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三日酌改法約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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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334
颗粒名称: 三月十三日酌改法約小注
分类号: D829
页数: 3
页码: 二-三
摘要: 本文记述了鸿章在京与戈使讨论滇桂边境通商章程,戈使希望开放运盐和禁止在口制造土货,经过辩论,鸿章坚决不允行。后来戈使通过林椿再次商议以邓星使与浦卜等会勘广西越界为基础,订明桂边通商处所。鸿章同意将前议第一款末小注改为谅山以北应开通商处所,本年内应由中国与法国大臣互商择定,保胜以上通商处所待勘定后再行商订。最后,鸿章同意林椿提出的方案,并请求总署批准。
关键词: 运盐 土货制造 通商章程

内容

前奉二月十二日電示章程稿進呈無改希細酌字句照辦等因嗣鴻章
  在京戈使晤商仍求開運鹽及在口製造土貨之禁二者欲得其一辨論
  再四堅不允行彼謂再電告外部去後三月初九日鴻章差竣回津法領
  事林椿來謁自巴黎起程時該外部以商約未能如意深恐議院咎責屬
  婉懇敝處酌讓若干鴻章告以章程大致巳定斷難再改運鹽及製造土
  貨兩節萬不准行該領事唯唯而退昨戈使復令林椿來商以鄧星使與
  浦卜等會勘廣西越界業經就緖外部請將桂邊通商處所先行訂明鴻
  章謂我未接鄧電難遽議及本日適准鄧李等十二來電桂界東西兩路
  勘明巳書約畫押另議十月初再從廣東界起勘等語想鈞署必亦聞知
  午後林椿復接戈電催訂桂邊通商處所鴻章謂鄧李如何勘定尚未得
  詳晰殊難遙度該領事復再四諄懇以桂界旣勘通商章程內不可久遠
  虛懸啓人疑議因與酌擬將前議第一款末小注改爲諒山以北應開通
  商處所本年內應由中國與法國大臣互商擇定至保勝以上通商處所
  亦俟兩國勘界定後再行商訂云云似此則稍有期限外部及戈使可持
  以謝議紳之責望而年內時日尚長亦可從容議定所論尚合情理鴻章
  復謂須俟請總署示覆該領事巳電告戈使候尊處復准卽將稿本發繕
  校對訂期來津畫押謹照鈔擬改第一款小注附呈敬乞酌核如以爲可
  行乞卽電覆小注照辦四字俾有遵循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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