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四日議法國招工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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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425
颗粒名称: 八月十四日議法國招工合同
其他题名: 光緖十七年
分类号: D829.11
页数: 2
页码: 十九-二十
摘要: 本信函记述了中国应慎重对待招募华工事宜。林署使提议添加第十四条,但难以照办。添入禀明藩部给予准照字样则符合体统。
关键词: 外交行政 招募华工 法国署使

内容

鈔示法國林署使攺擬新咖雷多尼招工合同第十四條以如果無甚關
  礙卽照此定議儻必不可允卽作罷論等因仰見虛衷採納愼重華工之
  至意查七月十五日大咨酌添數條極爲周密茲林署使函稱第十四條
  中國派員作理事官一節難以照辦作理事官四字本該商等原議所有
  尊處添入稟明藩部給予准照字樣則非該商私立名目方合體統林署
  使不肯依允其改擬條內但云作爲華工統領所得權利僅止赴訴公堂
  及請狀師理論此乃外洋盡人可享之權利是仍與工頭無異焉能有權
  保護又云儻再不能伸理可電知總署與法使商議相距太遠情勢必多
  隔閡種種不便該國旣不以官相待則通曉洋情政體眞有體面之人亦
  斷不肯往前次貴衙門咨文曾云事屬創始必須審愼周詳方免後悔如
  林署使必欲照改擬辦法祇可作爲罷論盛道前曾電稟請示已飭令中
  止矣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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