停止其選舉權一犯國律載明之刑罰者二爲不正當之營業者(其範 圍以條例定之條例未定以前從習慣)三失財產上之信用確有實據而尚未清了者四有心疾者 五吸鴉片者以上五項除法律及條例特定制限外於公認爲情事完結後仍得有選舉權六犯 本章程停權事項者第十條有左列之身分者停止其選舉權一現爲官慕胥役者二現爲僧道 及其他宗敎師者第十一條凡有選舉權之本籍人具左開各項中身分之一而無第九第十條情事 者得被選舉爲議員一高等小學堂或與之同等及以上之學堂畢業者或有著述經官鑒定者二 自有二千元以上之營業或不動產者或代人營業至五千元以上者三曾辦學務或地方公益事務 者四曾經出仕或得科名或在庠者第十二條凡非本縣籍貫之本國人現住居本縣境內繼續滿 五年以上並有五千元以上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及備具第六條之資格而無第九條第十條情事者 亦得被選舉為議員第十三條議長副議長均由議員中投票互選以得票最多者爲之第十四條 議長副議長議員均爲名譽職不支薪水其辦公經費以條例定之第十五條凡議員非因左開事項 不得辭職一確有疾病不能擔任職務者二確有職業不能常住境內者三年在六十歲以上者 四其他特經議事會認許者第十六條凡議員任期爲二年任滿後改選之再被選而欲辭職者聽 之議長副議長每年於議員中互選之議長因事出缺時副議長補之副議長因事出缺時以複選 舉名次表前列之議員補之議員因前項之補缺或其他事故而出缺者以履選舉名次表前列之被 選者遞升補之凡補缺之議長副議長議員屆期一律改選第十七條凡選舉事定之一切布置及 選舉時之規則暫由自治局代辦另設選舉課派專員經理之選舉日期及地址暫由自治局臨時酌 定於半月前公告之每次改選期前一個月由議長通知董事㑹布置選舉事宜第十八條凡有選 舉及被選舉之資格者均各按照頒發格式逐項填注依限彙交選舉課對照格式分造選舉人名册及 被選舉人名册被選舉人名册由選舉課公告之如有虛僞及遺漏之處除由選舉課隨時宻查外得 由有選舉權者呈請更正增補但以公告後十五曰内爲限第十九條初選舉由選舉人預領選舉執 照屆期至選舉場驗照換領選舉票各寫所舉一人姓名投入選舉栗箱第二十條選舉栗箱暫由自 治局督理當衆公開核數唱名注册第二十一條初選舉之選舉栗先按被選舉人所住區域劃爲八 區分揀各本區得栗最多者四人共三十二人復將所餘各票合揀得票最多者一百零三人以上一百 三十五人爲初選舉當選人但分揀時人數不足者於合揀時補足之前項之區域以巡警南北段所 轄爲第一區四鄉東局所轄爲第二區四鄉南局所轄爲第三區四鄕西局所轄爲第四區四鄉北局所 轄爲第五區海河一局所轄爲第六區海河二局所轄爲第七區海河三局四局所轄爲第八區其住居 縣境而不在以上八區内者皆屬於第一區第二十二條複選舉由初選舉當選人齊集選舉場互舉 三十人記於一票當時投入票箱復選舉栗分揀合揀之法與第一次揀法同但分揀減爲每區一人 共八人合揀減爲二十二人以上三十人爲當選議員第二十三條凡選舉以得栗之多少造選舉名 次表遇有二人以上得栗同數時以住居縣境較久者列前住居不辨先後時以年長者列前年同時以 抽籖定之其臨當選滿額時卽以列前者爲當選第二十四條凡選舉栗應作廢者如左一被選舉 人不在被選舉人名册或無資格而誤列被選舉人名册者二不依式寫或夾寫入他事者三糢糊 不可認識者四不用選舉課所發栗紙者五選舉人自署已名或寫所舉人之號者六所舉人數 過於應舉定數者第二十五條凡選舉於公開旣畢之日由選舉課通告當選姓名於當選本人複 選舉當選者如有第十五條事故得依限呈請辭職有前項辭職者時以複選舉名次表前列之被選 者遞升補之凡當選後因發見不得當選之事由無論已未就職得令其退職其遞升補缺之法亦同 前項第二十六條關於選舉効力之爭議由省議事㑹裁決之(省議事㑹未立之前暫由自治同代 理)不服省議事㑹之裁决者得申訴於本省總督第二十七條當選確定後暫由自治同定期行議 事㑹開㑹式卽由各議員互選議長副議長第二節職務權限及辦事規則第二十八條議事㑹 