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訪教務情形節略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434
颗粒名称: 查訪教務情形節略附
其他题名: 光緖十八年
分类号: D829.11
页数: 4
页码: 四-五
摘要: 本信函记述了教务章程应由教王派遣使臣前往各省查访,与总理衙门商议。解决过去未完结的教案,并禁止教士干涉诉讼。教王派遣的主教可以担任公使或其他职务,需商议确定。
关键词: 外交行政 教务章程 使臣

内容

一凡在華傳教之敎士主敎等雖非一國之人而升遷調補進退黜陟皆
  由敎王定奪至傳敎章程敎堂誡規亦由敎王主持非西洋各國所能干
  預是安民敎杜猜嫌正本淸源懲前毖後非與敎王商議不可
  一教王以勸善行敎爲宗旨專思度化不利土地其所遣之主敎敎士皆
  出家修行之人與中國僧道喇嘛情形相同如羈縻得法籠絡有術不難
  就我範圍從前敎士以西學効力於中國受職食祿儼若臣子彼時士大
  夫講求西學西敎者頗不乏人未聞有民敎不和之事蓋當時敎務專歸
  敎王主持無西國干預故能融洽也
  一主教敎士出家以後以羅馬敎王爲綱領其在華傳敎專聽敎王管轄
  不受西官節制至歸西國保護一節亦其不得已之事非出於敎士之本
  心因與華官隔膜遇有案件不能伸理故不得不訴於公使領事以求保
  護儻地方官善於駕馭彼此浹洽自無須公使領事與聞矣
  一按照條約各國皆有護敎之權而法國之權尤重自庚申以來法國專
  管敎務已成定例而民敎之不和敎案之紛繁皆由敎務與交涉混而爲
  一遇事爭執情意乖離故目前有人保護反不如從前無人保護之相安
  無事也如欲釋怨解疑非將教務與交涉分爲兩途不可欲分兩途非有
  人專理敎務不可
  一法國以護教爲榮作爲立威揚名之具其實並無實在利益不過有此
  教士一流因勢利導而已在華敎傳者久歸公使領事照料若一旦驟廢
  保護之權不許干預敎務彼必以違約奪權傷其顏面與我力爭則曲在
  我若我姑存其保護之名而與敎王籌議兩全之策則法無從置喙而敎
  務與交涉漸可分道揚鑣消患於無形矣
  一法本在局外因有保護之權故在局中敎王本在局中因在華無人通
  款故在局外中國主也教王正賓也法則陪客也今欲使久據賓位之陪
  客讓席於新到之正賓必須三面周到不傷體面方能有濟故此事須與
  法國商議指陳利害善爲開導使之不疑不怨則諸事不難就緖否則柄
  鑿牴牾一事無成
  一敎王與華通使一節從前因用英德等國介紹故法阻撓若與法商議
  較易得手且告以並無他意亦不廢其條約護敎之權惟各省敎務非有
  人專理不能相安故須敎王派人統屬敎士議訂章程冀可永息爭端則
  法亦無從阻撓而我陰收無窮之益行之旣久習以爲常則中華士大夫
  知敎士與僧道無異百姓亦不致見怪自可相安無事而法國保護之權
  不廢而自廢矣
  一敎務章程及一切辦法應由敎王所遣使臣前往各省查訪明白再與
  總理衙門商訂從前未結之敎案應趁此機會一律淸理以示更始之意
  至敎士人等若不禁其行敎則別無他求且籠絡得法皆能爲我所用亦
  在御之而已教王所遣之主敎一員或作公使或用他項名目應俟商有
  頭緖再爲酌定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阅读

相关人物

吳汝綸
责任者
李鸿章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天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