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四日核議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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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0281
颗粒名称: 四月十四日核議法約
其他题名: 光緒十一年
分类号: D829
页数: 3
页码: 八-九
摘要: 本文记述了收到电示,回复关于二十二条的两条,其中两条与原条文意思不符。已经与巴使会议讨论六条,并询问法外部已经将二十二条电文送达。发现第二款和第十款与之前改定的原稿有较大差异,特别是第二款中法国同意与中国照旧往来最为重要。林椿表示照旧往来四个字无法做到,但仍然需要浑含两不妨碍之处。第十款中,法国只是撇开法文为正义的说法,但仍包括在旧约中一体遵守。
关键词: 巴使会议 核定 二十二条

内容

接奉電示法復二十兩條內二條與原條本意不符已屬赫電商再定等
  因十三日與巴使會議六條時詢知法外部已將二十兩條電到屬其譯
  送頃據林椿等送來第二款第十款譯漢並無法文査與三月二十六日
  鈞函改定原稿頗有歧異第二款法國亦任聽越南與中國照舊往來句
  尤爲緊要該國改爲卽照此次條約内所載明者是櫽括全約之意從此
  將屬國虛名剷盡下文越南無傷損中國體面祇成贅筆誠如尊論與原
  條本意不符此層我最著意亦彼所最著意處恐其未易就範前曾與林
  椿密商彼謂照舊往來四字總辦不到法斷不肯明認越爲我屬數年來
  往復力爭而不可得者應如何通融渾含兩不妨礙之處想鈞裁自有權
  衡至第十款彼意不過撇開法文爲正義一語而仍括在舊約一體遵守
  之內蓋咸豐八年天津初次立約第三款內卽有以法文爲正義之說允
  成鐵案矣 批准互換云云巴使昨亦提及並謂二月十九日巴黎約尾
  聲明詳約議定 批准後法國卽撤去海面査船之兵艦將來畫押後務
  求迅速 批准以便該國遵辦一切敬希留意爲幸其餘議商各節鴻章
  另於今午電陳不再贅及巴使昨催會商五六二十各款鴻章等答以須
  俟鈞署核定再行訂期想二十兩條漢法文彼必寄交赫德轉呈也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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