應行議决之事如左一本縣下級自治團體(如城鎭鄉各議事㑹及城鎭董事㑹並鄉長等)之設 立事宜二自治事務(如敎育實業工程水利救恤消防衛生市場警察費等類)之創設改良並其 方法事三地方入款之清釐及籌集事四地方經費之豫算決算事五地方公欸公產及利息之 存儲並動用事六董事會副㑹長會員被人指摘之處分事第二十九條議事會得以前條議决事 項交並事會辦理第三十條議事會得稽查並事會所辦事務並㑹計及文牘報告之當否第三十 一條關於本地警察之創設改良議事會得商請該管官署酌辦若該管官署委任地方接辦時則由議 事會議決交並事會辦理之第三十二條議事㑹得上條陳於地方官第三十三條議事會對於地 方官所辦之事得上書質問地方官應解答之第三十四條議事會得受人民關於地方利弊之條陳 酌量議行或批卻之第三十五條議事會得代人民申述其困苦不能上達之事於地方官並調處民 事上之爭議第三十六條議事會得應地方官之諮詢申述其意見第三十七條前六條之事如不 在會期中而事體重大者應開臨時會付議但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之事遇有緊急不及開㑹時得由議 長副長酌辦并公布之第三十八條議事㑹每年開通常曾二次其曾期一次在正月至二月內一次 在十月至十一月内均以三十日爲限但有必須接續曾議者得於曾期中延長日限此外有應議事件 經議長酌定或地方官照會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開曾時均得開臨時會其曾期以十五日 爲限第三十九條開曾月期及㑹場由議長指定并將所議事項於十曰前發通知書於各議員并公 布之其開曾一切布置由議長先期知照董事會辦理第四十條曾議應公開之但遇有左列情事者 可禁旁聽一地方官照會請禁旁聽者二議長副議長之同意或議員十人以上之同意請禁旁聽 者第四十一條議長代表議事㑹定㑹議次序開閉當日會議并保持議場秩序議長有事故時以副 議長代理之副議長亦有事故時得於到曾議員中公推一人爲臨時議長第四十二條議員須親自 到曾與議得以口述或說帖發表已見但不到曾而送致說帖者不在議決之數前項之說帖均由議 長揭示之第四十三條凡㑹議非有議員半數以上到曾不得議决再由議長發通知書限期催到屆 期仍不及半數時卽就現到議員議决之凡議決以到會之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多數之同意决之可 否同數時則决於議長第四十四條凡議事有關係議員本身或其父母兄弟妻子者該議員不得加 於議决之數其因而不滿議員之半數者以常事會剛㑹長會員加入㑹議如仍不滿時亦得議决之 議長有前項情事時副議長代理之副議長亦有前項情事時得於到㑹議員中公推一人爲臨時議 長第四十五條凡會議時地方官得到㑹但隨從人節不得入㑹場地方官到㑹時得陳述意見惟不 在議决之數第四十六條凡會議應守規則除本章程載明各條外另於㑹場規則中定之第四十 七條議員㑹議時如有違背本章程及會場規則者議長得止其發議違者得令退出其因而紊亂㑹場 秩序致不能㑹議者議長得令暫時停㑹第四十八條凡旁聽者應遵守㑹場規則所載旁聽各條如 有紊亂㑹場秩序者議長得令退出第四十九條議長副議長議員於議案範圍中所發之言論對於 㑹外不負責任第五十條議長副議長議員除現行犯外於會期中非得本議事會之承諾不得逮捕 第五十一條凡會議由書記錄載議事始末編成議事錄由議長閱訂交書記保存之書記由議事 會於議員外公同選任其員額及薪水本會自定之第五十二條凡會議决定之事由議長移知本縣 知縣及董事會並公布之其因本縣知縣照㑹或到會之議長副議長議員多數認爲應秘密者可不公 布第五十三條議事會置常設事務所由書記住所經管日常庶務議長副議長隨時督理之第三 章前事㑹第一節組織及選舉第五十四條本董事㑹以左列職員組織之一㑹長一人 二副會長一人三會員八人第五十五條會長以本縣知縣兼任之副㑹長㑹員均由議事㑹選 