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劉文莊公奏議》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21652 |
颗粒名称: | 奏通融章程土磺每批三萬觔片 |
其他题名: | 光緖十八年十一月 |
分类号: | K206.5 |
页数: | 2 |
页码: | 三八-三九 |
摘要: | 该文是关于贵州抚臣崧蕃上奏请求将川省所获黔磺发还的通融办法的批复。文中提到,川省前获得黔磺三万余觔,但局设彭山深入腹地,沿途洒卖容易滋生弊端,因此应将局移至川黔接壤的州县,并按照之前提出的通融章程每批三万觔由川督飞檄设局之州县会同黔员照数点收并禀报。同时,对于购买黔磺的川民应由地方官发给印票每票十觔,并在购买完毕后由地方官会同黔员将印票悉数呈缴备核。如果州县印票与黔磺运川数不相符,则应将黔局委员照私贩例从严惩处。最后,文中提到所有前获的三万余觔待黔省移局确定后即行发还,并声明船户并非贩私应即释放并声明。 |
关键词: | 刘秉璋 土磺 崧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