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審判事遠山嘉又裁判書記仁澤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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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使相被刺紀實》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4108
颗粒名称: 豫審判事遠山嘉又裁判書記仁澤金平
分类号: D691
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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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介绍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对于豫谋杀人的行为,将按照谋杀罪的规定处以死刑;对于犯罪者,即使在谋杀过程中遇到了意外障碍或因疏忽而未能成功,如果所犯的罪行较重,仍将按照谋杀罪的规定减轻一等或二等处罚;对于所犯的轻罪或违警罪,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不能按照谋杀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 李鸿章 清代 刑法

内容

參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豫謀殺人者爲謀殺之罪處以
  死刑
  第一百十二條 犯罪者雖已行其事而其時犯人
  有意外障礙或因舛錯致所謀未遂照已遂之刑減
  一等或二等
  第一百十三條 所犯重罪而未遂者照前條之例
  處斷
  所犯輕罪而未遂者若本
  條別無明文 不得照前例之例處斷
  所犯違警罪而未遂者不
  論其罪

知识出处

使相被刺紀實

《使相被刺紀實》

本文介绍了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李中堂在马关与日使会谈停战时遭日本刺客枪击,幸未击中眼睛,在随后的治疗中逐渐恢复。伊藤和陆奥大臣前来慰问,并向中堂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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