坿: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銀行業聯合銀團訂立業務聯系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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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图书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6380
颗粒名称: 坿: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銀行業聯合銀團訂立業務聯系合同
其他题名: (五月四日訂)
分类号: F121.1
页数: 2
页码: 7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 天津 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内容

第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以下簡稱甲方)爲協助天津市銀行業聯合銀團(以下簡稱乙方)大量吸收存款及有計劃地將資金運用於有益國計民生之生產事業,特訂立業務聯系合同。
  第二條:乙方於簽訂合同後第一個月內,應以其會員存款總額百分之十作爲聯合貸方最低金額,(存款總額以其會員上月底存款額爲標準,於次月初五日內全部籌集在甲方開戶,陸續動用,甲方付給利息,按甲方一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二成計算之,折實存款亦同,每月結息一次。)此項合同訂定後,每滿一月,乙方於五日內再根據上月底存款總額籌集資金,其數額連同第一個月存放甲方數額,應以達到上月底存款總額百分之十五爲最低額,存放甲方專戶內,陸續貸放,在第三個月乙方聯合貸款總額,最少應增加到第二個月底會員存款總額百分之二十。乙方聯合貸放款項之籌集,採取會員平均搭放,自由認足,或規定限額,均由乙方自行規定,其聯合貸放總額,以乙方全體會員存款總額作上述之比例,不以各個會員分別計算。
  第三條:甲乙雙方對於生產事業之貸放,如因本身資力不足時,均可邀請任何一方參加,其權利義務相同,但雙方均有否决權。
  第四條:乙方貸款對象,應以有益國計民生之生產事業或經甲方指定或許可之其他貸款爲限,但各項貸款(農貸除外)均應取得抵押品。
  乙方應根據上述原則,逐月於三日以前制定業務計劃,經雙方同意後實行。
  第五條:乙方爲避免資金運用有呆滯時,可就事先商得甲方同意的貸款,由甲方辦理承兌。
  第六條:乙方如遇頭寸周轉困難時,可商得甲方辦理轉抵押再貼現,但甲方轉貸金額,不得超過乙方原貸金額七折。(農貸及經甲方承兌者,其轉押折扣得經甲方同意酌予提高。)如爲折實貸款,應以當日牌價計算。頭寸困難,係指乙方按照二、三兩條之規定而臨時發生存款減少,准予辦理,如乙方貸款金額超過第二條之規定,其超過部份,除因存款減少准予辦理轉貸外,仍可因貸放資金之短拙,申請辦理,但轉質押再貼現之總限額,最多不得超過乙方放款總額百分之七十。
  第七條:轉質押利率相同於乙方原貸款利率。
  第八條:轉質押日期每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個月。第九條:乙方辦理轉質押時,可免找承還保證人,但債務由乙方負償還責任。
  第十條:乙方辦理轉質押時,應提供原貸款單據及質押品保險單等,辦理重貼現時,應提供原貼現銀行之承兌匯票及有關合法交易行爲之證件,如附有担保品,應提供担保品,存放倉庫應由甲方同意,其他各項遵照甲方貸款手績辦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間爲三個月如經雙方同意時,得延長之,如有需修正或補充者,需經雙方同意。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倆份,經雙方簽定後各執一份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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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该文介绍了天津市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情况,并提及了改善经营、公私关系、勞資关系、津市勞資協商会议等方面的措施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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