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檢察廳試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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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001
颗粒名称: 山西省各級檢察廳試辦章程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14
页码: 十五-二十一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山西省各级检察厅试办章程的内容。
关键词: 检察厅 法规 山西省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檢察廳分配于各同等審判廳内獨立而行其職務
  第二條 全省檢察廳共分爲三級
  一 高等檢察廳
  二 地方檢察廳
  三 初級檢察廳
  第三條 各級審判廳統計表均按月由其本級檢察廳査核未經査核者不得申
  報
  第四條 凡刑事上訴或發審及豫審公判各案件檢察官必須蒞庭不蒞庭者其
  判决爲無效民事之有關于婚姻親族嗣續者亦然
  第五條 凡刑事民事各訴訟蒞庭檢察官得紏正審判之違誤請求引用正當法
  律對于民事訴訟得以陳述意見幷要求各項之通知
  第六條 各檢察廳之管轄區域與同等之審判廳同其範圍但遇有緊要事件得
  于管轄區域外寔行其職務
  第七條 各檢察廳之職務權限依法部酌定各級審判廳章程第九十七條 至一
  百十八條 之規定行之
  第八條 檢察廳有隨時調査審判廳案卷之權但須于二十四小時繳還
  第九條 高等檢察長及地方檢察長得親自處理管轄區域内檢察官之事務且
  可移此檢察官事務于彼檢察官
  第十條 各廳收上訴狀應査核案情有無不服理由是否在上訴期內分別准駁
  准其控訴者于二十四小時內將控訴狀及本案文書証據申送於上
  級檢察廳但有看守或拘留中之被告應俟提案時解送
  第十一條 普通巡警官弁營汛兵弁地方印佐各員均係檢査之補助機關遇有
  檢察事件應相爲協辦
  第十二條 凡刑事雖有原告槪由檢察官起訴其未經起訴者審判廳不受理但
  現行犯附帶犯罪僞証罪可不經檢察官起訴而爲豫審或公判然
  必須通知檢察廳存案
  第二章 高等檢察廳
  第十三條 本廳設於山西省會配置於高等審判廳定名爲山西高等檢察廳
  第十四條 本廳額設職員如左
  甲 檢察長一人
  乙 檢察官一人
  丙 候補檢察官無定員
  丁 錄事二人
  戊 司法警察官一人
  本廳開辦之初設官較簡檢察官以下應候全省檢察廳設立後
  再議增置
  第十五條 本廳應設職役如左
  甲 司法警察
  丙 檢驗吏
  丁 穩婆
  以上各役視事務之繁簡定人數之多寡
  第十六條 本廳受法部大臣總檢察廳提法使之監督管轄地方以下各級檢察廳
  第十七條 檢察官分辦蒞庭相驗踏勘收案等事其事關重要或遇事務繁多時
  得請檢察長理處或派候補檢察官及下級檢察官協助
  第十八條 檢察長檢察官於管轄區域內發見或探訪有刑事案件應迅速知照
  該管檢察廳査明起訴
  第十九條 檢察長檢察官目覩現行犯時應指揮巡警兵弁即時時逮捕送交該
  管檢察廳
  第二十條 本廳係統一全省各級檢察廳之機關地方以下各廳如有疑難事件
  均可赴本廳面商或逕行電商請示
  第二十一條 本廳受京師總檢察廳丞之命令得協助其檢察之事務對於所轄
  之各級檢察廳亦得命其協助本廳之事務
  第二十二條 本廳核准刑事案件即將該案文書証據於二十四小時內移付審
  判廳訉結後仍由本廳將原卷發還其隨案解到人証亦應臨時
  訉明分別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本廳刑事議駁之案應將原卷備文送還審判廳其自持訴狀來廳
  越訴者即擲還指示令赴該管衙門控訴情重者並將却下理由
  牌示門首
  第二十四條 凡上訉案件未經判决者准其呈明註銷但關係重要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檢察官有保護法律代表公益之責遇各審判廳司法及行政上有
  違背法律損害公益者檢察長得與廳丞協議維持
  第二十六條 審判廳看守所本廳應派員隨時到所稽査有無凌弱需索濫押情
  弊押犯淸單由該所按日開呈本廳査核
  第二十七條 錄事繕寫文牘承辦一切庶務聽廳長檢察官之指揮
  第二十八條 司法警察歸本廳檢察長節制並聽檢察官及廳丞各廳推事長之
  指揮
  第二十九條 本廳以下檢察官之代理應於司法年度之首會議决定未實行以
  前其暫時代理者地方以下由地方檢察長酌定呈明本廳廳長
  核奪日期較長者由本廳廳長酌定呈明提法使司核奪
  第三十條 錄事以下代理任用由檢察長酌定暫時請假者須得廳長許可
  第三章地方檢察廳
  第三十一條 本廳設立山西各府廳州縣配置於各地方審判廳定名爲某某地
  方檢察廳
  第三十二條 本廳依籌備次第先設於陽曲縣配置於陽曲地方審判廳定名爲
  陽曲地方檢察廳仍分年推廣於各府廳州縣統遵本章程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廳額設職官如左
  甲 檢察長一人
  乙 檢察官一人
  丙 候補檢察官無定員
  丁 錄事二人
  戊 司法警察官一人
  第三十四條 本廳額設職役如左
  甲 司法巡警
  乙 廳丁
  丙 檢驗吏
  丁 穩婆
  以上各役視事務之繁簡定人數之多寡
  第三十五條 本廳檢察長受山西高等檢察廳之監督得調度本廳及所轄初級