舉任之其被選舉資格適用本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但現任議員被選時如願就董事會職員者應 辭議員之職第五十六條前條之選舉由議事㑹議長㑹同本縣知縣公開之副㑹長之選舉由議事 會議長副議長議員各舉一人不署已名會員之選舉出議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各舉八人記於一票 不署已名但所舉不足八人者聽之第五十七條副㑹長以得栗最多者爲當選但以八栗以上爲及 格如無及格者時則重選之㑹員以遞揀得栗多數者爲當選但以八栗以上爲及格如無及格者時 則重選之如及格者不足額時則補選之當選臨滿額而遇有二人以上得栗同數時則就得栗同數 者中再投栗選舉之以得栗最多者爲當選惟本人不在投栗之數如仍同數時依本章程第二十三條 辦理選舉既畢由議事㑹通知於當選本人當選本人欲辭職時得依限申明由議事㑹補選之第 五十八條副㑹長任期四年任滿改選其再被選者得以連任何員任期四年每二年改選半數其再被 選者得以連任本會成立後第一次㑹員改選期應留之會員由議事會議長副議長各投四票以得 票最多者四人當之而改選其餘會員四人副會長會員出缺時卽由議事㑹照行補缺選舉伯屆期一 律改選第五十九條本會副會長會員不得以五服親族及例應迥避之姻戚同時爲之前項之迥 避以副會長避曾長以會員避何長副會長其曾員中栗少者避栗多者後選者避前選者但栗同時依 第五十七條之法當選其一人第六十條副㑹長㑹員所受薪水不得兼任其他有薪水之職務第 六十一條副會長會員於任期中非經議事會許可不得辭職第六十二條凡本籍會辦學務或辦地 方公益事務之正紳皆爲董事會名與會員但現任議事會議員及本㑹職員者不在此限第六十三 條董事㑹依議事會之議决得設常任幹事或臨時幹事前項之幹事由議事㑹議定員額就議員中 選舉半數由董事會就有被選舉權者中選舉半數若員額不能平分時其奇數一人儘有被選舉權者 中選舉之并由副會長指定㑹員一人爲幹事長幹事於辦公經費外得受相當之酬金第六十四 條董事㑹設會計書記其員額及薪水董事會自定之第二節職務權限及辦事規則第六十五 條董事㑹擔任之事務如左一議事㑹開會布置之事二議事會議決交辦之事三依慣例或議 事㑹議決應歸管理或監督之事物四依議事會議決之豫算爲收入支出之事五地方官以國費 委辦之事六對於其他自治團體商辦之事七代表自治團體為訴訟之事第六十六條前條第 二目之事如董事㑹查有越其權限或違背法令或妨礙地方公益者得說明理由使之再議若仍不改 其議決時由省議事㑹議決之(省議事㑹未立之前暫由自治局代理)不服省議事會之議决者得 申訴於本省總督第六十七條董事㑹就所擔任事務有須議定執行之方法或規則者應開曾議决 之第六十八條凡開曾以副㑹長爲議長非有議長及㑹員中六人以上到㑹不得議決凡議决以 議長及到會曾員多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則决於議長議決之事件由書記登載於議事錄 第六十九條凡㑹議有關係曾員本身及其父母兄弟妻子者該曾員不得加於議決之數其因而不滿 六人時由董事㑹通知議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加入㑹議副會長有前項情事時以名次列前之曾員 代爲議長第七十條董事㑹之議决有越其權限或違背法令或妨礙地方公益者㑹長得說明理由 止其執行使之再議若仍不攺其議决時由本縣議事所議决之不服本縣議事㑹之議决者得申訴於 本省總督第七十一條㑹長之職權如左一代表本㑹發布文件二稽查本㑹辦事成績三開 㑹議時發表意見第七十二條副㑹長之職權如左一整理㑹中事務二分配㑹員職務三開 閉㑹議定議事次第並保持議場秩序四綜核㑹計文牘報告五㑹署文件六選任㑹計書記及 其他員役七保管文件鈐記八應議事㑹之諮詢陳述意見並報告㑹務第七十三條副㑹長有 