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初三日論大東大北公司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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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412
颗粒名称: 十二月初三日論大東大北公司合同
其他题名: 光緖十六年
分类号: D829.11
页数: 3
页码: 五-六
摘要: 本公函讨论与大东大北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水线、报费、官电费用等条款,并提到应商讨和修改的地方,如第二款和第三款。
关键词: 外交行政 签订合同 大东大北公司

内容

公函以薛叔耘來電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合同合卽裁復等因鴻章亦
  同日接到薛電正在詳細籌度前年北東慮我與俄接陸綫奪其水綫之
  利故願訂明滬福厦有水綫處貼中國十分之一其餘各口出洋報費悉
  歸華局續議並允報効海綫官電之費嗣因各國並俄使牽制以致久擱
  今由薛使另議祇讓官電費不要貼價歲銀十萬圓是以第八款願添戰
  事禁電一節雖萬國公例本有此條而甲申有事時彼我未經照辦今添
  入最爲得體洋商祇圖得利 中朝則不無裨益矣惟尚有應商應攺之
  處如第二款不准別國公司在中國海邊安設水綫查上年美國田使有
  函致鈞署要無礙該國來華海綫之事今准北東獨享權利十五年以後
  美使或他國再申前說果能決絕回覆否此層須請鈞裁妥定第三款允
  兩公司與中國電報局自行商訂章程似留電局餘地實係留兩公司餘
  地此約定後兩公司或欲將電報局前訂吳淞福州香港合同内電局應
  有權利盡行收去電局全係商款不得不竭力保護應改爲中國電報局
  與兩公司應自行商訂各項章程仍照以前滬福厦港合同所載各條或
  有商改之處祇須無礙中國 國家及電報局之權利均可會議通行如
  此措詞似較圓穩防弊亦較周帀尊意如以爲然應請酌量電復叔耘照
  辦爲幸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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