坿:天津市公私企業間關於訂立加工包銷定貨代理業務契約暫行準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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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图书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6374
颗粒名称: 坿:天津市公私企業間關於訂立加工包銷定貨代理業務契約暫行準則
分类号: F121.1
页数: 2
页码: 43-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公私企业间关于订立加工包销定货代理业务契约暂行准则规定了公私营企业间业务契约的原则和基本条款,包括货品名称、数量、规格、货样、包装、价格、交货日期与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运输、税捐、栈租、保险等事项,以及不可抗力损失的处理和争议解决方式。该准则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佈后施行。
关键词: 天津 公私企业 包销定货

内容

一九五〇年五月廿五日
  (一)總則
  第一條:公私營企業間之業務契約,應本兩利互助之精神訂定之。
  第二條:公私雙方在契約行爲上,係屬平等。
  第三條:公私雙方於簽定契約之後,均負有履行之義務。
  (二)基本條欵
  第四條:契約內對於貨品名稱(必要時並得加註原文名稱)、數量、規格、貨樣、包裝及價格等,須有明確詳細的規定。
  第五條:契約內應明白規定交貨之日期與方式,逾期交貨,得有罰則之規定。
  第六條:契約內應規定付款之方式及期限,並得規定延期付款應負之賠償損失之責任。
  第七條:契約內對運輸、稅捐、棧租、保險等事項,須有明確規定。
  第八條:契約內對於遭受不可抗力損失之處理,應有明確之規定。第九條:契約內得有保證條款之規定。
  (三)附則
  第十條:訂約雙方遇有爭議或一方不履行契約時,得申請天津市財政經濟委員會公私關係調處委員會調處,或向法院控訴解决之。
  第十一條:本準則之解釋權,屬於天津市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十二條:本準則經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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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發展中的天津私營工商業》

该文介绍了天津市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情况,并提及了改善经营、公私关系、勞資关系、津市勞資協商会议等方面的措施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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