不得已事故經㑹長㑹員多數公認時應由最先就職㑹員中之名次列前者兼理副㑹長事並負其責 任支其薪水但以三個月爲限逾限應按照副㑹長出缺例辦理前項之得栗最多者有同數時依本 章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辦理但以㑹員爲選舉人第七十四條㑹員依副㑹長之分配掌理㑹中事 務第七十五條㑹員有不得已事故經副會長㑹員多數公認時由副㑹長就會員中揀人兼理並負 其責任支其薪水但以三個月爲限逾限應照㑹員出缺例辦理會員有前項情事至三人後而復有 應代理者時其代理者由副㑹長㑹員就名譽㑹員中公推之第七十六條名譽㑹員於開㑹議時得 到㑹陳述意見但不在議决之數第七十七條㑹計掌收支存儲款項並核數造册之事第七十八 條書記掌擬繕文牘報告及其收發存記等事第七十九條㑹計書記不得以㑹員兼充之第八十 條幹事承董事㑹之監督與幹事長之調度各任其專管事務幹事就所管事務開㑹議時以幹事長 爲議長幹事被人指摘其處分由董事㑹議决之第八十一條副㑹長㑹員因滿任而解任時應先 期一個月就所辦之事分別已結未結擬辦各情形開具清單移交議事㑹查核如無異議並經後任者 接收清了後始得解任其因事故而解任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内照前項辦理其因不測事故 不能開單時如係㑹員則由㑹長查明代辦如係副㑹長則由㑹員全體爲之㑹計書記及幹事解任 時應由副㑹長限期令其照第一項開單交董事會查核無異議始得解任其因不測事故不能開單 時如係會計書記則由副㑹長查明代辦如係幹事則由幹事長爲之 第四章薪水酬金及辦公經費第八十二條本章程所載各項薪水除載明自定者外其數目以條 例定之其他使用人役之薪工數目在議事㑹者由議長定之在董事會者副㑹長定之第八十三條 幹事之酬金由議事會臨時議定訂入各該事件專章第八十四條凡因辦理公務所用款項得按實 數開支公費(如路費旅店費通信費等類) 第五章自治之財政第一節自治之經费第八十五條自治之經費以本地之公款公產及其 利息充之不足者由議事會另行議定第八十六條因清釐公款公產而生爭議時由省議事㑹議决 之(省議事㑹未立之前暫由自治局代理)不服省議事㑹之議決者得申訴於本省總督第二節 豫算決算第八十七條董事㑹每年計來年之歲入歲出造成豫算表連同關係文案及財產明細 表於九月十五日前交議事㑹由議長於開㑹前發通知書時分送於各議員第八十八條前條之豫 算議事㑹應於十月至十一月之㑹期中議决交董事㑹存案並公布之前項之豫算如有錯誤遺漏 得由董事㑹指交議事㑹議决更正第八十九條爲備豫算不敷之支出得於豫算中置豫備費第 九十條凡事件發生在豫算表確定之後者得爲追加豫算第九十一條董事㑹於每年正月內總計 上年之收入支出造成決算表連同票據眼册交議事㑹查核第九十二條議事㑹於每年正月至二 月之㑹期中查核决算表無異議時交董事㑹存案并公布之第三節處分稽查及賠償第九十 三條董事㑹得收個人捐助之欵項辦理公益事業但其事業於捐助時自行指定者非經本人或其後 嗣之許諾不得議更其用法第九十四條凡豫算中之費用不得彼此挪用第九十五條豫算中之 豫備費用不得充議事㑹駁斥事項之費用第九十六條凡產業款項之出入存儲由㑹長副㑹長於 每月底檢查一次其臨時檢查至少每年一次由議事㑹議長及董事㑹副㑹長定期邀同通曉簿計者 㑹同㑹長行之第九十七條因前條之檢查及第八十一條之解任查核而查出有短欠或違章支出 情事者由各該經手人照數塡補前項之塡補在百元以上者並照月息一分計算賠償之第九十 八條凡塡補赔償之責任本人不能清了者由其後嗣擔任之 第六章自治之監督第九十九條縣自治之監督官初毅爲本府知府最高級爲本省總督其屬於 各司道主管之事務各該司道亦得監督之第一百條依法令應歸縣自治負擔之支出未經載入豫 算者本省總督得命議事㑹爲追加豫算第一百一條凡訂立條例及新起徵收經議事㑹議决後須 本省總督批准之第一百二條凡一切自治行政之成績監督官廳得於必要時令其報告并調查其 