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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八月十四日議法國招工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425
颗粒名称:
八月十四日議法國招工合同
其他题名:
光緖十七年
分类号:
D829.11
页数:
2
页码:
十九-二十
摘要:
本信函记述了中国应慎重对待招募华工事宜。林署使提议添加第十四条,但难以照办。添入禀明藩部给予准照字样则符合体统。
关键词:
外交行政
招募华工
法国署使
内容
鈔示法國林署使攺擬新咖雷多尼招工合同第十四條以如果無甚關
礙卽照此定議儻必不可允卽作罷論等因仰見虛衷採納愼重華工之
至意查七月十五日大咨酌添數條極爲周密茲林署使函稱第十四條
中國派員作理事官一節難以照辦作理事官四字本該商等原議所有
尊處添入稟明藩部給予准照字樣則非該商私立名目方合體統林署
使不肯依允其改擬條內但云作爲華工統領所得權利僅止赴訴公堂
及請狀師理論此乃外洋盡人可享之權利是仍與工頭無異焉能有權
保護又云儻再不能伸理可電知總署與法使商議相距太遠情勢必多
隔閡種種不便該國旣不以官相待則通曉洋情政體眞有體面之人亦
斷不肯往前次貴衙門咨文曾云事屬創始必須審愼周詳方免後悔如
林署使必欲照改擬辦法祇可作爲罷論盛道前曾電稟請示已飭令中
止矣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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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者
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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