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天津自治局文件錄要初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21122 |
颗粒名称: | 遵議地方自治應辦各事及權限稟 |
分类号: | D691.3 |
页数: | 2 |
页码: | 四十五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天津府地方自治试办已完成,应将地方自治应办各事及权限进行分别拟定。现根据章程范围,略拟应办之事分为筹办、协议与监察三类以明确权限。所谓筹办者,由议事会议定办法交董事会施行;所谓协议者,议事会得与该主管处会商后仍由该主管处办理;所谓监察者,议事会得向该主管处质问。以上三类其实行之次序方法仍应由议事会议定条例禀请批准公布然后施行。如此选择重点试办明确权限似乎于剏办之初比较有把握。所有遵拟事项另褶开呈是否有当,理合禀请鉴核批示,以便提交议事会开议,这对大家有益。 |
关键词: | 天津府 地方自治 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