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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十二月初三日論大東大北公司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412
颗粒名称:
十二月初三日論大東大北公司合同
其他题名:
光緖十六年
分类号:
D829.11
页数:
3
页码:
五-六
摘要:
本公函讨论与大东大北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水线、报费、官电费用等条款,并提到应商讨和修改的地方,如第二款和第三款。
关键词:
外交行政
签订合同
大东大北公司
内容
公函以薛叔耘來電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合同合卽裁復等因鴻章亦
同日接到薛電正在詳細籌度前年北東慮我與俄接陸綫奪其水綫之
利故願訂明滬福厦有水綫處貼中國十分之一其餘各口出洋報費悉
歸華局續議並允報効海綫官電之費嗣因各國並俄使牽制以致久擱
今由薛使另議祇讓官電費不要貼價歲銀十萬圓是以第八款願添戰
事禁電一節雖萬國公例本有此條而甲申有事時彼我未經照辦今添
入最爲得體洋商祇圖得利 中朝則不無裨益矣惟尚有應商應攺之
處如第二款不准別國公司在中國海邊安設水綫查上年美國田使有
函致鈞署要無礙該國來華海綫之事今准北東獨享權利十五年以後
美使或他國再申前說果能決絕回覆否此層須請鈞裁妥定第三款允
兩公司與中國電報局自行商訂章程似留電局餘地實係留兩公司餘
地此約定後兩公司或欲將電報局前訂吳淞福州香港合同内電局應
有權利盡行收去電局全係商款不得不竭力保護應改爲中國電報局
與兩公司應自行商訂各項章程仍照以前滬福厦港合同所載各條或
有商改之處祇須無礙中國 國家及電報局之權利均可會議通行如
此措詞似較圓穩防弊亦較周帀尊意如以爲然應請酌量電復叔耘照
辦爲幸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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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汝綸
责任者
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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