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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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353
颗粒名称: 籌辦法附
分类号: D829
页数: 4
页码: 十九-二十
摘要: 这篇文章讨论了一起中国和日本之间因水手和当地居民之间的争执而引发的暴力冲突案件。文章提出了一些处理此案的方法,包括两国共同审理、公正大员调处等。文章还提出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两国友好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处理此类事件的必要性。
关键词: 案件处理 共同审理 大员调处

内容

一兵輪駛往各埠水手請假登岸因小故與該埠土民巡捕等互相滋鬧
  以致鬬殺不時有之此案起事之由旣無日官主使實據祇可視爲地方
  鬬殺之案於兩國友誼無傷也査我國鐵甲兵輪數艘駛往長崎船塢修
  理事屬創始各水手等旣經請假上岸不無購買什物在該埠商民生意
  實有裨益乃是日彼此爭鬭中國兵船人死者八名受傷者四十二名誠
  屬慘矣而日人死者祇二人傷者二十七人主客不敵勢所必然日人近
  年凡事專效西法鬭事旣在境內無論禍由誰起日政府一聞此事應卽
  照會我國駐劄東京大臣婉言慰藉以見悼惜死亡之意方爲得體我
  國家胞與爲懷亦以婉言照復如此則爾我旣無猜嫌隨卽推誠商議自
  不難冰消瓦解聞日廷並無照會惋惜祇允派員査辦似於交涉和誼未
  免失當
  一兩國旣派員査辦此案須接到會審委員申文方可定奪其完結之法
  約有數端一
  一兩國委員會審如彼此脗合意見無異卽可照其申文飭辦施行
  一如會審委員意見參差卽由日政府與中國駐東京大臣詳細會商辦
  理如再有不合或由總理衙門與日本駐京公使商辦或令該駐京公使
  赴津與中堂會商均須將該案全卷兩造供詞細爲研究平心論斷方昭
  公允
  一評斷此案當以供詞爲準惟不專憑兵船證供亦不容聽日人狡展先
  於鬬殺之時細核誰首啓釁旁觀者若干人現爲兩造干證人數孰多孰
  寡兵船證供是否相符日人證供是否昭合再査兩造受傷部位被創形
  跡或刀或木水手死傷因利器所致足見日人先巳蓄謀有心戕害如日
  人爲木器所傷足明水手出於不得巳者亦須細按水手人等有無騷擾
  之端勘明各情評斷自有把握惟日本委員以蓄謀在先不無袒護其說
  固不足憑我國委員蒿目傷懷言之亦或恐過激揆厥兩情似難盡信而
  担文係兵船所延請者自應鋪張水手之有理力揭日捕之理虧日人所
  延之訟師亦必指水手理虧之處而申出日人之有理我國似宜權衡其
  間使兩造之情僞毫無遁飾而後從而評斷之庶不失於偏倚執此與日
  本理論語語中肯不難折服其心縱其不甘降志相從質之公論亦見我
  國大公無私也
  一如兩國商議意見大相逕庭似應請友邦公正大員調處或由兩國公
  請一員或各請一員若兩員調處意見仍不相符再由該二員公請一評
  理之人評斷此案關涉人命似請諳悉各國刑名律法大員乃爲妥協査
  駐上海英國臬司名連呢有審訊僑居中國及日本英人之責如兩國允
  請連呢調處評斷諒必虛心無所偏庇
  一如兩國允請公正大員評斷此案其權之大小輕重須先約明在前如
  祗予以評斷孰是孰非之權則該員或評巡捕有錯或評水手有錯或評
  巡捕水手均各有錯如斯而巳至應否賠償銀數若干仍由兩國議行若
  將全案統交公正大員以評斷辦理之權則該員除聲明果誰理曲外應
  如何認錯赔償卹銀數目若干滋事人應否治罪均由公正大員詳細申
  明兩國照辦
  一日廷如强詞奪理復不允請公正大員或旣請公正大員而不依其評
  斷
  諒不至不依公人評事
  因恐爲四國〓則也
  我國則不能不視爲重事卽使不遽用武似宜
  撤回駐該國大臣理事等官以絕友誼至中國商人在其國貿遷者則託
  別國駐日領事暫行照料保護
  終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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