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鹽院胡任內曾有無故不准換商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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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929
颗粒名称: 前鹽院胡任內曾有無故不准換商之奏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2
页码: 三-四
摘要: 本文是关于盐务管理与教育改革的论述,讨论了盐务管理对教育改革的影响,并指出集股运盐抽钱兴学的弊端。
关键词: 清代 官方文件 荣河县 盐务管理

内容

前升鹽院錫任內復有不准輕換商夥之批緣鹽務以課食爲先而課食惟商夥是
  責非可意爲進退跡同攘奪也若謂格外減價越賣鄰鹽則王顯鎭界隸榮河鄰民
  越疆以求夫豈玉成福之罪茲據該縣轉據舉人武纘緒等聯稟各節與先此玉成
  福所稟大致無異前稟巳明白批示另札飭遵現就各該紳所稟略舉四害地方應
  辦要政重於學堂者何地蔑有但學堂巳居其一方今官紳士庶經營締造如中學
  如小學如蒙學或官立或公立或私立不勝枚舉從未聞鹽斤抽錢藉以設學之事
  一縣如是各縣效尤本省如是別省效尤踵至紛乘勢不至於牽動潞引全綱不止
  害一集股乃懋遷之道亦近時商界中發達之舉但商業學業性質各殊是姑勿論
  即就集股籌費論是朋充也朋充例不准行而公然行之害二此次具稟聯名皆係
  士紳而稟內自稱則曰紳商是紳假其名商操其實藉學堂大題以圖准行其獨登
  壟斷之謀害三榮河歲行額鹽三十二名一百九引既集股矣或照額認銷或按成
  包課斷不能任聽己便乃祗計抽錢之多寡不計銷數之盈虧是祗享其利不受其
  害祗知益下不顧損上極其流弊必致課絀引懸無可歸咎害四有此四害無論該
  士紳等之是否慹心興學能否涓滴歸公其於有益於國無損於商於民之本題概
  置諸不議不論之列職道考成所繫斷難任其紛更貽悞大局除批示遵照幷咨明
  全省學務處外所有集股運鹽抽錢興學之議有碍鹽法斷難允准緣由理合詳請
  憲台察核俯賜通飭平蒲潞澤霍解絳隰八府州鹽屬各州縣概予立案不行以杜
  紛擾而維鹾綱實爲公便

知识出处

求是齋公牘彙存

《求是齋公牘彙存》

该文章是《求是斋公牍汇存目录》中的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盐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了改革盐务管理机构、裁汰冗员、改进运销方式、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文章还涉及了设立仕学馆、整顿兵勇数目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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