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1年向來南糧入北河後俱係官爲僱船駮運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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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重修天津府志》
唯一号: 020032020230002067
事件名称: 1711年向來南糧入北河後俱係官爲僱船駮運
文件路径: 0200/02/object/PDF/020013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1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711年
结束时间: 1711年

事件描述

康熙五十年 上諭向來南糧入北河後俱係官爲僱船駮運今將駮船 另行備造則南糧一抵北河卽可隨到隨駮不獨便於 轉運而民船得免官封商引無虞壅滯卽旗丁等旣有 官船駮運較用封僱民船更可節省浮費船隻成造之 後著分交沿河州縣承管遇有銅鉛及奉天河南麥豆 等項應需駮運皆可隨時應用並著該督嚴飭地方官 此後不得再行封僱民船致滋擾累

知识出处

重修天津府志

《重修天津府志》

清天津知府沈家本、荣铨等修,候选主事徐宗亮、候选知县蔡启盛纂,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刻本。该志并非续修(乾隆)《天津府志》,而系“重修”,上迄明代,下限记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卷帙浩大。全志正文54卷,此外首一卷,末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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