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稅司面遞節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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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388
颗粒名称: 總稅司面遞節略附
分类号: D829
页数: 5
页码: 九-十一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朝鲜借款一事,需确定其属国身份。借款方式涉及到外洋洋官借款。朝鲜面临借款困境,需要寻找解决方案。章程应预防私下借款的问题。代还款项可通过通商税收和平壤地区的商业来偿还。希望提取摘要符合您的要求。
关键词: 总税 借款 外洋洋官

内容

一朝鮮是否爲中國屬國若非屬國則所擬卽可作罷若是屬國而作屬
  國無甚用處卽所擬縱照辦亦無甚用處若是屬國而作屬國有用處則
  凡有機會使外國知之凡有機會使朝鮮認之則應乘此機會
  二前聞朝鮮擬借洋款因又聞並非照平常向外洋銀號借之卻係向外
  洋之洋官借之另擬有辦法是以上次擬將朝鮮係中國之屬國若上
  國不准借則不得借銀各層通行咨照各國査照辦理復思其事此照會
  仍是應行之件緣日內又聞借款雖暫時停住現在又將續行復辦若向
  洋官借銀其出借之國日後在朝鮮之權威必大其如何不方便之處不
  可不知卽應預爲防之
  三惟是朝鮮亦有難處其國已經借欠銀兩屆時須償則現在不得不向
  人格外設法借款聞除招商局所借之二十萬兩外其仍欠之借款共約
  五十餘萬兩之數此係不得不還之款而該國並無現銀還之非將其國
  產讓於他人卽須另向他人借款別無辦法其讓國產之不便處固可無
  庸言也其借貸若上國不爲援助則止可向外人商借若由上國援
  助自係妥辦若中國爲之代還則數年中屬國之稅餉內卽可撥還歸淸
  惟此次若如此代還則此後屬國之不得擅行自便更爲要務
  四至詢及前此照會通行後各國若問及已借之款當如何一節竊維若
  其不來問自無事事若其來問則更妙矣緣來問者則認朝鮮之爲中屬
  可知且中國旣有代還之辦法在先彼來問之自毫不要緊矣
  五至詢及代還後而屬國仍擬借貸如何一節竊維通商以前該國並無
  借銀之事通商以後未聞該國有因通商實須另用銀兩之故是其國之
  出款仍照舊而其進款增有通商各關之新款如此原可問其何必借銀
  惟現在已借旣中國代還則須訂有章程以防此後之事爲要其章內應
  言明如未奉有中國之明文在先則不得由該國再借銀款該國如有應
  借銀之故須將其事故請示中國並將擬借若干擬作何用並擬如何還
  款之處一一陳明由中國核復事妥則准不妥則駁如此訂章照章辦理
  似無慮其借款事也
  六至詢及訂章後如私下有人借銀於其國應如何一節竊維旣有不准
  借不准還之明文在目前似無人復敢出借私借有何著落但此層卻仍
  係留心宜防備之事緣中國借銀從前有貴總署之訂章在須由稅務司
  畫押方爲國家之正款當時照此章辦理地方須會同奏明方能借銀厯
  辦數年尚出有地方自行借銀之事雖並無稅務司之押而中國仍視爲
  國家應還之正款以致美善之章竟作爲廢紙因此須格外留心方不至
  借主視章程爲具文惟若無此章朝鮮日後借洋款之事必多到彼時中
  國或爲之淸還其帳或棄其事而不管則兩難也
  七至詢及日後朝鮮如何還中國代還之銀款一節査其通商三口年稅
  約共二十萬兩之數此外又一地名平壤係私易之要市開此擬作通商
  口岸以便防走私而收稅餉其地每年可收稅餉至十萬兩之上合其四
  口岸計之一年可共有三十萬兩之數則核洋銀四十萬圓矣若中國以
  借銀二百萬借與該國卽不難於十年內扣還
  八至借銀之章程應如何預防之處借銀卽應由中國豫先准行凡准行
  之時應由貴衙門札行總稅務司轉飭該各口督辦稅務司方准其於借
  銀合同畫押爲憑如此訂章其事較妥現在所有之督辦稅務司以及分
  駐三口之稅司人等均係本總稅司借委之人員若由該國之外部請其
  廷旨行文派委本總稅司一體總理其通商各口岸之稅務似與體制更
  爲相符於該國亦覺壯觀卽於其事亦不無裨益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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