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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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图书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6389
颗粒名称: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條例
分类号: F121.1
页数: 2
页码: 107-1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条例于1950年6月8日经市府批准,该条例旨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颁佈的相关规定,规范天津市劳动局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局长或其所指定之代表、市商业局代表、市私营工业局代表、市总工会代表及市工商业联合会代表组成。
关键词: 天津 劳动局 组织条例

内容

一九五〇年六月八日經市府批准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頒佈之『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第五項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勞動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一、勞動局局長或勞動局長所指定之代表。
  二、市商業局代表一人。
  三、市私營工業局代表一人。
  四、市總工會代表二人。
  五、市工商業聯合會代表二人。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以勞動局代表爲主任委員,工業局、商業局代表爲副主任委員。
  第四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勞動局提出仲裁申請書,其內容應記明左列各項:一、爭議當事人姓名、職業、住址、商號或廠名,如爲團體時,則爲團體名稱及其所在地。
  二、調解經過及未能調解成功原因與其他事由。
  三、爭議要點。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時,凡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民團體代表經仲裁委員會約請列席。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之决定須經多數委員之同意。
  第七條 仲裁書由仲裁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經勞動局長批准後卽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執行之,如勞資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對仲裁表示不服,須於接到仲裁書五日內通知勞動局,並呈請法院處理,否則仲裁書卽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秘書一人及辦事人員一、二人,辦理日常工作。第九條 本規則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規則解釋權與修改權屬於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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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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