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天津市銀行業工資暫行協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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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图书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6399
颗粒名称: 附:天津市銀行業工資暫行協定
分类号: F121.1
页数: 3
页码: 133-135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银行业工资暂行协定的具体内容。协定是由天津市店员工会联合会银钱业工会和天津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代表银行业职工和资方代表共同签订的,旨在贯彻经济发展和劳资双赢政策,并规定了工资的计算和发放方式。根据协定,工资一律按天津市人民银行的折实储蓄牌价计算,并根据各行的营业毛利的百分比来确定工资的发放额度。协定还规定了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工资的发放时间以及其他细则。
关键词: 天津 经济发展 劳资双赢

内容

天津市店員工會聯合會銀錢業工會代表銀行業職工(勞方代表)與天津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資方代表),雙方爲貫澈繁榮經濟勞資兩利政策,特簽訂本協定如下以資遵守。
  第一條:本協定所稱資方係指企業主及其代理人,勞方係指工友職員及練習生等。
  第二條:本協定所稱工資係指各行每人每月受僱所得之薪金工資津貼及膳費。
  第三條:本協定簽訂後,工資一律按天津市人民銀行折實儲蓄牌價計算之。其原按其他方法計算者,一律按三月份發薪日所發人民券實數照當日折實牌價折合成折實單位。
  第四條:各行每月開付工資總額應就各行本年一至三月份累積工資所佔累積營業毛利之百分數計算,其百分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者,每月應發工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上月全月毛利之百分之四十;如百分數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一律以原百分數加百分之十爲最高限度,但依次遞加之最高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其已超過百分之七十者亦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爲限。
  第五條:營業毛利係指營業總收入減去營業總支出(各項開支及攤提不在內),但一九四九年决算前之動產及不動產升値或處理所得,不能作爲毛利,本年度購入之股票等,應於月結時照市價調整連同應收應付之損益預核在內預收預付之損益剔出之。
  第六條:各人工資所得原則上仍按各行舊有不變(合理之進級加薪不受此限制),如第四條所定百分數能敷工資開支時,發給全部工資,如不敷時,除發給每人工資基數外,其餘部份依照此例折扣發給,如原有工資在工資基數以下者維持其原數,如無毛利或毛利不敷開支工資基數時,仍須發給每人工資基數,如實無法發給工資基數時,則勞資雙方得另行協議。
  工資基數計算方式如下:
  第七條:各行每月開付工資均應根據上月之營業毛利按照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於五日及廿日分兩次平均發給,如遇假日得提前一天,按發給日折實牌價計算付給人民券。
  第八條:各行伙食以維持各行習慣爲原則,但在工資折扣發給時,膳費以卅個折實單位計算不予折扣,原超過卅個折實單位者,超過部份照工資同樣折扣計發,不足卅個單位者,由工資內撥出補足不予折扣。
  第九條:各行臨時受僱員工原有約定者,依原約定其現行遇超過本協定工資基數者,依本協定辦理,低於工資基數者,在臨時受僱期間暫維現狀。
  第十條:本協定有效期間定爲三個月,自一九五〇年五月一日起至一九五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前一個月內由勞資雙方協議延長或修訂之,如期滿前集體合同成立則本協定自動取消。
  第十一條:本協定經勞資雙方協議訂定後,呈請人民政府勞動局審査批准執行之,勞資雙方各執一份存査,解釋權屬於勞動局。
  勞方代表:(略)
  資方代表:(略)
  公元一九五〇年五月一日簽訂於天津市人民政府勞動局

知识出处

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该文介绍了天津市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情况,并提及了改善经营、公私关系、勞資关系、津市勞資協商会议等方面的措施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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