實沉第一百三條本省總督得解散縣議事㑹但須同時命縣董事㑹舉行政選於三個月内召集開 㑹就同一事件不得爲二次解散 第七章賙恤及罰則第一百四條凡因辦理公務而致傷或成病或殘廢者除給醫藥費外應由議 事㑹酌量情形給予津貼因辦理公務而致死者應給資助家屬金其數目及年限由議事㑹定之 第一百五條凡罰則分左之三種一停權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均不得過十年二罰款自一元至 二十元爲輕罰自二十一元至百元爲重罰三退職前項第二目之罰款歸入地方公款第一百 六條議員無第十五條之事故而辭職者除退職外並停止其選舉權被選舉權三年議員就任後無 故不到㑹至滿一年者與前項同第一百七條董事㑹副㑹長㑹員及其他員役有過失時應於輕罰 範圍內議其罰款其有故意之憑據者於重罰範圍内議其罰款前項之議罰對於副㑹長時由議事 會議决之對於會員及其他員役時則董事㑹議决之凡故意之過失除議罰款外皆令退職並停止 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停止之年限由議事㑹議定之第一百八條凡選舉有納賄之憑據者除追 奪其欵充地方公款外由議事曾於重罰範圍内議罰並停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十年其他妨害選 舉之行爲確有憑據者由議事㑹於三種罰則範圍內議罰第一百九條凡處罰皆由本縣知縣行之 第八章附則第一百十條本章程經本省總督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第一百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議事曾隨時修攺呈請本省總督批准施行修改章程之提議須具議案經議員 十六人以上之連署前項之議案須得議員二十人以上之同意議決之 督憲袁批據稟及章程均悉此次開辦期成會由該督理曁同員㑹員先後㑹議至十九次發端詳慎 當無遺議惟第十七條董事曾之議決有越其權限或違背法令或妨碍地方公益者㑹長副會長得 以合意說明理由等情應將副會長字樣删去改爲會長得說明理由以免臨時牽掣第九十九條縣 自治之監督官廳一節應改爲縣自治之監督官初級爲本府知府最高級爲本省總督其屬於各司 道主管之事務各該司道亦得監督之較爲完密仰卽先行試辦籌設議事㑹及選舉課等事宜仍照 章由議事會隨時修改呈奪其未經修改之前不得稍有出入以昭大信此次試辦地方自治爲從前 未有之事凡在官紳務必和衷共濟一秉大公以爲全省模範凛之慎之仰將此項章程刷印多本詳 候咨明民政部並由府錄報司道查照此批

知识出处

北洋公牘類纂

《北洋公牘類纂》

《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均为清代光绪末年清政府预备立宪期间推行新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集。光绪三十二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开始推行新政。在李鸿章多年经营之下,当时的北洋地区筹办了大批轮船、电报、煤等企业。甘厚慈便将山东、河北、辽宁、吉林各省及天津等地咨议局、督宪、议事会、臬司督统等往来直隶总督及清廷各部的公文、章程、调查等,编入《北洋公牍类纂》,后又编《北洋公牍类纂续编》。两部书内容均反映出推行新政过程中各地区各个方面的具体活动及经济发展状况。

阅读

相关机构

天津府自治局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天津府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