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廳典簿所試辦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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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005
颗粒名称: 審判廳典簿所試辦規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8
页码: 三十五-三十八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西省审判厅典簿所试办规则的内容。
关键词: 通则 法规 山西省

内容

第一節 總綱
  第一條 本所共分爲二課
  甲 文書課
  乙 庶務課
  第二條 各課以典簿爲主辦主簿爲幫辦高等以主簿二入分辦兩課督率錄事以下辦理本課
  之事務
  第二節 職務
  第三條 文書課之職務
  一 監守全廳印信
  二 核辦一切文牘定稿後呈請廳丞廳長畫諾
  三 按月編造本廳審判職官會計罰金訟費各統計表册並覆核下級
  各表彙齊申送
  四 保存訴訟文牘案件須分民事刑事已結未結編號彙訂務使眉目
  淸朗易於檢査每宗黏爲一卷鎖置厨內
  五 保存往來文牘稿件須分上行平行下行挨次編號
  六 凡招錄供詞確無錯誤者應令該錄事簽名蓋章
  七 錄事代人抄錄案件每百字帶紙收費不得逾銀五分如審判官認
  爲應守秘密之案不得擅自抄發
  八 錄事以下繕寫各項文牘呈詳示論核對後須呈典簿或主簿覆閱
  方准蓋印發行
  九 錄事徵收抄案規費應呈繳典簿彙存作爲該錄事公費
  第四條 庶務課之職務
  一 掌管本廳額支活支各費並一切雜務其收入支出均應逐款呈明
  廳丞分別存儲照發
  二 徵收訴訟費用均應核實開報幷將案由姓名一併揭示門外
  三 各項收支帳簿須分別明晰登記其檢察廳支銷簿應別爲一項以
  備檢察長査核
  四 初級審判廳收支各款應按月造册呈交地方審判廳覆核
  五 地方審判廳收支各款應按月造册連同初級淸册彙送高等審判
  廳覆核
  六 高等審判廳收支各款應按月造册連同地方初級各淸册呈送提
  法司核銷
  七 對於拍賣事件得監督承發吏
  八 核發看守所人犯之衣糧藥物並收支事項
  九 存置贓物
  第三節 各項簿册
  第五條 文書課應置簿册如左
  收文簿
  發文簿
  堂印簿
  庭印簿
  刑事訴訟案件簿地方初級
  民事訴訟案件簿地方初級
  刑事控訴案件簿地方高等
  民事控訴案件簿地方高等
  豫審案件簿
  刑事存卷簿
  民事存卷簿
  發審及特別案件存卷簿高等
  咨呈稿簿
  照會稿簿
  函電徃來簿
  示諭簿
  第六條 庶務課應置簿册如左
  銀款收入簿
  錢款收入簿
  銀款支出簿
  錢款支出簿
  津貼支出簿
  薪餉支付簿
  飯食銀兩動用簿
  檢察廳差費雜用另記簿
  雜項暫記簿
  圖書存置簿
  器具存置簿
  民事訴訟費用簿
  刑事訴訟費用簿
  民事控訴費用簿
  刑事控訴費用簿
  管理査封物產簿
  拍賣査封物產簿
  人犯衣糧收支簿
  人犯物品存置簿
  第四節 附則
  第七條 本所須有典簿或主簿一人及錄事一人輪流値宿
  第八條 凡値宿人員非俟次日辦公人員到所不得退値
  第九條 凡初級廳皆以書記生分辦兩課事宜由監督推事管理之
  第十條 本所各員因事請假須經廳丞廳長許可俟代理人到後方准離所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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