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息借民財不如改借典商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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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劉文莊公奏議》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682
颗粒名称: 奏息借民財不如改借典商疏
其他题名: 光緖二十一年二月
分类号: K206.5
页数: 2
页码: 三三
摘要: 本文是关于借民间财富容易滋生扰乱的问题,建议改借典商以减少弊端的奏折。奏请将借款改为借给典商,按月以七厘行息,由典商向地方州县领取利息。如有州县书吏勒索,准许典商呈控。
关键词: 刘秉璋 奏议 文书

内容

奏爲息借民財易滋擾累擬請一律改借典商較易杜弊恭摺具陳仰祈
  聖鑒事竊臣前准部咨酌定七釐行息借用民財等因當卽轉行通飭各屬照
  辦迄今並無富民赴司請領印票者誠以愚民無知不願與官司交易若用州
  縣勸諭卽不經書役之手亦不能不借重紳耆輾轉旣多必滋弊竇種種擾累
  勢所難免臣曾將滋弊情形切實電呈戶部迄未准戶部電復惟現在大兵雲
  集待餉孔殷竊念借之於平民究不如借之於富商鹽商現已加價典商亦可
  類推因就兩江督臣劉坤一議提典息一條略爲變通蓋查提典息稽核爲難
  不嚴則必多隱匿過嚴又易滋紛擾臣與司道公同商酌擬請改借典商之款
  派通省典鋪大小一百四十餘家有案可稽一律通借無可趨避惟各典等架
  本多少不同則借數亦難劃一擬多少牽算每典約借千金共計可得十三四
  萬之譜仍照部議按月以七釐行息每屆取息之時由該典備具圖記領狀向
  地方州縣官領息其有應完丁糧者准以息銀抵完丁糧該州縣卽以原領送
  司抵解正款如有州縣書吏藉索事情准該典赴司呈控一經審實卽將該官
  吏一併照枉法藏科罪一俟軍務旣定分作兩年還本似此辦理雖爲數無多
  較易杜弊是否有當除咨部查核外理合恭摺具陳伏乞
  皇上聖鑒敕部核覆遵行謹
  奏

知识出处

劉文莊公奏議

《劉文莊公奏議》

本书清刘秉璋撰共八卷。所收奏议起同治四年(1865),止光绪二十年(1894)。其中涉及洋务事甚多,尤以浙赣川之矿务、机器、炮台等文字史料价值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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