  檢察廳檢察官
  第三十六條 檢察官分辦蒞庭相驗踏勘收案等事其事務繁多時得請廳長派
  候補檢察官及初級檢察官協助
  第三十七條 本廳受高等檢察廳命令得協助他檢察廳之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廳對於所轄初級檢察廳亦得命其協助本廳之事務
  第三十九條 檢察長檢察官得以其職權發覺或探訪關於刑事之案件
  第四十條 本廳收受刑事各訴狀後應察核該案情節是否属於地方廳之管轄
  及有無確實証據其管轄無誤證據可信者分別移送豫審或公判
  其民事訴狀收受後應即移送公判
  第四十一條 前條 之證據或豫審及審判中發見之證據本廳得指揮司法警察
  搜索之重要者及司法警察官偕徃
  第四十二條 檢察長檢察官目擊現行犯時有急速不及送豫審者得自爲豫審
  但起訴時必須聲明其理由並將所供情節移送豫審
  第四十三條 刑事輕案有不服初級審判廳之判決而上訴者及徒罪以上誤在
  初級廳起訴者由初級檢察廳申送時本廳察核該案文書證據
  無誤即分送豫審或公判
  第四十四條 凡未設審判廳各属暫歸地方官受理之詞訟不服判决而上訴於
  本廳時應即核明如當以地方審判廳爲第二審者即行移付如
  當以高等審判廳爲第二審者即申送於高等檢察廳
  第四十五條 凡上訴案件未經判决前准其註銷但刑事起訴之案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地方看守所本廳得隨時派員前徃稽査
  第四十七條 檢察有保護法律代表公益之責如地方審判廳司法或行政上有
  違背法律損害公益者檢察長得商明高等檢察長盡力維持
  第四十八條 本廳檢察官以下之代理由檢察長酌擬呈請高等察檢長核定因
  事請假者須得庭長許可仍每月不逾三日
  第四十九條 本廳會計暫由典簿所代辦但每月須由檢察長査核簽押乃得申
  報
  第五十條 錄事承檢察長檢察官之命令分辦文牘庶務
  第四章 初級檢察廳
  第五十一條 本廳設立於山西府廳州縣劃分區域配置於各初級審判廳定名
  爲某處第幾初級檢察廳
  第五十二條 本廳依籌備次第先就陽曲治境設立一所配置於第一初級審判
  廳定名爲陽曲第一初級檢察廳仍分年推廣設立於省外各府
  廳州縣統遵本章程辦理
  第五十三條 本廳統轄於山西高等檢察廳受地方檢察廳之監督專司同級審
  判廳轄境內之檢察事務
  第五十四條 本廳額設職官如左
  甲 檢察官一人
  乙 候補檢察官無定員
  丙 錄事一人
  第五十五條 本廳設職役如左
  甲 司法警察
  乙 廳丁
  丙 檢驗吏
  丁 穩婆
  以上各役視事務之繁簡定人數之多寡
  第五十六條 本廳受上級廳命令得協助上級及同級檢察廳之事務
  第五十七條 檢察官得以其職權發見或探訪關於刑事之案件情重者即送致
  於上級官廳
  第五十八條 同級檢察廳遇有刑事之應審査人証者有互相協助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廳收受刑事各訴狀後應査核該案件是否屬於該審判廳之管
  轄及有無確寔証據如管轄無誤証據可信即行移送公判其民
  事訴狀於收受後應即移送公判
  第六十條 前條 之証據或審判中發見証據本廳得指揮司法警索之
  第六十一條 本廳遇有呈訴案件不在本廳及初級審判廳權限之內者應立時
  指示令赴該管衙門起訴仍將却下理由揭示門首
  第六十二條 本廳會計暫由初級審判廳代理但每月申報時須由檢察官査明
  簽押
  第六十三條 凡刑事輕案業已呈訴者如証據不足檢察官可令免訴不准兩造
  私自和息或逕請註銷民事案件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條 拘留所應由本廳逐日稽査以免濫押及需索各弊
  第六十五條 檢察官有疾病或不得已事故得申請地方檢察廳派員代理但事
  關緊急時初級審判廳推事亦得代理之
  第六十六條 檢察官有保護法律代表公益之責如初級審判廳辦事有違背法
  律損公益時得向該廳陳述意見情重者或報告高等檢察長地
  方檢察長協同維持
  第六十七條 錄事承檢察官之指揮命令辦理文牘庶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各廳職務手續及權限本章程未及詳言者應遵辦事細則規定
  第六十九條 司法警察受各本級廳官長之指揮執行職務均依特定通則行之
  第七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及不適用之處得以隨時增刪修改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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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是《求是斋公牍汇存目录》中的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盐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改革盐务管理机构、裁汰冗员、改进运销方式、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文章还涉及了设立仕学馆、整顿兵勇数目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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